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规范性文件和经济合同及重大行政行为前置审查规定

颁布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文号:令2003年第58号
颁布日期:2003-07-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葫芦岛市规范性文件和经济合同及重大行政行为前置审查规定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58号

现将《葫芦岛市规范性文件和经济合同及重大行政行为前置审查规定》予以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二OO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葫芦岛市规范性文件和经济合同及重大行政行为前置审查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法行政水平,保证规范性文件、经济合同及重大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保障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管理顺利进行,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前置审查,是指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所属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签订经济合同及重大行政行为实行事前合法性审查的政府监督工作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政府部门法制机构,依法履行同级政府及本部门的前置审查职责,承担具体审查业务。

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及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经济合同及重大行政行为的审查;市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和经济合同的初审。

县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及所属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经济合同及重大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二章审查范围

第四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管理社会事务活动中制定涉及行政管理、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相关权力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类文件均在审查之列。

第五条经济合同审查主要包括各级政府所属部门与市场经济主体间签订的购销、承包、承揽、运输、租赁、借贷、采购等内容合同;按照国家规定以政府名义签订的各项担保、抵押、协作等行政合同;以各级政府名义签订的引进、合作、合资项目协议。

第六条重大行政行为审查内容包括:

(一)各级政府拟下达的房屋拆迁决定;

(二)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新提出的各项收费项目;

(三)涉及公益事业燃气、自来水、供暖等方面的价格调整;

(四)国有资产处置方案;

(五)公益性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动迁补偿方案;

(六)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制定的劳保、保险、工资等各种政策性调整方案;

(七)各级政府领导认为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重大行政行为。

第三章审查程序

第七条凡属本规定确定的合法性审查事项,制定机关或部门须将草案、文本或方案提交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其提交时限一般在拟制定前10个工作日报送。

第八条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严格依法进行审查,并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内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九条经政府法制部门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中,规范性文件可由提交单位或部门下发执行,合同(协议)、重大行政行为方案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审查认定不合法的,退回提交部门重新修订。

第十条前置审查事项其内容重要或背景复杂的,审查机关应前期介入,并参与考察、调研、论证全过程,必要时,审查意见期限可适当延长。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凡属政府合法性审查的事项,未经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各级政府领导不予签发施行;如签发施行后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凡属部门合法性审查的事项,未经法制部门审查或审查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准施行;如部门强制施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部门主要领导责任。部门联合制发文件的,未经法制部门审查或审查认定不合法而擅自发文施行造成严重后果的,除在日报上登载公告予以撤销外,并由政府追究发文主要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凡属合法性审查的事项,法制机构未签署意见的,有关行文机关不得制发;擅自制发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承办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前置审查工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葫芦岛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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