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行《北京市洗染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关于推行《北京市洗染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 颁布单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文号:京工商发[2006]109号 |
|---|---|
| 颁布日期:2006-09-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推行《北京市洗染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区县工商分局、商务局:
为提高本市洗染经营者的服务水平,维护洗染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交易纠纷,促进洗染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市工商局和市商务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洗染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现将文本推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文本由《北京市洗染服务凭单》和《北京市洗染服务合同条款》共同组成。
二、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行文本的重要意义,积极引导洗染交易的双方当事人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提高依法签约履约的意识。
三、当事人使用文本,可到北京市洗染行业协会或各区县工商分局就近领取。
四、文本从2006年10月1日起正式推行使用。
五、文本推行使用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工商局和市商务局反馈。
附件:《北京市洗染服务合同》(BF—2006–0304)
二〇〇六年九月五日
BF——2006——0304流水编号:
北京市洗染服务凭单
经营者:地址:电话:
顾客:电话:
收件时间:年月日时取件时间:年月日时
衣物名称类别颜色数
量瑕疵可能发生不良效果议定
保价价值洗染单价备注
干水其他
合计金额大写:仟佰拾元角分¥
付款方式:□现金□信用卡□内部卡□返券□保价收费标准:%
衣物瑕疵:1、起褶2、污渍3、色花、泛黄4、起球、泡5、破损6、烫痕7、极光8、脱、并丝9、蛀洞10、霉斑11、少、倒绒12、缩水13、缺纽扣14、脱胶15、其他
皮衣瑕疵:1、硬挺2、微裂3、脱胶4、开线5、磨损6、缺件7、硬伤8、其他
可能发生的不良效果:1、褪色2、发硬3、发亮4、缩水5、颜色发暗6、不净7、发花8、脱胶、9、其他
顾客请在仔细阅读并认可背面的《合同条款》后,再对本单所填写的内容予以确认、签字。
顾客签字:经营者盖章:
北京市洗染服务合同条款
1、顾客送衣物时应如实告知衣物的有关情况;经营者应按规定检查衣物,如实告知可能产生的不良洗染效果。《凭单》填写不清楚、不完整而引发的责任,由经营者承担。
2、顾客对价值超过2000元的高档衣物可要求“保价清洗(染)”,并按照双方议定的保价标准支付保价清洗(染)费。
3、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应达到《北京市洗染业服务质量标准》规定的要求,或达到顾客在《凭单》中提出的特殊要求。
4、顾客应持取衣凭证取回衣物;取衣凭证丢失的,应持本人有效证件办理挂失和取衣手续。
5、顾客取衣物时应当场检验洗染质量,如有问题应与经营者即时确认。洗染质量未达到要求,或造成衣物损坏、丢失的,经营者应按照《北京市洗染行业经营管理规范》的规定执行。折价赔偿时,顾客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购物票据。顾客不能提供购物票据的,经营者应以该衣物出现问题时的实际购置价或咨询厂商后的价格为参考估价赔偿。未“保价清洗(染)”的衣物,折价赔偿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对于衣物洗涤标识有误等非因经营者过错造成的洗染质量问题,经营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6、经营者逾期未完成洗染工作的,顾客可要求经营者每日按洗染费用的5%支付延时费(重新加工的时间除外),顾客也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洗染费用。经营者只能部分完成洗染工作的(收衣物时经营者已声明无法完成的除外),应相应减收洗染费用。顾客逾期30日未取衣物的,经营者可自第31日起每日按洗染费用的5%向顾客收取保管费。
7、因洗染欺诈行为使顾客受到损失的,经营者除按《北京市洗染行业经营管理规范》承担责任外,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支付洗染服务费用一倍的增加赔偿金。
8、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向消费者协会、洗染行业协会等有关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洗染行业协会热线:1601111消费者协会投诉热线:96315)
取衣凭证:顾客签字:(此条由经营者撕下保存,作为衣物已取走凭证)
顾客签字:经营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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