关于印发《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文号:京发改〔2009〕2157号
颁布日期:2009-09-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印发《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单位: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号:京发改〔2009〕2157号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本市合同能源管理的开展,充分调动节能服务机构和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积极性,发展壮大节能服务产业,依据《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扶持办法(试行)》(京发改〔2009〕1171号)和《北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细则(试行)》(京财经一〔2009〕1189号),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在本市的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决定面向社会优选节能服务机构,建立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机构库,依据《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扶持办法(试行)》(京发改〔2009〕1171号)和《北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细则(试行)》(京财经一〔2009〕118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负责监督指导节能服务机构管理工作,委托北京节能环保促进会具体承担节能服务机构的评选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节能服务机构库由符合一定条件的节能服务机构组成。原则上,节能服务机构入选本库后方可承担政府资金扶持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项目单位根据工程情况,一般应从节能服务机构库中选择节能服务机构。

第四条入库节能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京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固定办公场所,经营范围与节能服务相关,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

(三)技术状况:节能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3名以上为高级职称人员,中级职称5人以上。

(四)应具备一项以上由国家指定机构授予的专业工程资质,如咨询、设计、施工、安装等。

(五)熟悉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从事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或节能改造项目累计合同额在500万元以上。

(六)承诺提供的节能技术和产品、节能服务等要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政策,应优先采用本市“节能节水减排技术产品年度推广目录”中的技术和产品。

第五条节能服务机构的评选。

(一)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面向社会评选节能服务机构。

(二)按照自愿原则,节能服务机构向北京节能环保促进会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相关材料。

(三)北京节能环保促进会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要求对申报机构进行审核,进行现场调查,组织专家评审,提出评审意见,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审定。

(四)入选机构名单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北京节能环保促进会等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示。

第六条承担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改造的节能服务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节能量审核。

第七条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对节能服务机构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程质量、项目单位评价、管理水平等对机构实行业务年度考核制度,对考核不合格机构,责成限期整改。

对有下列行为的节能服务机构,一经发现,将清出服务机构库,并将此行为及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告知相关资质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

(二)与节能改造单位、节能量审核机构串通,虚报工程投资金额、出具虚假报告;

(三)出现较严重的管理、信誉、质量、安全等问题;

(四)年度考核不合格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者。

入库节能服务机构可自愿提出书面退出申请,经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备案后,在各自网站上公示。

第八条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需求实际情况,适时增补节能服务机构进入机构库,增补机构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

第九条入库节能服务机构接受社会监督,北京节能环保促进会等有关部门接受对入库机构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违规行为的举报。

第十条本办法由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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