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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 颁布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 文号:令1997年第76号 |
|---|---|
| 颁布日期:1997-09-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吉政令第76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1997年9月2日省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云坤
一九九七年九月四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三条第(三)项修改为:“对未经提供测绘成果的部门批准,擅自复制、转让、转借测绘成果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可以并处500元至5000元罚款;”
二、第二十三条第(四)项:“对拒绝提供测绘成果的单位,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吊销秘密测绘成果管理证书,并停止向其提供测绘成果”的内容删除。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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