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通政办发〔2008〕161号 ---|--- 颁布日期:2008-12-31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通政办发〔2008〕16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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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12-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8〕1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现根据《省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8〕78号)精神,经市有关部门清理审核,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严格按照省政府规定,从2008年9月1日起停止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73项(按末级项目)、政府性基金2项(见附件1),不得代收省已取消和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26项(按末级项目)(见附件2)。
凡我市涉及取消和停止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单位,要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做好收费公示。财政部门统一对收费票据的结存进行清理、登记和核销。
财政、价格部门要加强对取消和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停止征收或变相继续收费的,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确保省政府规定全面落实。
附件:1.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项目
2.不得代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附件下载:http://xxgk.nantong.gov.cn/govdiropen/jcms_files/jcms1/web1/site/zfxxgk/download/downfile.jsp?classid=0&filename=090113105827824.doc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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