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地下铁道列车车票使用办法》的决定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文号:令2006年第172号
颁布日期:2006-05-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第17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地下铁道列车车票使用办法〉的决定》已经2006年5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岐山

二〇〇六年五月三十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地下铁道列车车票使用办法》的决定

现决定对《北京市地下铁道列车车票使用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乘客带领一个身高不满1.2米的儿童乘车,儿童免票;带领两个以上身高不满1.2米的儿童乘车,一个儿童免票。”

二、第三条第(一)项修改为:“月票限当月按照规定的次数使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12月16日市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3月1日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北京市地下铁道列车车票使用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正后,由市交通委员会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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