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对外合作交流活动基金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文号:
颁布日期:2000-11-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对外合作交流活动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基金委员会)章程,为促进北京市自然科学基础性研究的国际合作和学术交流,特设立对外合作交流活动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并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国际合作和交流活动所需经费,主要由申请者、组织单位出资或筹集,市基金委员会根据需要和可能,择优给予资助。

第三条基金的资助范围:

1.在本市主办国际学术会议或举行学术交流活动;

2.邀请境外专家来京讲学、交流或合作研究;

3.本市专家到境外短期进修、考察、讲学、合作研究、参加重要的国际学术会议;

4.对境外基金组织或科研学术机构进行有关基础性研究的考察、筹资和签定协议等活动。

第四条申请基金必须具备下列全部条件:

1.基金申请者必须是承担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负责人、主要成员或合作与交流活动的组织单位;

2.进行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与承担(含已完成)的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密切相关;

3.有助于进一步拓宽思路、提高研究水平、加快研究进度,有利于人才培养;

4.具备按有关规定申办出国的条件。

第五条基金的申请、审议和批准:

申请者填写申请表一式三份,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市基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初审后提交市基金委员会常务工作会议审定。申请时间须在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批准之后。

第六条本市科研人员申请临时出国进行合作研究以及考察、参加学术活动,须说明有利于直接推动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开展和深化,赶超国际先进水平,或者有助于促进成果转化等理由。并列出经费预算、申请资助金额及用途。申请时应提供境外单位的正式邀请信。参加学术会议者,还应有会议组织者签发的有关论文录用的通知。

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外语水平,能独立进行国际交流活动。

第七条申请资助在本市组织召开有关基础性研究的国际学术会议的单位,应当是在学术上有一定的影响和造诣,能够胜任组织工作的法人单位。申请时必须同时提交:

1.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发的正式公函;

2.联合举办国际学术会议各有关单位负责人签发的认可函;

3.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的目的、主题、规模、日程安排等文字材料;

4.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的预算报告、申请资助金额及理由。

获得资助的国际学术会议的各项文件、出版物、广告和宣传报道中应标注“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字样。

第八条邀请境外专家来京讲学或进行合作交流活动,必须紧密结合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相关学科领域。申请时必须同时提交:

1.外国专家简历;

2.讲学的目的和内容概要;

3.计划和日程安排;

4.经费预算、申请资助金额及理由。

第九条有关国际合作交流需要进行统一组织的出国考察、筹资或签约等活动,由组织出国单位提出申请报告、经费预算、申请资助金额及理由。

第十条申请单位于活动结束后,应在一个月内将有关文件资料、参加人员名单、工作总结及经费使用情况等报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对外合作交流活动基金,在市自然科学基金中每年按年度基金的5%左右列支,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外事审批均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和外事活动的主办(承办)单位自行向市科委外事主管部门申办。

第十三条对外合作交流基金的年度计划、预算、决算和工作报告须在市基金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上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二000年十一月十四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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