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北京市旅游局关于推行北京市一日游包车客运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颁布单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 北京市旅游局文号:京工商发〔2009〕82号
颁布日期:2009-06-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北京市旅游局关于推行北京市一日游包车客运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市工商局各区县分局,各郊区县交通局、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各区县旅游局,各旅游客运企业、各旅行社:

为规范本市“一日游”包车客运及旅游业务经营秩序,维护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旅行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工商局、市运输管理局和市旅游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一日游包车客运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就文本推行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旅游客运企业与从事“一日游”经营的旅行社之间缔结的包车客运服务关系。其他旅游包车客运服务项目可参照使用。

二、各区县工商分局、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旅游局应当积极宣传推行示范文本的意义,引导双方当事人使用规范的文本签约,及时收集和协调解决文本推行使用中发现的问题。

三、旅游客运企业、旅行社从事“一日游”包车客运及开展旅游业务,应当遵守市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旅游客运经营安全服务管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和市运输管理局、市旅游局、市交通执法总队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一日游”包车客运及旅游业务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并符合如下要求:

(一)旅行社预订“一日游”包车业务,应当如实向旅游客运企业提供用车时间、上车地点、“一日游”行程安排、所需车型、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信息。

(二)旅游客运企业应当在旅行社预订后,及时确认客运车辆车号、车型、司机姓名与电话等信息。

(三)旅游客运企业、旅行社可以通过市运输管理局、市旅游局网站查询核实对方的经营资质,使用示范文本签订《一日游包车客运服务合同》。各企业用于签订合同的印章式样应当在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四)旅游客运企业应当加强“一日游”运营安全监控;旅行社承租的旅游客车只能用于本社组织接待的“一日游”经营活动,不得转租给非法“一日游”组织者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四、旅游客运企业驾驶员、旅行社导游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如下义务:

(一)旅行社导游员持有的当日《一日游行程单》应当与旅行社与游客签订的一日游合同行程安排相一致。双方对发车地点、时间安排、活动内容和资质信息进行核对并规范填写《一日游行程单》后,方可运营。

(二)旅游客运企业驾驶员、旅行社导游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本市相关道路运输、旅行社和导游员管理法规、规章和规定,不得擅自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不得安排行程以外的自费项目(包括景区、医疗咨询机构、宗教活动场所等);不得在市区景点周边等道路上违法停车上下旅客。

(三)旅游客运企业驾驶员、旅行社导游不得为非法“一日游”组织者提供客运服务和导游服务。

五、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可登录以下网站下载:

市工商局:www.baic.gov.cn

市运输局:www.bjysj.gov.cn

市旅游局:www.bjta.gov.cn

六、示范文本从2009年7月15日起正式推行使用。

(此页无正文)

附件:北京市一日游包车客运服务合同

(BF——2009——2715)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

BF——2009——2715合同编号:

北京市一日游包车客运服务合同

客运企业:

旅行社: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

北京市旅游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

北京市一日游包车客运服务合同

客运企业(甲方):

旅行社(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旅行社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乙方包租甲方客车组织一日游活动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包车客运服务内容

单位:个、辆、元人民币/日

车辆厂牌型号座位数数量费用标准其他要求

甲方负责将符合上述要求的客车包租给乙方用于组织一日游活动使用,并配备驾驶员提供客运服务。

二、包车客运服务期限

包车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包车客运服务费用及结算方式

(一)包车客运服务费(含驾驶员服务费)总计元。

(二)结算期限为第种:

1.当日结清;

2.三日内结清;

3.。

(三)结算方式为。

四、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有权按照约定收取包车客运服务费用。

(二)应当按照约定在包车客运服务期限内为乙方提供车辆,保证甲方及甲方提供的车辆均具有相应的营运资质,并为车辆投保法律规定的强制保险。

(三)应当负责对车辆进行维修和保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四)车辆因年检、维修、保养、故障等原因不能出车或中途不能运营时,应当负责安排车型相同或相近的车辆替换,以保证乙方的正常使用。

(五)应当为其提供的车辆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在发车前由该驾驶员与乙方指派的导游员对《一日游行程单》进行核对确认,并按照行程安排提供符合行业安全服务规范要求的客运服务,不得擅自改变行程。

(六)应当在车厢内明确提示乘车人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

五、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应当按照约定使用车辆组织一日游活动,所得收益归乙方所有。

(二)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车辆包车客运服务费用。

(三)除另有约定外,车辆使用期间的过路费、过桥费、停车费及组织一日游活动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直接支付。

(四)应当至少提前一日预定所需车辆,并同时将加盖旅行社公章的《一日游行程单》(应当与告知游客的相一致)书面告知甲方;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行程。

(五)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旅游行业一日游业务规范合法经营,随车配备持有旅游管理部门颁发的导游证的导游员提供全程服务。

(六)不得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要求,或强行要求驾驶员驶入危险地段。

(七)不得将甲方车辆转包或以其他形式交给第三方使用。

六、违约责任与风险负担

(一)一方违约应当按照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二)因一方违约造成投诉、新闻媒体批评、提起诉讼等事件并给对方造成负面影响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还应当按照

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三)车辆在运营过程中因甲方原因发生的毁损或灭失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因乙方原因发生的毁损或灭失责任由乙方承担。

七、不可抗力

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的,应当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八、合同的解除

(一)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

天通知乙方,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1.乙方迟延天以上支付包车客运服务费用的;

2.乙方故意毁坏甲方车辆的;

3.乙方的违法经营行为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三)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

天通知甲方,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车辆和服务,造成当日旅游行程延误或取消,或经乙方催告,甲方迟延天以上仍未提供或未纠正的;

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车辆存在影响运营安全问题,经乙方要求,甲方当天不予调换的;

3.甲方的违法经营行为给乙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九、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

(一)《一日游行程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甲方的驾驶员和乙方的导游员应当认真填写,随身携带,并由乙方向其组织的游客公示说明。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签署书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十一、补充条款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通讯地址:通讯地址:

营业执照号:营业执照号: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年月日年月日

一日游行程单

日期合同编号

旅行社名称运输企业名称

导游员姓名驾驶员姓名

导游证编号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编号

导游员电话驾驶员电话

行程安排

时间安排活动内容及地点备注

上午

中午

下午

旅行社联系人旅行社盖章

旅行社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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