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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0-04-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政府:
现将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000〕22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北京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财政部文件规定的审批程序,各区县政府、市属各部门、各单位申请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时必须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上报财政部审批。政府性基金项目的变更、收费范围及标准的调整,一律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二、各区县政府、市属各部门、各单位的政府性基金必须按照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政府性基金的管理,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要按照国务院及本市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关于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问题的通知(略)
2000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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