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市县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市县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杭州市财政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3-07-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印发《市县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了强化市县政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确保粮食购销市场化条件下的地方粮食安全,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并在征求市县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市县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并对市县粮食风险基金规模重新进行了核定,现予印发,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
1.市县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2.市县粮食风险基金表(略)
附件1:
市县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粮食购销方针政策,推进我省的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强化市县政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确保地方粮食安全,按照省政府《关予加快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通知》(浙政发[2001]21号)、《浙江省地方储备粮油管理若干规定》(试行)(浙政发[2001]43号〉)等文件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各市县必须建立与地方现有粮食储备规模相适应的粮食风险基金。各市县粮食风险基金最低规模由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调整确定的市县粮食储备规模核定并随文下达。如执行中地方粮食储备规模增加,应相应调增风险基金规模。
二、市县粮食风险基金的所有权属当地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和执行。市县粮食风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列入粮食安全分级负责责任制考核内容。
三、市县粮食风险基金由本级财政负责筹措。为确保各年度的风险基金最低规模足额到位,各级财政应将每年应到位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如预算内足额安排确有困难的,应用预算外其他可用资金补足差额。
以下资金应纳入本级粮食风险基金核算:
1.经批准销售本级储备粮油和其他政策性粮油获取的价差收入;
2.轮换销售本级储备粮油应收回的轮空期间节约的费用利息补贴;
3.粮食风险基金存款利息收入。
四、市县粮食风险基金由各级财政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开设专户,单独建帐,统一核算管理。尚未开设专户的市县的于2001年底之前开设。各市县的风险基金专户帐号经当地财政和农业发展银行确认盖章后报省财政厅备查。
各级财政应将当年应到位的粮食风险基金最低规模数按季在每季度第二个月的月末前均衡拨入专户。
省拨入市县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的补贴款不得抵顶市县应自筹到位的风险基金最低规模数。
五、市县储备粮油的利息和费用补贴按照按季预拨,年终清算的办法,通过风险基金专户直接拨付承储单位,每季度应预拨的储备利息和费用补贴应在季末前及时足额拨补到位。当年的基金在确保地方储备粮油利息和保管费用补贴支出后有结余的,可用于其他粮食方面的政策性补贴支出。
其使用范围包括:
1.地方储备粮油利息和保管费用补贴;
2.经批准抛售和轮换地方储备粮油及其他政策性粮食,经财政部门确认的差价亏损和轮换费用补贴;
3.当地政府确定的其他与粮食有关的政策性补贴。
风险基金专户当年的收支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六、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实行。以前的规定若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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