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阎宝航教育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号:
颁布日期:2004-04-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阎宝航教育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企〔2004〕17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阎宝航教育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34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ОО四年四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4〕3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

阎宝航教育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

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阎宝航教育基金会是上海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通过阎宝航教育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二ОО四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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