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局关于推行订餐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颁布单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号:京工商发〔2007〕144号
颁布日期:2007-08-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北京市工商局关于推行订餐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大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

为规范本市的订餐服务行为,维护消费者与餐饮经营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市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北京市订餐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现将示范文本推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示范文本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订餐服务合同关系。

二、各分局要充分认识推行示范文本的重要意义,积极宣传,引导交易双方当事人使用规范的合同签约。

三、示范文本从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在全市推行使用。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可以到各区县分局或北京市饮食行业协会领取,也可以登录“北京工商”网站(www.baic.gov.cn)、“首都之窗”网站(www.beijing.gov.cn)和“千龙”网站(www.qianlong.com)下载。

四、示范文本推行使用中发现的问题,请各分局及时向市局反馈。

附件:《北京市订餐服务合同》(BF——2007——2711)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件:

BF——2007——2711合同编号:

北京市订餐服务合同

订餐人(甲方):餐饮经营者(乙方):

项用餐时间年月日时分用餐类型□婚宴□商务餐□年夜饭□其他

用餐位置

(桌号、包间名)用餐方式□桌餐:桌数备桌数每桌人数

□自助餐:人数机动比例

菜品

(见附件)热菜道主食道点心道汤羹道

凉菜道其他:

酒水□甲方自带:违约金标准

□乙方提供:

其他收费服务

及收费标准

赠送的商品或服务

餐费支付概算价款每□桌/□人:元总计:¥:元(不含酒水)

餐费预付

定金¥:元(不超过概算总价款20%)预付款¥:元

定金或预付款凭收据作为结算依据

结算方式□现金□支票□信用卡□银行转账□其他:

事项

变更与合同解除

主要订餐

事项变更1、一方需变更主要订餐事项的,应当提前日(不含本日)通知对方,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达成变更协议。

2、用餐桌数或人数少于合同约定,且甲方未按照约定提前通知乙方的,解决办法为:

合同解除1、甲方于用餐前解除合同,应当提前日(不含本日)通知乙方,否则:□无权收回定金/□支付概算总价款%的违约金。

2、乙方于用餐前解除合同,应当提前日(不含本日)通知甲方,否则:□双倍返还定金/□支付概算总价款%的违约金。

其他约定

请在签字前充分了解本合同有关事宜,认真填写表格内容,仔细阅读并认可背书合同条款。

订餐人(甲方)签章:餐饮经营者(乙方)盖章:

联系地址: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人: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北京市订餐服务合同条款

一、甲方主要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位置文明用餐,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携带的物品应当自行妥善保管或交由乙方代为保管。

2、据实结算各项费用,并在餐后即时将未结余款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如造成乙方设施、设备、餐具等损坏的,甲方应当在结算时一并赔偿。

3、如需在乙方经营场所内开展布展等活动的,应当事先征得乙方同意。

二、乙方主要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菜品、酒水及服务,严格执行国家及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并保证

食品及用餐环境的卫生和安全。

2、对其同意的甲方布展等活动,应当提供便利条件。

3、除双方约定的费用外,乙方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三、双方责任

1、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来用餐,应当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2、甲方未经允许在乙方经营场所内擅自开展布展等活动的,应当及时清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提供的菜品、酒水、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变更主要订餐事项而未按照合同约定提前通知对方,或未征得对方同意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四、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因发生重大疫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临时停电等不可预知的突发事件的,经核实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五、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或向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调解解决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双方另行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六、未尽事宜,双方应当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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