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局关于推行订餐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局关于推行订餐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 颁布单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文号:京工商发〔2007〕1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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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8-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北京市工商局关于推行订餐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大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
为规范本市的订餐服务行为,维护消费者与餐饮经营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市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北京市订餐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现将示范文本推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示范文本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订餐服务合同关系。
二、各分局要充分认识推行示范文本的重要意义,积极宣传,引导交易双方当事人使用规范的合同签约。
三、示范文本从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在全市推行使用。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可以到各区县分局或北京市饮食行业协会领取,也可以登录“北京工商”网站(www.baic.gov.cn)、“首都之窗”网站(www.beijing.gov.cn)和“千龙”网站(www.qianlong.com)下载。
四、示范文本推行使用中发现的问题,请各分局及时向市局反馈。
附件:《北京市订餐服务合同》(BF——2007——2711)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件:
BF——2007——2711合同编号:
北京市订餐服务合同
订餐人(甲方):餐饮经营者(乙方):
主
要
订
餐
事
项用餐时间年月日时分用餐类型□婚宴□商务餐□年夜饭□其他
用餐位置
(桌号、包间名)用餐方式□桌餐:桌数备桌数每桌人数
□自助餐:人数机动比例
菜品
(见附件)热菜道主食道点心道汤羹道
凉菜道其他:
酒水□甲方自带:违约金标准
□乙方提供:
其他收费服务
及收费标准
赠送的商品或服务
餐费支付概算价款每□桌/□人:元总计:¥:元(不含酒水)
餐费预付
定金¥:元(不超过概算总价款20%)预付款¥:元
定金或预付款凭收据作为结算依据
结算方式□现金□支票□信用卡□银行转账□其他:
事项
变更与合同解除
主要订餐
事项变更1、一方需变更主要订餐事项的,应当提前日(不含本日)通知对方,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达成变更协议。
2、用餐桌数或人数少于合同约定,且甲方未按照约定提前通知乙方的,解决办法为:
合同解除1、甲方于用餐前解除合同,应当提前日(不含本日)通知乙方,否则:□无权收回定金/□支付概算总价款%的违约金。
2、乙方于用餐前解除合同,应当提前日(不含本日)通知甲方,否则:□双倍返还定金/□支付概算总价款%的违约金。
其他约定
请在签字前充分了解本合同有关事宜,认真填写表格内容,仔细阅读并认可背书合同条款。
订餐人(甲方)签章:餐饮经营者(乙方)盖章:
联系地址: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人: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北京市订餐服务合同条款
一、甲方主要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位置文明用餐,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携带的物品应当自行妥善保管或交由乙方代为保管。
2、据实结算各项费用,并在餐后即时将未结余款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如造成乙方设施、设备、餐具等损坏的,甲方应当在结算时一并赔偿。
3、如需在乙方经营场所内开展布展等活动的,应当事先征得乙方同意。
二、乙方主要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菜品、酒水及服务,严格执行国家及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并保证
食品及用餐环境的卫生和安全。
2、对其同意的甲方布展等活动,应当提供便利条件。
3、除双方约定的费用外,乙方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三、双方责任
1、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来用餐,应当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2、甲方未经允许在乙方经营场所内擅自开展布展等活动的,应当及时清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提供的菜品、酒水、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变更主要订餐事项而未按照合同约定提前通知对方,或未征得对方同意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四、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因发生重大疫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临时停电等不可预知的突发事件的,经核实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五、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或向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调解解决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双方另行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六、未尽事宜,双方应当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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