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行政指导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号:京工商发〔2009〕64号
颁布日期:2009-05-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行政指导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大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严峻的就业形势,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促进首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要求和市局促进经济增长支持企业发展的30条政策,市局制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指导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指导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市局决定在全系统深入推进助成性和调停性行政指导。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推进助成性和调停性行政指导,全面提升行政指导效能

本意见所称助成性行政指导是指以帮助和促进行政相对人自身利益或事业的发展为目的,基于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和政策精神,为行政相对人出主意、指方向,促使其行为合法化而给予的行政行为。

本意见所称调停性行政指导是指以调整相互对立的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为目的,在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争执又协商不成时,行政机关基于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和政策精神,出面调停以求达成妥协、定争止纷的行政行为。

助成性和调停性行政指导属非强制性行政行为,是对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补充,可以进一步完善监管手段,促进首都经济增长和企业健康发展,强化企业自律,减少行政成本,规制行政执法行为。为此,要在认真总结推进抑制性行政指导工作的基础之上,统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推进助成性和调停性行政指导,强化行政指导的作用和效能。

二、推进行政指导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条件

(一)推行行政指导行为的基本原则。

行政指导行为的基本原则是实施行政指导行为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它的作用一方面是统领行政指导行为的全过程不偏离法定目的,另一方面是弥补行政指导行为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成文法漏洞。

一是合法性原则。各单位、各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在法定职责和职权范围内实施助成性行政指导和调停性行政指导,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精神和原则。其一,符合现行法律的精神,对于没有法律、政策依据的行政指导应当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有的职权依据。其二,通过说理的过程,反映出行政机关必须给出充分的理由,说服行政相对人自愿接受。其三,约束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指导行为过程中滥用裁量权。

二是自愿性原则。各单位、各部门不得强迫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相对人接受助成性行政指导和调停性行政指导行为应当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行政相对人对指导行为是否接受具有选择权。

三是必要性原则。工商部门实施的助成性行政指导和调停性行政指导必须是社会所需、市场主体所求、工商机关所能。所确定的指导项目、采取的方式方法必须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实现行政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四是公开性原则。各单位应当对行政相对人公开助成性行政指导和调停性行政指导的项目、内容和形式,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除依法保密的行政指导信息外,应当予以公开。

(二)实施行政指导的必要条件。

尽管行政指导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产生直接影响,但毕竟是行政主体基于公务而实施的一种行为,具有一定的侵权可能性。为此,实施行政指导行为需遵循以下条件:

一是对行政指导行为的事项具有法定的管辖权。行政指导行为必须基于工商行政管理职权实施的,限定在工商部门的法定管辖权和行政事务之内。

二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能借助行政强制力实施行政指导行为,迫使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指导行为。

三是对实施的行政指导行为应当充分考虑行政相对人的民事权利,避免过度的行政指导行为直接介入民事权益。

四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的行政指导行为应当明示依据,充分体现行政指导的公平性、公开性和公正性,并受之约束。

三、深入推进行政指导,建立五项工作机制

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将助成性和调停性行政指导融入市场主体准入、市场经济秩序监管和行政执法的过程中,依照工商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要求,重点围绕市场主体准入与正常退出、知识产权保护与商标品牌战略、合同规范使用与加盟连锁经营、广告经营规范与广告的发布、企业日常监管与信用引导、消保维权与公平交易秩序维护等多方位开展卓有成效的行政指导工作。

各区县分局以及派出机构、市局各业务处应当结合辖区特点和业务管辖范围,逐步建立和完善行政指导五项工作机制,即“市场主体准入退出(行政许可)辅导机制”、“规范经营行业自律劝导机制”、“公平交易诚信经营劝导机制”、“创新发展品牌战略引导机制”“消费维权行政斡旋机制”,综合实施行政指导行为。

(一)市场主体准入退出(行政许可)辅导机制。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结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过程中,在其职权范围内,充分发挥企业登记注册、广告经营许可、展销会许可以及抵押登记等行政职能所具有的行政许可或行政审批资源和掌握的政府信息优势,围绕“市场主体准入退出(行政许可)”建立辅导工作机制,通过“事前信息发布、具体事务提醒、申办事项告知、退出主体辅导”等行政指导内容,采取发布信息、提醒提示、一次性告知单、市场主体信息分析、辅导或引导等行政指导方式,积极主动为行政相对人服务。

一是事前信息发布。提供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信息以及市场主体数量、分布状况、规模等信息资料,供行政相对人参考。

二是具体事务提醒。将市场主体准入过程中涉及的行政许可和审批相关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和分类,列出具体事项分门别类地进行行政指导。如,提醒分期出资的企业在承诺期限内缴足注册资本;提醒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出资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货币估价及权益转移备案手续等。对营业执照、前置许可证件、商标注册证等证照即将到期的市场主体,提醒其及时办理相关证照的续展延期或变更、注销、复核等手续。可以通过口头通知、电话通知、电邮、手机短信、媒体公告等形式,提醒企业及时做好年检和验照工作。

三是申办事项告知。告知对注册登记、广告审批、展销会许可以及抵押登记中所涉及的登记条件、登记程序、登记时提交的文件证件、所需时限及所须提交申请材料的目录及各类制式文书。采用申办事项的示范文本以及填报说明等方式辅导行政相对人正确申办登记、广告审批、展销会许可以及抵押登记事宜。

四是退出主体辅导。将企业的正常退出程序、条件、所须提交申请材料的目录及各类制式文书、示范文本以及对非正常退出的市场主体办理注销登记程序要求进行公示,引导企业依法退出。①指导清算主体明确其清算义务以及不履行义务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促其主动清算。②指导清算责任人开展清算,告知清算组的组成方式、职权、清算步骤以及清算组成员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③指导清算责任人依法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手续。④指导停业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依法组织清算,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手续。

(二)规范经营行业自律疏导机制。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相关职能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充分发挥企业监管等行政职能所掌握的政府信息优势,指导各类市场主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围绕着“规范经营行业自律”建立疏导工作机制,通过“教育与告知、行为与引导、纠正与预警”等行政指导内容,采取行政提示、行政告诫、行政约见、行政建议、责令改正等行政指导方式,积极主动地疏导和引导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劝导行政相对人自行纠正或杜绝严重违法行为发生,实现日常监管关口前移。

一是教育与告知。采取事前、事中和事后教育方法进行相关事项的告知。①广泛宣传有关市场主体准入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引导行政相对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先办理合法证照再开展经营活动,避免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发生。②广泛宣传有关市场交易行为和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法规,引导市场主体遵守市场规则,遵守商业道德,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避免不正当竞争、欺诈、失信等行为的发生。③对市场主体违法实施行政处罚后的教育引导,以及相关事项的提示和告知。

二是行为与疏导。采取多项措施,疏导市场主体规范经营。①引导市场主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许可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②引导市场主体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签约行为,自觉参照使用各类合同示范文本,提高合同履约率。③引导市场主体建立健全进货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帐、问题商品下架召回等相关制度。④引导企业依法进行年度检验的申报。

三是纠正与预警。①通过对市场主体进行的日常巡查记录,对当场可以制止和纠正的违法行为,如轻微的登记事项违法行为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相应的处罚,以及行政相对人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指导行政相对人当场予以纠正。当场不能纠正的,限期整改。②对处在筹建、筹备阶段,尚未取得经营资格的行政相对人,引导其取得相关资质、办理营业执照后再开展经营活动。③对行政相对人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的相关违法违规倾向发出预警,引导其守法经营。④将行政相对人吊销营业执照、注销营业执照情况进行公示,引导其开展正常的清算和清算报告的报送。

(三)公平交易诚信经营劝导机制。

各区县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过程中,结合辖区经济和业务管辖,要充分利用反不正当竞争、合同监管、商标管理、广告等行政管理职能优势。围绕着“公平交易诚信经营”建立劝导工作机制,以“行为规范”、“审慎交易”“重在纠违”、“信用引导”等行政指导内容,采取行政提示、行政告诫、行政建议、行政约见、案件披露、预警警示以及信用记录等行政指导行为,引导和指导经营者依法规范经营,建立相应的公平交易、合同管理、广告和商标管理制度,杜绝违法行为,实现市场竞争环境监管的长效机制。

一是行为规范。①指导经营者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地参与市场竞争,杜绝假冒伪劣、虚假宣传、商业贿赂、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②指导经营者建立健全合同订立制度,规范签约程序,引导签约双方自觉参照或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全面履行合同,杜绝商业欺诈。③指导经营者建立加盟连锁经营管理制度,规范加盟连锁经营。④指导经营者建立健全广告发布管理制度,依法发布广告,杜绝发布违法广告或虚假广告。

二是审慎交易。①指导经营者在订立合同前,充分了解对方当事人的信用情况,审慎选择交易对象,围绕双方的权利义务,把好合同文本审查关。②指导经营者把好其他经营关口。

三是重在纠违。对日常监管工作中,对随即可以纠正的违法行为,指导相对人当场予以纠正;当场不能纠正的,则可给予相对人自行纠正违法行为的机会和时间,并给相对人指明纠正违法行为的途径,以确保违法行为得以及时纠正。

四是信用引导。归集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的信息,建立行业预警通报制度,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完善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守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培育企业信用产品,引导企业健康发展。

(四)创新发展品牌战略引导机制。

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商标管理过程中,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充分运用工商行政管理的拥有商标知识和商标资源以及商标管理职能的优势,围绕着“创新发展品牌战略”建立商标引导机制。针对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针对经营者商标注册、商标使用以及申报认定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和知名品牌等认证认定事务,通过“商标引导增强意识”、“协力创牌品牌战略”、“激励维权助成发展”等指导内容,采取辅导、引导、激励、奖励、帮扶等行政指导行为,引导企业增强品牌意识,提高竞争意识和能力,将本市企业做大做强、持续发展。

一是商标引导增强意识。①引导企业提高保护商业秘密的能力。②引导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企业名称权等合法权益的意识。③引导企业增强商标品牌意识,调动企业创立名优品牌、著名、驰名商标的积极性,实施名牌战略,促进本市企业提升市场竞争力。④指导企业诚信经营,健康发展,加强企业内部商标信用管理制度建设,树立企业良好形象。

二是协力创牌品牌战略。①引导企业开展系列产品或服务的商标注册工作.②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鼓励、动员和帮助企业参加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的申报和认定工作。③积极支持、鼓励、动员和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地区注册证明商标,促进地区经济发展。

三是激励维权助成发展。指导企业建立消费者投诉受理机构和打假维权机构,积极稳妥处理消费者投诉。建立高效实用的打假维权工作机制,激励、强化企业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利益。促进企业发展。

(五)消费维权合同争议斡旋机制。

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日常监管过程中,相关部门和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充分发挥工商职能和社会团体以及社会资源的优势。

围绕着“消费维权合同争议”建立斡旋调解工作机制,针对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以及经营者之间业已产生或可能产生的权益纠纷,通过“相关权益提示、行政斡旋调解、消费信息披露”等指导内容,采取行政辅导、行政提示、行政协调、行政调解、信息披露等行政指导方式,化解消费纠纷,引导广大消费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高维权能力,构建和谐的市场竞争环境,使消费者和经营者互利共赢。

一是相关权益提示。①提示、引导经营者提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树立尊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意识。②提示、告知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其理性消费,依法维权。

二是行政斡旋调解。①充分了解双方权益纠纷的焦点、发生的原因及双方的诉求。②准确定位,摆正自己的位置,居中斡旋,化解纠纷,不偏不倚。③依据职责,对消费争议双方当事人给与调解。

三是消费信息披露。①商品和服务检测结果数据的公示。②退出市场的商品和服务品种和事项的公示。③重大消费案件或事件的披露。④潜在危害商品或服务的消费发布。

四、推进行政指导的工作要求

各单位、各部门要结合当前形势,围绕落实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促稳定”的要求和市委、市政府以及市局的30条优惠政策,充分认识行政指导的重要意义和具体内涵,发挥行政指导的作用,扶持企业健康发展,引导就业。领导的重视是推进行政指导工作的有力保障。为此,要求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充分理解市局意图,转变执法理念,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辖区经济平稳发展。

市局成立行政指导工作小组,张志宽局长为领导小组组长,各位副局长为领导小组成员,崔建立副局长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设在法制处,业务机构负责人作为办公室成员。区县分局、专业分局要按照市局的要求由分局局长为组长,成立行政指导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加强行政指导的领导、组织和推进工作。

一是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以及市局机关业务处要根据市局的统一部署,着手制定本辖区、本部门推进行政指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具体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要具有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包括实施行政指导的具体方式、具体领域、实施主体、以及相关的程序、内容。

二是深入研究助成性和调停性行政指导工作,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通过试点和探索,转变管理理念,建立起有效的助成性行政指导和调停性行政指导工作机制,使其在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和首都经济发展中长期发挥作用。并继续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指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意见》(京工商〔2006〕84号)文件。

三是组织相关业务机构结合工作职责形成有特色、创新的行政指导项目。登记、企监、外资、合同、市场、广告、特交部门侧重于助成性的行政指导;商标、消保和合同部门侧重居中调停性指导;经检、企监、外资、市场、广告、食品、执法队等部门还要侧重研究抑制性行政指导。

四是开展行政指导过程中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需求,加强意见交换、协商,尊重相对人的利益和意思选择。确定行政指导项目应当结合事权划分,区分所、科、处室分层确定项目、程序,保证行政指导工作的可行性和实效性。

附件:市局机关行政指导工作办公室成员单位及工作人员名单

附件:

北京市工商局行政指导工作联络表

处室名称姓名职务座机手机备注

合同处王珊处长8269101013381268776

于卫平8269100713381260192

市场处卢翔副处长8269121513381263332

丁学雷8269121513381260195

外商处张宝和副处长8269147313381260170

张韶光8269110513381260215

企监处肖致和副处长8269121813381260111

郑钒8269122113381264036

特交处王靖处长8269082313381261000

刘洪波8269082213381260218

广告处欧树芳处长8269111013381261299

刘斌8269110613381260153

注册处祝京涛副处长8269031613381260089

刘新8269030213381260089

经检处薄宗林处长8269081213381260099

籍凯8269082513381266655

食品处冀伟处长8269141213381260126

杨慧8269179813381260605

商标处张建设处长8269081013381260128

许冬8269080613381260162

消保处曹中生处长8269111213381260366

屈鹏826912091338126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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