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北京市家居建材市场合同行政指导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号:京工商发〔2010〕64号
颁布日期:2010-06-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北京市家居建材市场合同行政指导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大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

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指导工作的意见》(京工商发[2009]64号),现就在全市范围内的家居、建材市场开展合同行政指导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开展行政指导工作的重要意义

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强化对市场主体合同行为的日常管理,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长效治本之策。市场是商品交易的集散地,也是联结商户、消费者和主办单位三方利益的纽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开展助成性行政指导工作,指导市场主办单位建立健全“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各项合同管理制度,归集、整理和有效利用商户的合同签约、履约记录,能够有效强化商户的履约意识和自律能力,提高市场的合同履约率,预防和减少交易纠纷,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降低行政成本,最终营造一个公平、有序、和谐的首都市场生态环境。

二、家居建材市场合同行政指导工作的内容

(一)事前培育辅导。

开展合同管理的事前培育辅导工作,重点是指导市场主办单位建立合同管理体系。

1.指导和培训市场主办单位开展合同管理工作。

2.指导市场主办单位成立合同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合同管理人员。

3.指导市场主办单位建立健全各项合同管理制度,包括合同订立管理、合同履行管理、合同履约记录管理等内容,并建立合同管理档案。

4.指导市场主办单位制定符合市场实际情况的合同管理工作流程,明确各环节的分工和职责。

5.指导市场主办单位推行合同示范文本。

6.指导市场主办单位规范商户签约行为。

(二)事中督促检查。

开展合同管理的事中督促检查工作,重点是督促市场主办单位贯彻落实各项合同管理制度及岗位职责。

1.督促市场主办单位落实合同管理制度,监督市场商户按约定履行合同。

2.指导市场主办单位按照合同管理制度的标准和要求进行管理。

3.抽查商户合同签订履行情况。检查合同填写是否规范,履行是否及时、全面。

(三)事后分析利用。

开展合同管理的事后分析利用工作,重点是指导市场主办单位做好商户合同履约信息记录,并根据记录情况实施动态管理。

1.指导市场主办单位归集对商户的投诉、处罚、诉讼、仲裁等合同订立履行的信息。

2.指导市场主办单位根据履约记录计算市场合同履约率,对商户做出评级并实施动态管理。

3.对合同履约等级高的商户,采取减少巡查频次等激励措施。

4.对合同履约等级低的商户,采取行政提示、行政约见等方式加强监督指导。

三、职责分工

合同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家居建材市场的合同行政指导工作,对工商所开展行政指导相关业务培训,指导工商所开展具体的行政指导工作。

基层工商所:负责对本辖区家居建材市场的合同管理日常行政指导工作,监督市场主办单位客观、全面地归集合同履约记录,并根据合同履约记录实施动态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

在家居建材市场开展合同行政指导工作,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转变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而实施的一次探索和尝试。各分局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市局要求认真开展行政指导工作,将规范经营行为自律疏导机制与公平交易诚信经营劝导机制有机结合,不断提高合同监管水平和履职能力。

(二)选好对象。

各分局要精心组织,通过调查摸底,掌握本辖区家居建材市场的实际情况,挑选适宜的行政指导对象。对确定的对象要抓好、抓实,为全面推进合同行政指导工作积累经验。

(三)加强协调。

各分局在落实行政指导工作过程中,要加强合同监管部门与相关科所之间的协调以及分局与外部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的协调,实现信息共享、职能互助,形成合力。

(四)做好记录。

各分局要建立市场合同行政指导工作台帐,做好行政指导工作记录。工作记录应当包括指导时间、指导对象、指导事项、指导意见、指导效果、指导人等内容。

(五)转变重心。

各分局要引导市场主办单位将原有的合同调解机构扩展为合同管理机构,并将工作重心由原有的事后补救转为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逐步提高市场的合同履约水平。

(六)注重实效。

各分局要因地制宜抓落实,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建章立制,使行政指导工作有章可循、贴近实际。要重视对合同履约记录的归集、整理和分析,并用于指导日常工作。

(七)及时反馈。

各分局要注意总结合同行政指导过程中好的做法、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市局反馈。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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