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行《北京市种养产品收购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关于推行《北京市种养产品收购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 颁布单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文号:京工商发[2005]7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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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5-06-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推行《北京市种养产品收购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区县工商分局,各区县农委(丰台区林业局):
为推动我市“订单农业”的发展,减少种养殖收购环节的风险和纠纷,促进农民增收,市工商局、市农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共同制定了《北京市种养产品收购合同》示范文本。现就示范文本推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行示范文本的重要意义,引导种养户与收购方规范签约行为,提高风险防范和诚信交易的意识。
二、示范文本由定点印刷企业印制,当事人可到各区县工商分局就近领取,也可从首都工商网站(www.baic.gov.cn)或市农业局网站(www.bjagri.gov.cn)免费下载。
三、在示范文本推行使用中遇有问题请向市工商局或市农业局及时反馈。
附件:《北京市种养产品收购合同》(BF——2005——0118)
二OO五年六月七日
BF——2005——0118
北京市种养产品收购合同
合同编号:
提示:种养方应事先就产品种养及收购条件、要求的合理性向农业技术指导部门咨询,并认真分析将来可能面临的市场风险,理性判断,慎重签约。
种养方(甲方):
收购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种养产品收购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产品基本要求:
产品名称品种
规格产地等级单位数量价格/保护价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合计
第二条质量要求:1、内在质量: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应符合GB18406-2001《农产品安全质量》标准提出的无公害要求;粮食作物应达到相应的国家标准;其他要求为:
;
2、外观质量:。
第三条种苗提供方式为□甲方自备;□乙方提供,提供种苗的数量、时间和方式为:。种苗应满足的条件为:;对种苗验收的方式为:。种苗价格为元/(单位),合计:元,种苗价款结算方式为:□甲方于年
月日前一次付清;□于交货时抵扣收购款。
第四条收购保证金:乙方□是/□否在年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收购保证金元。交货时保证金应(□抵作收购款/□返还乙方)。保证金支付后,因乙方违约解除合同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因甲方违约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双倍返还保证金。
第五条种养具体要求及乙方的技术指导与培训:
。
第六条包装标准及费用承担:。
第七条超欠幅度损耗及计算方法:。
第八条交(提)货方式:;地点:;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
第九条检验方法:;检验时间:;检验地点:。其中鲜活产品的外观检验应由双方在种养地共同进行;其内在质量检验由双方抽样封存后在日内进行,检验单位及费用承担:。
第十条检疫单位、地点、标准、方法及费用承担:
。
第十一条结算方式及期限:;
双方约定保护价的,当交货时市场收购价格低于保护价时,以保护价为准;市场收购价格高于保护价时,双方可协商上调价格。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甲方迟延交货或乙方迟延支付收购款的,应当每日按照迟延部分价款%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交付的产品不符合约定要求的,乙方有权要求补足、换货或退货,由此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但乙方应在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要求。
3、甲方将产品或乙方提供的种苗擅自转让或变卖的,应按照该部分产品或种苗市场价格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乙方提供的种苗、技术指导培训或提出的种养要求存在差误等问题的,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5、乙方未按约定收购符合要求的产品的,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6、
。
第十三条因发生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不可抗力的,经核实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十四条合同解除条件:。
第十五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或申请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种养产品属于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动植物品种的,双方应在签约前到当地有关部门办理咨询登记等手续。对于产品质量要求、种养基本要求及乙方技术指导与培训等内容,双方也可另附附件详细约定,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其他约定事项:。
种养方(签章):收购方(签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签订时间: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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