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 颁布单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文号:京工商发〔2008〕121号 |
|---|---|
| 颁布日期:2008-11-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区县工商分局:
为规范本市的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市场,维护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和建筑施工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市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北京市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现将示范文本推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合同关系。
二、各区县工商分局要充分认识推行示范文本的重要意义,积极宣传,引导交易双方当事人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签约。
三、示范文本从2008年12月15日起正式在全市推行使用。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可以到各区县工商分局领取,也可以登录“北京工商”网站(www.baic.gov.cn)、“首都之窗”网站(www.beijing.gov.cn)和“千龙”网站(www.qianlong.com)下载。
四、示范文本推行使用中发现的问题,请各区县工商分局及时向市局反馈。
附件:《北京市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合同》(BF——2008——
0607)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
BF——2008——0607合同编号:
北京市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合同
承租人(甲方):(单位全称)
出租人(乙方):(单位全称)
行业确认证书号:发证机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协商就租用建筑施工机械的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租赁机械及租金计算与支付(如不够用可另附表格)
机械
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生产
厂商设备编号租金计算方式租赁期限/起止时间租金
标准租金金额(元)进场日期预计出场日期备注
1.租金计算方式:选择下列方式之一填入上述表格“租金计算方式”栏
A.按月计算。不足月的尾数日租金按月租金除以30天乘以实际使用天数计算。
B.按日计算。
C.按台班计算(适用于租期、工作量不确定,不便于按工作量计算租金的场合,如履带式或轮胎式起重机):机械每天工作小时,一天工作时间按一个机械台班计算。每月日前双方确认上月实际工作台班数。
D.按工作量(每立方米或平方米)计算(适用于工程运输机械,如混凝土输送泵、输送车、挖掘机、沥青路面摊铺机等)。每月日前由双方确认上月实际工作量。
E.其他方式:
2.租金总额:元/大写
3.支付方式:
4.支付期限:
第二条:使用地点、项目名称和工作内容
使用地点:
项目名称:
工作内容:
第三条:租赁期限
每件机械租赁期详见本合同第一条的表格。
因工程需要延长租期,双方应在合同届满前日内,续签合同。
租赁期满,甲方继续使用机械,乙方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第四条:进场费用
租赁机械进场费用共计人民币元,包含:□运输元、□吊装
元、□安装元、□拆卸元、□
甲方承担:共计:元
乙方承担:共计:元
第五条:机械交接与验收
1.乙方向甲方移交机械时,双方应就交付机械的型号、规格、附件、数量、质量等共同进行验收并签署《交接清单》和《进场检验单》。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安装调试并检测合格才能投入使用的或者合同约定由乙方现场安装调试合格后或第三方检测后才能投入使用的机械,安装调试合格之日或检测合格之日视为乙方向甲方移交机械日期。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装施工企业承担安装而乙方不具备上述资质的,或者规定需要第三方检测的,由乙方自负费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安装或检测。
交还方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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