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局关于推行北京市婚礼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局关于推行北京市婚礼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 颁布单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文号:京工商发〔2007〕1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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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7-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北京市工商局关于推行北京市婚礼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大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
为规范本市婚礼服务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与婚礼服务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市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北京市婚礼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现将示范文本推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婚礼服务合同关系。
二、各分局要充分认识推行示范文本的重要意义,积极宣传,引导交易双方当事人使用规范的合同签约。
三、示范文本从2007年9月1日起正式在全市推行使用。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可以到各区县分局或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婚庆行业委员会领取,也可以从“北京工商”网站(www.baic.gov.cn)、“首都之窗”网站(www.beijing.gov.cn)和“千龙”网站(www.qianlong.com)下载。
四、示范文本推行使用中发现的问题,请各分局及时向市局反馈。
附件:《北京市婚礼服务合同》(BF——2007——2710)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五日
BF——2007——2710合同编号:
北京市婚礼服务合同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〇七年七月
北京市婚礼服务合同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婚礼服务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内容:甲方委托乙方为(新郎)和(新娘)的婚礼仪式提供相关服务。
本合同中“□”后内容为可选内容,双方可根据实际需求以划“√”方式选定适用,可多选。
二、婚礼仪式开始时间:年月日时分。
三、婚礼仪式举行地点:市区(县)路(街)
号。
四、婚礼服务项目
□策划服务□主持服务□
□摄像服务□摄影服务□
□化妆服务□鲜花服务□
□乐队服务□场地服务□
□推荐婚车服务□代租婚车服务□
各个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要求和费用标准由双方以附件形式确定。
五、服务费用及支付
1、各项服务费用合计为元,大写:元。
2、本合同签订后当日,甲方应:
□按服务费用总额的20%即元向乙方支付定金;
□按服务费用总额的%即元向乙方支付预付款。
定金和预付款可充抵服务费用。
3、策划方案经签字确认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费用总额的%即元。
4、本合同签订后双方约定新增加服务项目的,所需费用应计入服务费用总额。
5、余款元,应在付清。
6、乙方收到钱款,应即时向甲方开具收款凭证。
六、双方主要权利义务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服务。
乙方提供的各项服务以及服务中所使用的各种产品,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或行业相关规范确定的要求。
□策划服务
(1)策划方案为乙方智力成果,仅供甲方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使用。甲方不得擅自将策划方案用于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用途或提交给第三方使用。
(2)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向甲方提交策划方案;策划方案经验收合格,甲方应予以签字确认。
□主持服务
(1)乙方应根据甲方需求提供主持人供甲方选择。
(2)婚礼仪式举行当日,甲方指定的主持人由于生病等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亲自主持的,乙方应及时提供同级别以上的主持人供甲方选择。
□推荐婚车服务
(1)乙方应根据甲方需求,为其推荐符合汽车运营管理规定的汽车租赁企业提供婚车租赁服务。
(2)甲方应自行与乙方推荐的汽车租赁企业洽谈签约。
□代租婚车服务
(1)乙方应保证婚车符合《汽车租赁经营服务规范》(DB11/T475-2007)的要求。
(2)乙方应保证每辆婚车配备合格驾驶员1名。
(3)代租服务费是乙方提供婚车代租服务所应收取的报酬;婚车租赁费是甲方所应支付的婚车租用费用,其中包含车辆使用费、燃油费、驾驶员服务费,停车费、过桥费等其他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4)甲方不得要求婚车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
□化妆服务
(1)乙方应根据甲方需求提供试妆服务,以确定化妆师的具体人选和测试被化妆人员有无过敏反应。因化妆产生过敏反应的,应允许调换化妆品,如皮肤仍无法适应的,甲方可取消本项服务;对乙方提供的化妆师均不满意的,甲方也可取消本项服务。
(2)化妆师人选及使用的化妆品一经确定,双方均不得随意更换。
□摄像服务□摄影服务
(1)甲方变更拍摄时间应提前1日书面通知乙方。
(2)甲方应于拍摄前提供活动流程并注明必拍场景。
(3)乙方应为婚礼仪式配备符合约定的摄像、摄影师和设备。
(4)除署名权外,乙方对于摄影、摄像作品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只有在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行使。
(5)乙方留有原始图像文件或复制件的,应妥善保管,并不得提供给第三方。
(6)乙方应保守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获悉的甲方隐私。
七、双方主要违约责任
1、因自身原因,一方于婚礼仪式14日之前(不含14日)要求取消具体服务项目的,应以该项目服务费的%作为违约金;于婚礼仪式7日之前要求取消具体服务项目的,应以该项目服务费的%作为违约金;于婚礼仪式7日之内(含7日)要求取消具体服务项目的,应以该项目服务费的%作为违约金。
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按照约定履行的,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并应支付乙方实际支出的费用;由于乙方原因导致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约定要求的,乙方应退还该项服务费,并按该项服务费的%支付违约金。
3、由于一方原因给另一方或第三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代租婚车服务违约责任
(1)婚车无法按约定提供服务的,乙方除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供约定的备用车辆外,还应退还差额婚车租赁费。
(2)实际婚车低于约定级别的,乙方应支付相应租赁费用的%作为违约金。
(3)实际婚车数量不符合约定的,乙方应退还代租服务费和相应的租赁费用,并支付相应租赁费用的%作为违约金。
(4)婚车未在约定时间内到达起始地点超过分钟以上的,乙方应支付相应租赁费用的%作为违约金。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婚车未在约定时间内到达婚礼仪式举行地点超过分钟以上的,乙方应支付相应租赁费用的%作为违约金。
(5)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婚车毁损或违反交通法规的,车辆维修费、罚款及其他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摄像服务违约责任□摄影服务违约责任
(1)摄影、摄像师无法按约定时间提供摄影、摄像服务的,经甲方同意,乙方应及时安排职业等级或技术水平相当的其他摄影、摄像师;乙方未做出替换安排或甲方不同意替换安排的,乙方应按该项服务费用的
倍支付违约金。
(2)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照片、影像全部或部分灭失的,乙方应退还相应服务费用,并按相应服务费用的倍支付违约金。
(3)乙方交付的拍摄成品中缺少约定必拍场景的,应按每个场景
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4)乙方交付的拍摄成品质量不符合约定要求的,应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八、合同的解除
1、甲、乙双方可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
2、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另一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1)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全部义务或主要义务的;
(2)甲方迟延支付全部或部分服务费用,经乙方催告后日内仍未支付的;
(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服务内容、降低服务标准或者增加服务费用,经甲方催告后仍未改正的;
3、在婚礼仪式举行前,一方因上述以外的原因提出单方解除合同的,另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有权要求解约方在日内按服务费用总额的%支付违约金。已支付定金的,也可选择适用定金规则:甲方违反约定解除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乙方违反约定解除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九、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明。
十、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者申请调解解决,协商、调解解决不成的,可选择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一、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甲方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交新郎或新娘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明确代理权限。)
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住所:(新郎)住所:
(新娘)
电话:电话: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合同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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