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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试行)》的决定
| 颁布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 | 文号:令1997年第127号 |
|---|---|
| 颁布日期:1997-12-15 | 失效日期:2008-03-20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试行)》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试行)〉的决定》已于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江苏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试行)》第三十条修改为:“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法》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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