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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执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和《北京市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的决定
|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 文号:令2003年第127号 |
|---|---|
| 颁布日期:2003-06-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执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和《北京市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的决定
发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
现公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执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和〈北京市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的决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王岐山
二〇〇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北京市执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1982年5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59号文件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和《北京市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1989年10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30号令发布)。
本决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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