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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0-09-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其他企业和单位的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暂比照国有企业职工取得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
二、1999年我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4000元。以后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数额,参照统计部门的数据,另行下文明确。
三、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略)
200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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