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5-05-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

庆政办发〔2005〕33号

2005-09-01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和《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贯彻《大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现就我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坚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方针,建立政府推动、农民互助、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农民参加以大病统筹为主要形式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农村医疗保障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建立和谐社会。

我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在林甸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大庆实际,到2006年底全市基本建立以县(区)为单位的农村大病统筹为主的合作医疗制度,积极动员农民参加,参保率达到60%以上;至2007年参保率达到80%,逐步形成以农村大病统筹合作医疗为主体,其他医疗保障形式为补充,多形式、多层次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

二、基本原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与我市农村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的医疗保健需求相适应,重点是减轻农民患大病的经济负担,逐步减少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有关县(区)、乡(镇)政府要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工作的领导,坚持农民自愿参加,不得强迫命令。凡各县(区)在册的农业人口或经县级人民政府准许的其他人员,只要本人愿意,均可就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以农民大病医疗统筹为主,多种形式并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点解决农民患大病出现的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问题,首先保证对农民大额医疗费用的补助。

(三)多方筹资,合理负担。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费用。村集体和乡村企业要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给予资金扶持。市、县(区)财政每年要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履行的缴费义务,不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资金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拓宽筹资渠道。

(四)以收定支,保障适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水平要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财政状况、农民经济承受能力和医疗费用水平相适应,既保证农民享有最基本的初级医疗保障,又使这项制度能够持续有效运行。

(五)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全面推广。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学习借鉴成功经验,做好规划,分步实施,稳步发展。要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收入的增加和保障意识的增强,逐步提高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口比例以及抗重大疾病风险的能力。

三、实施步骤

(一)试点阶段(2003~2004年):林甸县作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已于2003年全面组织实施,要注意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制度。

(二)全面启动阶段(2005年):在总结林甸县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从2005年5月起,其余7个县(区)全面进入启动阶段。一是加强领导,建立组织,利用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宣传发动工作;二是7月底前各县(区)及乡镇落实编制,成立经办机构,完成人员培训及基线调查,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方案;三是2005年11月底前全面完成资金筹集等各项准备工作,于2006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准备工作成熟的县(区)可提前施行。

(三)巩固完善阶段(2007~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一步巩固发展,筹资比例、保障水平逐步提高。

四、组织管理机构

(一)市政府成立由市卫生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农业委员会、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教育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计局、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及各县(区)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协调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各县(区)长为成员,负责统筹规划、制定政策、指导推动和检查监督等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并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市卫生局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家指导组,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业务指导。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县(区)为单位进行统筹和管理。各县(区)政府成立由有关部门和农民代表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由县(区)长任主任,分管县(区)长任副主任,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筹资工作。四县及大同区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县(区)卫生局承担,其余三个区由市医保局牵头,区医保局承担具体工作。乡(镇)政府要成立新型医疗办事机构,由专人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明确责任,按照县(区)政府的统一要求做好实施工作。

(三)各县及大同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龙凤区、让胡路区、红岗区的管理机构设在区医保局。县(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民大病医疗的报销支付和管理。人员由卫生专业人员和财务人员组成。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办事机构和人员编制由各县(区)机构编制委员会确定,人员应为中专以上医学专业毕业生。专管员的管理和配备由各县(区)依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和办事机构的人员、办公和启动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中提取。要保证管理机构有充足的经费,切实解决没钱办事的问题,以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逐步建立起高效、便捷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逐步实现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水平,降低运行费用。

五、农民大病医疗统筹实施方案的制定

(一)农民大病医疗统筹以县(区)为单位进行。方案采取一县(区)一策,模式灵活多样。方案要科学合理,既防止基金过度沉淀,又要防止基金透支风险,并要保证较大的受益面和较高的受益水平。各县(区)政府在核清近三年本地区农民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医疗费用情况、财政收入情况、集体经济和农民个人收入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民承受能力和医疗费用需要,测算筹资总水平和各方出资额,并按照留有不低于10%的风险系数,合理确定报销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和报销最高限额,全面推行垫付制,制定本地区农民大病医疗统筹实施方案。条件允许的县(区)可参照林甸县取消起付线,实行单病种报销的做法。重点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制、筹资机制、运行机制和经费监管等方面进行探索和创新。

(二)各县及大同区农民大病医疗统筹实施方案要提交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审议,经市管理机构同意,龙凤区、让胡路区、红岗区农民大病医疗统筹实施方案经市医保局同意,报市管理机构备案,由县(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在实行农民大病医疗统筹的基础上,有条件的乡镇及村委会如再开展其他形式合作医疗,有关实施办法由乡镇政府确定。

六、资金筹集

(一)个人资金筹集。农民大病医疗统筹资金由各县(区)政府按照当地农民大病医疗统筹实施方案确定的办法组织筹集。农民个人参加大病医疗统筹,按每人不低于12元的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标准。具体出资标准由各县(区)政府确定。中学毕业由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尚未参加工作的居民,以及父母为农业户口而本人为城镇户口的新生儿童可参加大病医疗统筹,其个人出资标准由各县(区)政府确定。农民个人可依照当地统一的农民大病医疗统筹标准出资,也可按照两个或三个不同的档次出资,不同档次出资者可以享受相应水平的医疗保障。农村特困户、五保户、独生子女贫困户和农村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参加农民大病医疗统筹出资有困难的,可适当减免个人应缴费用,减免费用由县(区)政府从农民大病统筹基金或其它资金中支付。乡村企业农业户口职工的大病医疗统筹资金由企业按照当地农民大病医疗统筹的标准出资。村集体和乡村企业为其村民和职工支付的农民大病医疗统筹资金应在税前列支。

(二)政府资金资助。从2005年起,市、县(区)财政按照实施农民大病医疗统筹地区农业人口中实际发生的参合人数及本意见中提及的其它参合人数,给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额补助。补助标准按照参加农民大病医疗统筹的实际人数,经市、县(区)有关部门审核后拨付。为减轻和缓解县(区)财政压力,市政府加大投入力度,比照中央和省财政投入试点县的做法,在其他县(区)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所需资金未列入省财政预算前,承担中央、省、市投入的全部资金,市财政为参合人员年人均补助17元。各县(区)的补助标准由县(区)政府按照当地财政收入和农业人口情况确定,县(区)财政年人均补助标准不低于5元,有条件的县(区)适当增加补助标准。

市、县(区)财政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全部用于农民大病医疗统筹。农民大病医疗统筹中农民个人缴费、村集体的扶持资金和乡村企业的缴费,按年由乡镇政府组织收缴。村委会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要按照乡镇政府的部署做好上述资金的收缴工作。

随着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各方出资额度应逐步增加,并适当提高村集体经济和农民个人出资的比例。

七、资金支付

(一)各县(区)根据当地的筹资水平和医疗费用的发生情况,科学合理地分别确定当地农民大病医疗统筹各档次缴费者的报销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和最高报销限额,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报销的办法。提倡采用单病种最高限价的报销方法。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除主要用于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大病(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费用)统筹外,还可用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小额费用补偿。各县(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大病统筹基金和家庭账户比例(家庭账户原则上要低于农民个人资金缴纳部分),家庭账户基金主要用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门诊小额费用补偿,当年未用完的门诊小额费用结转到下一年使用,农民大病医疗统筹参合人员住院费用和门诊大病治疗费用的报销范围和项目,由县(区)参照大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确定。

(三)农民大病医疗统筹报销医疗费用,住院患者在依照报销起付标准和各费用段的报销比例计算报销数额时,可以按次或按年计算,最高报销限额按年计算;门诊大病治疗者按照年累计数,依照报销起付标准和各费用段的报销比例计算报销数额,最高报销限额按年计算。

(四)合理确定在市、县(区)、乡镇医疗机构就医的不同报销比例,鼓励农民到居住地乡(镇)卫生院就医。县(区)管理机构应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制定本地区农民大病医疗统筹参加人员报销医疗费用的具体办法。

(五)参加农民大病医疗统筹的人员,在年度内未报销医药费用的,个人账户资金转入下年使用。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可视情况安排年度内未报销的参合农民进行一次常规性体检。承担支援农村卫生任务的城市卫生机构,应帮助受援的农村卫生机构开展农民体检,不收取费用。体检费用按照实际物耗计算,由农民大病医疗统筹基金中支出。

县(区)管理机构通过体检这个渠道,为参加农民大病医疗统筹的人员建立健康档案。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和乡村卫生机构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人员健康档案的管理工作。

参合农民出现报销费用纠纷的,应由各县(区)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进行仲裁。

八、资金管理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是民办公助的社会性资金,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进行管理,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得弄虚作假、挤占挪用。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二)严格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各试点县(区)要根据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印发的《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黑财社〔2004〕16号)要求,将合作医疗基金全部进入县(区)级财政部门在当地银行设立的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实行专户储存、管理。县(区)管理机构与银行协商无偿为新型合作医疗开展提供一定的物资支持(如微机或表、卡等)。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负责审核汇总支付费用,交由财政部门审核开具申请支付凭证,提交代理银行办理资金结算业务,直接将资金转入医疗机构的银行账户。做到银行管钱不管账,管理机构管账不管钱,实现基金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农民大病医疗统筹基金当年出现结余留转下年使用;当年发生费用超支在上年结余中支付,上年结余不足的由县(区)政府协调解决。

(三)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监督。县(区)管理机构要定期向管理委员会汇报农民大病医疗统筹基金的收支情况,并采取适宜的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布,保证参加大病医疗统筹农民的参与、知情和监督的权力。县(区)政府可成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要定期向监督委员会及同级人大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财政、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民大病医疗统筹基金进行审计。其他形式的合作医疗也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保证农民群众的知情权,接受群众的监督。

九、医疗服务管理

(一)各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要本着为农民提供“优质、便捷、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原则,在农村卫生机构中择优选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机构,农民大病医疗统筹参加人员必须在各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方可报销其费用。各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要采取有力措施,控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单病种单次医疗费用,加强对医疗机构收费的监控。定点医疗机构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应在价格上给予适当优惠。要积极探索单病种最高限价和付费的结算方法,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农民负担,使农民真正受益。

(二)实行公开招标、集中定购药品。凡是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县(区),对所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都要实行公开招标、集中定购。除县(区)级医疗机构药品随全市统一公开招标外,乡(镇)及村医疗机构药品在统一公开招标、统一价格后,可确定2~3家定购的药品供应公司,让医疗机构自己做最终选择。以此保证药品质量、降低药品价格、让农民得到更多的实惠。

(三)合理使用药品。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要求,实行梯次价格用药,即使用药物,在保证疗效的前提下,使用同类药品时要从价格低的药品开始,以此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效率。

(四)推广中医适宜技术继续开展农村中医“十百千万”工程。乡村两级医生都要认真学习黑龙江省中医管理局主编的《中医适宜技术手册》,一般临床医务工作者都要熟练掌握几种疾病的适宜技术,对适应的疾病进行治疗,以降低医疗费用。

(五)实行患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参合农民患病就医除急诊外,应严格执行逐级转诊制度。经允许转诊到上一级医疗机构就诊的参合农民,可以在本县(区)范围内自主选择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以满足参合农民的医疗需求。如确需转诊至市级医院的,其转诊管理和报销办法由县(区)管理机构确定。

(六)城市医院要积极开展卫生“支农七个一工程”。既要帮助乡镇卫生院提高医疗技术和服务水平,又要帮助参合农民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到城市看病难的问题,要定期组织专家和医疗骨干到受援乡镇卫生院为参合农民进行义诊和健康普查等活动。

十、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有效途径。各级政府要把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加强农村卫生工作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坚定不移地推进此项工作,并列入各级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各级干部岗位责任制考核内容。

(二)部门配合,社会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有关部门的通力配合、社会的广泛参与。各级政府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和解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确保这项制度的顺利实施。

宣传部门要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引导农民树立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济意识,营造全社会参与、支持合作医疗的良好社会氛围。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完善诊疗规范,加强对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深入开展打击假劣药品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大农村药品市场整治力度,整顿农村药品流通秩序,打击非法经营,净化农村医药市场。民政部门要加快建立农村贫困医疗救助制度,重点解决农村五保户、贫困农民家庭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困难。财政部门要保证政府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基金的及时足额拨付,加强制度建设,保证基金安全。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农村独生子女贫困户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落实工作。农业、人事、教育、物价、税收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积极配合,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

(三)广泛宣传,扩大影响。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农民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重要性、必要性,实事求是地解释政策规定和具体做法,宣传工作要做到不漏村、不漏户、不漏人,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引导农民不断增强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济意识,动员广大农民自愿、积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参加合作医疗所履行的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四)总结经验,不断完善。要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情况,不断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要在考虑群众要求和政府承受能力的前提下,完善工作方案,使政策更加科学合理。

各县(区)政府要根据上述意见,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实施办法,精心组织,狠抓落实。要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政策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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