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场场地租赁合同附件(一)》的通知

颁布单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号:京工商发〔2008〕8号
颁布日期:2008-01-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北京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场场地租赁合同附件(一)》的通知

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

为加大本市市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高市场规范化管理水平,市局研究制订了《北京市市场场地租赁合同附件(一)》,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分局积极做好该合同的推广工作。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五日

北京市市场场地租赁合同附件(一)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为保证《北京市市场场地租赁合同》(合同编号为)的顺利履行,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租赁场地从事经营中的有关知识产权问题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第一条甲方应当对乙方进行《商标法》等有关知识产权方面法律、法规的培训,在进货渠道及商标使用方面对乙方进行指导,提高乙方保护知识产权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第二条甲方有权收取乙方有关商品来源的证明文件并建立经营商品商标档案;有权审查乙方提供的商标注册证明以及其他认证标志证明的有效性、商标注册人的授权经营证明或代理关系证明以及其他证明进货渠道的凭证。

第三条乙方在市场内经营商标侵权的商品,甲方有权予以制止,并配合工商等执法部门查清侵权商品的来源和数量,视情况对乙方采取市场公示栏曝光、停业整顿、没收保证金等措施;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签订的《市场场地租赁合同》。

第四条乙方因销售商标侵权商品已被甲方处理过,再次销售商标侵权商品又被甲方发现、被有关执法部门查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签订的《市场场地租赁合同》。

第五条乙方应严格遵守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本补充协议的约定,配合甲方对其有关商品来源证明文件的审查。

第六条其他约定: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签约代表:签约代表:

电话: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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