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合同行政指导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号:京工商发〔2009〕116号
颁布日期:2009-09-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合同行政指导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大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指导工作的意见》(京工商发〔2009〕64号),促进企业有效防范合同风险,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促进首都经济健康发展,在大力推行合同示范文本,积极开展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工作的基础上,现就合同行政指导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积极开展“合同助企”活动,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合同助企”活动,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适应企业发展需要,综合运用合同监管职能,通过合同咨询、签约指导和纠纷调解等一系列行政指导服务措施,引导企业建立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合同信用管理机制,提高合同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合同风险,切实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指导对象。

“合同助企”活动的行政指导对象为合同使用率较高,或合同纠纷较多、合同管理制度中有漏洞,且自愿接受行政指导的经济组织。

(二)指导内容。

1.指导企业建立合同管理机构,落实合同管理人员,加强内部合同管理工作。

2.推广使用合同示范文本,规范企业的签约履约行为。

3.指导企业建立合同审查、审批制度。

4.指导企业建立合同跟踪履行制度。

5.指导企业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和客户信用评估制度。

6.对企业之间的合同争议进行行政调解,及时化解矛盾,促进企业之间的合作。

7.充分运用动产抵押登记职能,引导企业利用动产抵押担保方式盘活资产,融通资金。

(三)指导方式。

1.加强法规宣传,提高企业的合同法律意识。要通过召开座谈会、举办培训班、讲座、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加强合同法律法规宣传,引导企业防范经营风险,防止合同欺诈,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效提高企业合同法律意识。

2.结合网格巡查,深入企业进行直接指导。在巡查中督促企业落实好合同管理机构、合同管理人员及合同管理制度三项工作,指导企业逐步建立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合同信用管理机制。

3.积极宣传合同示范文本的意义和效果,并作好合同示范文本的使用说明,引导企业自觉使用合同示范文本,进一步规范企业的签约履约行为,并根据辖区经济发展需要,继续做好相关行业和涉农合同示范文本的调研和开发工作。

(四)工作要求。

1.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合同监管和行政指导工作水平。

2.开展“合同助企”活动,应遵循自愿的原则,不得施加与合同行政指导无关的行为,或在指导过程中施以行政强制等手段,在企业不接受或不配合的情况下,应主动停止行政指导行为。

3.在行政指导工作中,不得介入企业的经营活动,更不能代替企业签约和审查合同。在指导过程中发现企业有轻微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责令改正,并严格保守企业商业秘密,不得擅自泄露。

4.要做好行政指导工作记录,详细记载指导内容。记录内容包括实施时间、实施人员、相对人的情况、实施过程、发放的书面材料等,以便日后进行查询、分析及总结。指导工作完成后应建立书式档案,档案材料按实施顺序进行编号保存。

5.要在规定或合理的时间内对指导企业进行回查回访,对指导效果和违法行为的纠正情况进行检查并记录。

二、依托有形市场建立“合同调解站”,及时化解经济合同争议

“合同调解站”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市场主办单位,在各类有形市场内建立的为市场内交易主体提供合同法律咨询、调解合同争议等事项的服务平台。

(一)“合同调解站”的工作职责。

1.为有形市场内的各类交易主体提供合同法律咨询,指导市场主体提高合同法律意识,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制度,督促和引导市场主体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2.及时解决合同争议,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内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

3.引导市场主体正确使用合同示范文本,提高合同示范文本的社会认知度和使用率。

(二)指导内容。

1.应要求“合同调解站”符合以下条件:

(1)名称表述为“**市场合同调解站”字样。

(2)有固定的调解场所、专职负责的机构和具体的调解人员。

(3)档案管理规范,调解文书材料齐全、调解工作相关资料保存完好。

(4)调解程序合法、文书格式规范、调解及时。

2.指导“合同调解站”为本市场内交易活动中买卖双方发生的合同争议进行调解。在调解中应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得在调解过程中施以强制手段。

3.要求“合同调解站”收到合同争议调解申请后,及时组织二名调解员主持开展调解工作,不得推诿、拖延。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该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查看有关证据,宣读有关鉴定结论并如实做好记录,积极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调解协议。

4.要求“合同调解站”对重大、疑难复杂的合同争议不能做出调解结果的,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向工商所申请行政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同意到工商所申请行政调解的,“合同调解站”应及时将当事人的申请书和调解记录移转工商所。

5.辖区工商所应将“合同调解站”的工作情况及时录入“市场主体网格监管系统”相关模块。

三、指导乡镇政府设立“合同行政指导服务中心”,开展涉农合同行政指导,推动新农村建设

“合同行政指导服务中心”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郊区县乡镇政府设立的为涉农地区各类市场主体和农民提供合同咨询、签约指导和纠纷调解等服务,及时化解交易纠纷的区县乡镇合同指导服务机构。

“合同行政指导服务中心”成员单位应包括:辖区工商所、司法所、经管站等部门,有条件的可以邀请当地人民法庭参加。“合同行政指导服务中心”应有固定的办公地点,日常工作人员由成员单位协商并指定人员兼任。

(一)“合同行政指导服务中心”的工作职责。

1.宣传《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推广使用合同示范文本,规范签约履约行为。

2.向辖区各类市场主体及农户提供合同咨询、签约指导等服务,推动辖区“订单农业”的发展。

3.指导辖区涉农企业建立、健全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引导企业增强对合同信用风险防控能力。

4.建立辖区合同管理登记台帐,归集合同的签约、履约信息,分析辖区合同信用状况。

5.分析、研究投诉热点,配合相关部门公布预警信息,互通消息,资源共享,不断提高防范合同违法行为的意识和能力。

6.根据辖区经济发展需求,有针对性地组织多种形式、互动式的相关法律、法规咨询和培训。

7.积极调解涉农合同争议,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市场经济秩序。

(二)工作分工。

各成员单位应以“合同行政指导服务中心”为平台,相互沟通,协调合作,实现对行政资源的有效整合,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开展合同指导服务工作。其中:

1.工商所作为乡镇政府的合同综合监管部门,主要负责提供企业基本信息及综合信用情况,宣传《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推广使用合同示范文本,规范签约行为,指导辖区企业建立、健全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引导企业增强对合同信用风险防控能力,推动辖区“订单农业”发展;汇总、分析、研究投诉热点,及时公布合同预警信息,引导辖区企业和农户不断提高防范合同违法行为的意识和能力;

2.司法所主要负责对辖区各类市场主体及农户提供合同咨询、指导;受理和调解纠纷等服务;根据辖区经济发展需求,有针对性地组织多种形式的相关法律、法规咨询和培训;

3.经管站主要负责涉农合同的指导服务,并对区县乡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经营进行指导;

4.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开展合同指导服务工作。

“合同行政指导服务中心”成员单位应定期召开区县乡镇各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分析辖区近期合同工作情况,利用简报、信息、广播等多种形式针对性地开展指导工作,有条件的可建立局域网站,为辖区经济健康、平稳发展提供有效支持。联席会议应有记录。

(三)工作要求。

1.应根据辖区内乡镇政府的实际需求,指导其建立合同行政指导服务中心,不得强制要求乡镇政府建立合同指导机构。

2.应引导“合同行政指导服务中心”开展行政指导工作以合同事前防范为主,强化事前指导,防患于未然。

3.指导“合同指导服务中心”建立完善的合同指导服务工作制度:

(1)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学习《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为日常指导服务工作打好法律基础。

(2)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工作时限开展各项工作,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及时记录工作日志,形成规范的工作模式。

(3)在指导服务过程中发现合同违法行为,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进行查处,避免造成集体和农民利益损失。

4.辖区工商所应于每月20日前将合同指导服务中心的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录入“市场主体网格监管系统”相关模块。

二〇〇九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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