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会长基金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文号:
颁布日期:2000-11-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会长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发挥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市基金)的灵活性,不失时机地支持适合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并具有重要的科学意义和应用前景的基础性研究项目,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基金委员会)特设立会长基金,并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申请会长基金的条件:

1.不在市基金项目申报期间,需要及时支持的项目;

2.已资助项目中有突破性进展,或取得重要阶段成果,或将要产生明显效益,需要追加经费的项目;

3.其他需要特殊资助的项目。

第三条会长基金申请项目的评审、立项,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申请会长基金资助项目,由项目申请人填写《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经所在单位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一式六份报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经同行专家评审后,提交市基金委员会常务工作会议审定,会长批准下达。

第五条项目申请人要根据有关规定认真填写《申请书》,并在《申请书》封面标注“会长基金”字样。

第六条会长基金资助项目批准后,由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市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和程序进行管理。

第七条会长基金经费,暂定为不超过市基金年度总额的10%。

第八条会长基金的使用情况,在市基金委员会年度工作总结中向市基金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报告。

第九条本办法自二000年十一月十四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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