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边境经济合作区优惠政策》 《大黑河岛中俄边民互市贸易区优惠政策》的通知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边境经济合作区优惠政策》 《大黑河岛中俄边民互市贸易区优惠政策》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0-07-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黑市政字[2000]38号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边境经济合作区优惠政策》《大黑河岛中俄边民互市贸易区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理局,中、省、市直各单位:
为了加快黑河边境经济合作区、大黑河岛中俄边民互市贸易区的开发和建设,营造宽松环境,鼓励和吸引国内外投资,黑河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大黑河岛中俄边民互市贸易区管委会根据各自开发和建设的实际需要,分别制定了《黑河边境经济合作区优惠政策》、《大黑河岛中俄边民互市贸易区优惠政策》,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七月六日
黑河边境经济合作区优惠政策
第一条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国家规定税率征收;从投产之日起,2年内由合作区财政按纳税额的100%奖励给企业,从第3年起奖励纳税额的50%。
第二条工业园区的生产型内联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参照外资企业奖励办法。
第三条企业用所得利润再投资兴建出口加工型、技术先进型企业,可由合作区财政奖励再投资部分所交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的100%。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型企业,从投产之日起,4年内合作区征收的增值税地方分得部分全部奖励给企业。
第五条出口加工型、技术先进型的外商投资企业所缴纳的土地使用税,3年内通过合作区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其它类型的奖励2年。
第六条生产型企业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折旧,在规定的折旧年限基础上缩短50%。
第七条国内企业与边贸企业合作,凡出口涉及配额、许可证限制的商品,可享受国家有关配额、许可证管理优惠政策。
第八条客商在合作区内有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给予优惠。商服用地优惠20%;综合用地优惠40%;工业用地优惠60%。
第九条凡在合作区工业园区投资兴建的生产型企业,免收合作区应收的各项行政收费;投资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者,可办理1户(3人)城镇户口。
第十条工业园区企业经海关批准为保税工厂后,享受海关保税优惠待遇。
第十一条合作区成立客商投诉服务中心,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受理客商投诉并提供法律咨询等各项服务。执法部门对企业检查要向合作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办理《企业检查通知单》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对合作区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的企业,除享受上述各项优惠政策外,还可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
第十三条本政策由黑河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黑河岛中俄边民互市贸易区优惠政策
第一条在互贸区投资享受黑河边境经济合作区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条互贸区内兴办企业基本建设项目免缴市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三条在互贸区内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基准地价优惠30%,同时可置换土地在城区进行房地产开发。
第四条国际商贸城试营业期优惠政策延续到2001年底。
第五条在互贸区内经营一年以上者免收治安管理费、劳动力管理费和暂住费;经营两年以上者及固定资产投资达20万元的,可办理一户(3人)城镇户口。
第六条俄罗斯公民凭中俄双方认可证件免办签证出入互贸区。
第七条允许俄罗斯公民在互贸区兴办商贸实体,在试营业半年内办理注册手续;俄罗斯公民可从事商务、劳务和文化活动。根据入境事由和合同,可办理居留手续,并允许在互贸区内外居住。
第八条俄罗斯公民或法人在国际商贸城内经营摊位租赁费给予20%优惠。
第九条互贸区允许外币自由兑换流通,俄罗斯公民或法人经营所得可自由携带或通过银行汇兑回国。
第十条民贸进出口商品的报关、报检、报验、托运等有关事宜,由互贸区实行"一条龙"服务。
第十一条互贸区管委会代表市政府对该区实行全面管理,对市工商、公安、税务等派驻机构实行双重领导。市内有关部门入岛检查,须经市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并由互贸区管理委员会配合进行。
第十二条本政策由大黑河岛中俄边民互市贸易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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