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北京市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北京市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 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7-01-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北京市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
为加强我市村级合作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精神,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结合北京市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经与市农村经营管理站共同研究,制定
了《北京市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北京市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原制度同时废止。请你们会同区县农经站认真做好新制度的培训和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上报我局。
北京市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行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的原则和精神,结合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按行政村、自然村或原生产大队、生产队设置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称村合作经济组织)。村办企业执行行业企业财务制度。
第三条村合作经济组织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侵犯、平调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产和向其摊派。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适应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需要和双层经营体制的特点,坚持统一管理与分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坚持自力更生、勤俭办事业的原则。
第四条村合作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状况,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以及集体内部各行业、各经营层次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维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护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五条村合作经济组织要完善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制,搞好各项承包合同和签订、结算和兑现工作,加强对所属企事业单位财务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指导有关农户搞好经济核算。
第六条村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各项收支活动要做到手续齐全,内容合理;平时,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年度终了前,要进行一次全面财产清查。
第七条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工作要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即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下同)和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资金筹集
第八条村合作经济组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多种形式筹集资本金。
资本金分为村(组)集体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国家资本金、外商资本金等。
村(组)集体资本金指村(组)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和劳务投入村合作经济组织形成的资本金(包括原生产队积累折股股金)。
法人资本金指村合作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村合作经济组织形成的资本金。
个人资本金指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或社会个人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村合作经济组织形成的资本金和合作化时期形成的股份基金。
国家资本金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村合作经济组织形成的资本金。
外商资本金为外国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投入村合作经济组织财产形成的资本金。
第九条村合作经济组织筹集的资本金,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随意抽走。在特殊情况下确实需要抽走的,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条村合作经济组织对投入的资产要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投入的劳务要合理计价,投入劳动积累工和劳动义务工,凡是形成资产的,记入资产价值,同时增加资本公积,不形成资产的不入帐核算。
第十一条村合作经济组织在筹集资本活动中,接受捐赠的财产以及资产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约定价值与原帐面净值的差额等,计入资本公积金。
第十二条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指偿还期在一年以内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预提费用、应付款项等。
长期负债指偿还期超过一年以上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及长期应付款项等。
第十三条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负债按实际发生的数额计价。如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营业外收入。
企业流动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企业长期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生产经营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的,计入清算损益。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第十四条村合作经济组织应合理举债,按期偿还各项债务。大额借债要经民主理财组织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三章流动资产
第十五条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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