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辽府办发〔2008〕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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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09-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辽府办发〔2008〕18号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有关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及有关要求,我市于2007年4月成立辽源仲裁委员会,并于同年8月经有关机构获准登记,取得了开展仲裁业务的法定资格,依法、公正、简便、快捷的受理和办结了一批经济纠纷案件,为全面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奠定了很好的工作基础,为更好地服务于我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现就全面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对推行仲裁法律制度重要性的认识
《仲裁法》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与国际上通行的仲裁制度接轨,解决民事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的一部重要法律,其所确定的仲裁制度具有公正及时、程序简便、成本低廉、方式灵活、专家断案、一裁终局、为当事人保密、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无地域和级别管辖等优势,是经济发达国家和我国仲裁工作起步早、开展好的地区解决经济纠纷的主要方式。随着我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经济成份日趋多元化,各种矛盾和纠纷必然随之增多,仲裁作为与司法救济平行的一种机制,成了诉讼之外解决民事争议重要而有效的途径。因此,建立和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完善经济纠纷解决机制,是执行法律规定的重要体现,是落实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要充分发挥仲裁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的必然要求,是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实际需要,也是我市作为设区的中心城市功能提升的重要标志。要从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责任感和积极性。
二、扩大宣传,为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创造良好环境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全面普及仲裁法律知识。司法行政部门要将《仲裁法》纳入“五五普法”教育内容,重点加强对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的宣传教育,使人们在经济社会生活中能够掌握和运用仲裁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各新闻媒体要把仲裁作为一项公益事业,以灵活多样的形式,深入、广泛地进行宣传,提高全社会的仲裁法律意识;各中介服务机构要熟练运用《仲裁法》为当事人提供准确、及时、可靠的法律服务;辽源仲裁委员会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宣传方式,进一步拓宽宣传渠道,扩大宣传效果。同时,要组织开展对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经济、企业管理人员进行《仲裁法》的学习培训,真正在全社会形成学习仲裁法律、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良好氛围。
三、突出重点,依法推行和完善仲裁法律制度
仲裁是以当事人自愿选择为前提,在格式合同和合同示范文本中设立仲裁条款十分重要。格式合同和合同示范文本只有具备完整的仲裁条款,选择正确仲裁途径,并约定仲裁机构,才能依法进入仲裁程序。因此,各级工商、建设、国土、房管、商务、科技、交通、粮食等部门和金融、保险机构都要对现行的各类经济、贸易、技术、建筑工程、房产、金融、保险、对外合资合作等标准(格式)合同和示范文本中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严格依照《仲裁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6〕22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转发〈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合同示范文本有关条款的通知〉的通知》(国法〔2000〕91号)等精神,进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规定要求未订立“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辽源仲裁委员会(也可选其他)仲裁”条款的合同文本,在本通知下发后,必须及时予以纠正,年底前全部停止使用。市工商局作为合同文本的主管部门,要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积极主动协调各部门、各单位规范合同示范文本,对全市合同文本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政府采购合同,政府投资、融资合同,国有产权交易合同,资源开发利用合同,基础设施建设合同,以及使用国债资金、国际贷款项目合同等与政府行为和国有资产密切相关的合同文本,必须将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方式之一予以明确。
四、夯实基础,努力提高仲裁工作的社会公信力
(一)加强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仲裁委要利用培训、研讨、座谈等形式,切实把提高队伍素质放在重要议事日程,不断增强职业使命感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认真承担职业责任,严格职业纪律,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忠实于事实真相,忠实于群众利益。
(二)加强办事机构建设,努力扩大仲裁工作覆盖面。仲裁委办事机构设置要进一步理顺,建立和完善制度,做好仲裁委日常工作,在案件受理、开庭、调解、送达等环节要确保在法律规定和当事人自治的范围内规范运行。根据仲裁工作推行情况,要进一步充实力量,在县、区设仲裁办事处,把宣传、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和开展仲裁业务工作,真正走向社会、走向基层。在重点行业和部门要有步骤地设立仲裁联络处,作好本行业、本单位仲裁法律制度的推行工作,并积极向仲裁委反馈仲裁需求,提出合理化建议,逐步使全市上下形成仲裁工作网络,提高全社会对仲裁的认知度。
(三)强化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案件质量,努力打造仲裁工作品牌。要紧紧围绕融入市场经济、服务市场经济的大目标,进一步规范仲裁的运作和程序。要不断拓展服务领域,主动服务,积极指导企业规范合同,防止和减少经济纠纷的发生。要积极健全和完善适应解决市场经济纠纷特点的仲裁磋商机制,不断提高快速结案率、调解和解率、自动履行率。要不断改进工作作风,确保各项工作制度落到实处,努力提供优质高效的仲裁服务。
五、落实责任,全面推动仲裁工作的发展
各县区要切实加强对仲裁工作的指导和规范,将仲裁制度推行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分管领导和联系部门,关心、关注、支持仲裁事业的发展。在仲裁机构发展的初期,要尽可能地帮助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为仲裁机构顺利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政府法制机构要将推行仲裁法律制度作为工作职责之一,加强《仲裁法》的执法监督检查,并作好协调指导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规范合同示范文本,积极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职能作用。工商联等有关行业协会要在指导、帮助企业学习《仲裁法》及相关法律知识,修订、规范合同文本,约定仲裁和参与调解纠纷方面发挥行业协会的职能作用。仲裁机构要主动接受相关部门及市场主体的监督,要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积极提供优质服务。要形成综合推动仲裁事业发展的合力,努力发挥仲裁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全面开拓仲裁工作的新局面。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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