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市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
关于在全市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扬府办发〔2007〕1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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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11-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扬府办发〔2007〕152号
关于在全市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施行以来,我市依法重新组建了扬州仲裁委员会。重新组建的仲裁机构依法开展了案件受理和裁决工作,公正及时地处理了一批经济纠纷,为促进扬州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我市仲裁事业发展中还存在社会公众对仲裁制度熟悉程度不高、仲裁的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等问题,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仲裁法》,加快我市仲裁事业的发展,现作如下通知:
一、转变观念,进一步提高对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认识
仲裁是适应改革开放的要求,与国际通行的解决民商事纠纷的方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重大变革时期,经济成份、就业方式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仲裁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需求的一种有效措施,充分体现了新的时代理念与精神。它尊重当事人意愿,贯彻意思自治原则,最大限度地发挥独立、平等、协商的自律精神,以充分沟通与平和磋商的庭审方式,通过法律、道德、情感、习惯等综合手段,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从我市情况来看,目前正处于新一轮大发展的时期,面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战略机遇。在这一重要历史阶段,广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对及时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减少风险、防止和减少经济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明确目标任务,全面提升仲裁工作水平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仲裁工作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扩大仲裁的覆盖面,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仲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仲裁工作目标是:建立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业务精湛的仲裁员及仲裁工作人员队伍;构建一套体系建全、管理规范、制度完善、运转灵活的工作体制和机制;打造一个基础设施齐全、功能配套完备、便民利民的解决纠纷的仲裁平台,确保为市场主体提供简便快捷的优质服务。
三、突出重点,推进新阶段仲裁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进一步加大仲裁法律制度宣传力度。将《仲裁法》的学习宣传纳入“五五”普法教育体系,组织广大干部群众认真学习,各部门、单位、企业要全面知晓、积极适用仲裁法律制度。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要以灵活多样的形式做好仲裁法律制度的宣传报道,扩大仲裁的影响。仲裁机构要充当仲裁法制宣传的主力军,通过多种途径,大力宣传仲裁法律制度。要不断提高社会公众对仲裁制度的认识,使社会公众了解仲裁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有效法律手段,自觉选择仲裁来维护合法权益,努力营造有利于仲裁事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全面推进合同示范文本修改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6]22号)文件精神,全面规范修改合同示范文本。各部门、单位要对本系统、本单位正在使用的各种标准(格式)合同、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修订和规范。凡未纳入仲裁条款内容的,一律要按照国办发[1996]22号文件的要求进行修改或补充。凡未按规定要求修改或补充的格式合同、合同示范文本一律停止使用,同时启用经过修订(补充)的新的合同示范文本。对有些格式合同需要由上级部门作统一修订的,有关单位或部门要及时向有权修订的部门提出修订意见。与此同时,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建设、工商、经贸、科技、金融等部门及行业要突出在推行合同示范文本中的先行作用。目前,要重点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商品房销售(预售)合同》、《工矿产品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等合同进行规范,明确将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方式。
切实加强对仲裁工作经费保障和监管力度。各级政府要为仲裁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要探索建立财政拨款与自筹经费相结合的经费保障体系。要加强对仲裁经费的使用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各县(市、区)目前要增加建设仲裁办事处的投入,要解决办事处在基础设施、办公场地及办公设备等方面的的问题,为办事处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四、加强仲裁机构建设,切实发挥仲裁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
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积极发挥仲裁在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中的地位和作用,努力探索新形势下仲裁的完善和发展的道路,不断加快仲裁被广泛运用的进程。要围绕融入市场经济,服务市场经济的大目标,进一步规范仲裁的运作和程序。要强化服务意识,拓展服务领域,主动服务,积极指导企业规范合同、防止和减少经济纠纷的发生并帮助企业清理债权债务,实现资本的良性循环。积极健全和完善适应解决市场经济纠纷特点的仲裁磋商机制,不断提高快速结案率、调解和解率、自动履行率和仲裁的社会公信力。要加强办事机构建设,扩大仲裁覆盖面。注重加强仲裁员及仲裁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强化工作责任,改进工作作风,确保各项工作制度落到实处,努力提供优质高效的仲裁服务。
五、落实责任,全面推动仲裁工作的发展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仲裁工作的领导,将仲裁制度推行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分管领导和联系部门。政府法制部门要将仲裁推广工作作为工作职责之一,加强《仲裁法》的执法监督检查,并做好协调指导工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是工商、建设、房产、金融、经贸、外经贸等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确保合同示范文本修改工作得到落实。工商联及各行业协会要强化参与意识,在指导、帮助企业学习《仲裁法》及相关法律知识,修订、规范合同文本,约定仲裁和参与调解纠纷方面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仲裁委员会要主动接受相关部门及市场主体的监督,要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积极提供优质服务。仲裁派出机构要主动向所在地政府定期汇报工作,加强联系,取得支持。要形成综合推动仲裁事业发展的合力,努力发挥仲裁在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全面开拓仲裁工作的新局面。
二OO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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