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商业银行关于开设医疗保险基金银行账户的通知

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文号:
颁布日期:2001-02-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商业银行关于开设医疗保险基金银行账户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商业银行

京财社(2001)249号

各区(县)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商业银行各支行:

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委托北京市商业银行作为北京市医疗保险基金的结算和存储银行。根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现就我市医疗保险基金银行开户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各区(县)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北京市商业银行的同一个支行开设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按照基金管理要求,在医疗保险基金账户下,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及中央、市级、区(县)三级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分别进行管理,实行单独核算。

三、各区(县)财政、劳动保障和银行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建立健全基金收支监控系统,确保基金缴拨及时,运行安全。

四、目前医疗保险制度在西城、宣武、海淀三个区先行试点。试点区要尽快开设医疗保险基金银行账户,以保证基金缴拨工作的顺利进行。尚未进行试点的区(县),可根据医疗保险制度实施进程,按照本通知精神,适时开设医疗保险基金银行账户。

2001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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