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紧急督查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紧急督查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颁布日期:2002-04-02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哈政办综〔2002〕21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紧急督查工作的通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紧急督查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2-04-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哈政办综〔2002〕21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紧急督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民政部《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城市低保紧急督查工作的通知》(民电[2002]63号)精神,按照国家、省城市低保紧急督查动员大会的统一部署,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督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展对困难居民的排查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对城市困难居民逐户进行排查;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困难职工应得未得保障金的情况进行排查;由工会组织负责,对企业困难家庭情况进行排查,核准我市应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数量,加快我市实施城市居民应保尽保的步伐。
二、切实加强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各区、县(市)要组织力量,深入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社区,按照低保工作程序,对低保申请、调查、核实、审批、公示、保障金管理发放等过程进行全面检查、规范,对不符合规定的要立即纠正。
三、加大低保工作力度。各区、县(市)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要将低保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并较上年度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各级民政部门要尽快将应保未保人员全部纳入最低保障范围,并于4月份全部审批完毕。自今年6月份起,全市所有城镇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居民都要实现应保尽保。
四、做好迎接国家最低生活保障紧急督查工作组检查准备工作。国家督查工作组将采取深入企业、街道、居委会调研、检查以及随机走访困难家庭等工作方式进行检查,各地要充分做好迎检的准备工作。
特此通知。
二○○二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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