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衢州市金融投资基金中心的政策意见(试行)
关于建设衢州市金融投资基金中心的政策意见(试行)
| 颁布单位: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衢政发〔2016〕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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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6-02-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建设衢州市金融投资基金中心的政策意见(试行)
衢政发〔2016〕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浙政发〔2015〕11号),加大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与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合作力度,吸引各类投资基金、基金管理公司在衢州进行股权投资,进一步激发金融创新活力,创新金融发展方式,推进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金融业务、金融服务中介机构集聚发展,积极鼓励基金加基地、孵化加投资等各类创新基金运作模式,促进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衢州集聚,增强股权投资能力,拓宽实体经济融资渠道,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优化服务”的原则,现就建设衢州市金融投资基金中心的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建设衢州市金融投资基金中心
项目建设地址为衢州市西区花园东大道258号(原棉纺厂部分地块),项目业主为市西区管委会,建设衢州市金融投资基金中心综合办公楼及配套设施(企业管理服务中心、物业中心、会议室、接待室、餐厅、宿舍、公共管理服务用房、停车场等),办公楼及配套设施建筑面积约6400平方米。
二、适用范围
金融投资基金企业主要包括: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资产管理、大宗商品交易、期货交易、融资租赁、典当、第三方支付等(以下统称“金融投资基金企业”)。企业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场所在衢州市西区花园东大道258号,且财政收入级次在衢州市级范围新设立的企业,衢州市内原有企业新增投资基金进入衢州市金融投资基金中心的,符合扶持政策条件的纳入适用范围。
实行认定管理制度,由市西区管委会会同市金融办等相关部门组织认定,符合扶持政策条件的纳入适用范围。
企业注册地址在衢州市西区花园东大道258号,财政收入级次在衢州市级,但主要办公场所在市外的企业,由市西区管委会会同市金融办等相关部门组织认定,符合扶持政策条件的纳入适用范围。
三、扶持政策
(一)租金补助。在衢州市金融投资基金中心新注册设立的金融投资基金企业,根据企业投资基金规模、业务特点、机构和人员等情况,市西区管委会给予安排租赁办公用房,租金统一按1.2元/平方米.天标准收取。在不超过企业地方财政贡献的前提下,5年内由市西区管委会按企业实际支付租金给予全额补助(企业先交纳租金,次年初审核兑现)。补助标准为:投资或管理资金规模1亿元(含)以下的,按不超过100平方米租金标准给予补助;1亿元以上—3亿元(含)的,按不超过200平方米租金标准给予补助;3亿元以上—5亿元(含)的,按不超过300平方米租金标准给予补助;5亿元以上—10亿元(含)的,按不超过500平方米租金标准给予补助;10亿元以上的,按不超过1000平方米租金标准给予补助。
(二)财政贡献奖励。在衢州市金融投资基金中心新注册设立的金融投资基金企业,年地方财政贡献在100万元(含)以上的,5年内由市西区管委会按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全额奖励(已享受租金补助的企业,计算财政贡献奖励时相应扣除)。对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个人所得税,个人年地方财政贡献在10万元(含)以上的,5年内由市西区管委会按地方财政贡献给予80%奖励。
(三)股权投资补助。在衢州市金融投资基金中心新注册设立的金融投资基金企业,投资基金到位资金在1000万元(含)以上或投资管理企业实际管理资金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5年内由市财政按其当年对衢州市本级(含柯城区、衢江区,下同)企业新增股权投资额2%给予一次性股权投资补助。对投资基金实际到位资金10亿元(含)以上的和实际管理资金20亿元(含)以上的投资管理企业落户衢州市金融投资基金中心并对衢州市本级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可另行议定扶持政策。股权投资补助资金从市财政现有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调剂列支,由市财政按照金融投资基金企业对衢州市本级企业实际股权投资情况审核拨付。
(四)税收优惠政策。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含)以上,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人才扶持政策。按照《中共衢州市委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快四省边际人才强市建设的意见》(衢委发〔2012〕25号)等规定,衢州市金融投资基金中心的企业高管和人才可以享受以下政策:
1.所在企业对衢州市本级企业当年实际股权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由市财政按其当年对衢州市本级企业新增股权投资额0.5%给予企业董事长一次性特别人才奖励。
2.引进的55岁及以下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的人才,或45岁及以下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安家补助20万元,每年分别发放2万元、1.5万元人才津贴。
3.引进的45岁及以下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的人才,或35岁及以下的“985”、“211”重点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安家补助5万元。
4.上述高级金融人才在办理落户、居住、子女入学入托、医疗社保和出入境等方面,相关部门提供便利。其中:对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正高级职称人员、博士研究生的子女就读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的,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到社会公认度较高的学校就读;其他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入学,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就读。
上述人才的补助奖励经费在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六)股权转让政策。鼓励市内外上市公司(含新三板、战略新兴板等)股东将其个人限售股委托衢州市证券机构转让交易。上市公司股东将其个人限售股委托市区证券机构转让交易,对交易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78.125%奖励给该股东,财政奖励资金在股东缴纳税款之日起一个月内由财政部门直接兑现给个人限售股股东。个人限售股股东的财政奖励资金同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引进个人限售股在衢州市证券机构转让交易突出贡献的个人,在不超过地方财政贡献2.5%范围内酌情给予奖励。个人限售股股权转让奖励资金按财政收入体制归属相应承担支出。
(七)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政府设立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加大与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合作力度,产业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可以采取一定期限收益让渡、约定退出期限和回报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收取一定收益等方式给予适当让利。
(八)银行贷款支持。鼓励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衢州市本级推进股权投资业务,衢州市本级被投资企业符合银行信贷审批条件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银行贷款支持,政府和相关部门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业绩考核等方面给予支持。
(九)鼓励新办第三方理财机构、财富管理、金融服务等新兴金融企业以及为金融机构提供资讯、评级、评估、征信、咨询、互联网金融等专业服务的企业入驻衢州市金融投资基金中心,对上述企业年地方财政贡献达到50万元以上的,在不超过地方财政贡献的前提下,5年内由市西区管委会给予租金补助和财政贡献全额奖励。
(十)鼓励银行、保险、券商、信托等机构在衢州市金融投资基金中心新设分支机构,与入驻企业加强业务合作,提供相应配套金融管理服务,但不享受本政策意见的相关扶持政策。
四、附则
(一)本政策意见适用范围为在衢州市金融投资基金中心注册设立的企业。本政策意见的扶持政策资金,按照《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西区服务业发展财政体制的通知》(衢政发〔2014〕43号)以及财政体制收入归属、单项确定的扶持政策资金列支渠道,由市财政和市西区管委会分别承担并负责兑现。
(二)本政策意见不可与衢州市本级涉及同一内容的其他扶持政策重复享受。衢州市政府产业基金参股投资或直接投资的金融投资基金企业不享受本政策意见的扶持政策。享受扶持政策时间从企业在衢州市金融投资基金中心注册设立之日起计算(首年不足1年的视同1年)。市西区管委会负责兑现的年度扶持政策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在市西区的地方财政贡献总额。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资金由县(市、区)自行承担。
(三)本政策意见自2016年3月27日起试行,有效期限暂定5年。
衢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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