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牡丹江市区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6-04-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牡政发〔2006〕3号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牡丹江市区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直属单位:

为解决牡丹江市区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按照自愿参保缴费、政府适度补贴、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缴费与待遇相一致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口、在本市市区内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退休人员。

二、缴费标准和相应待遇

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的参保人,根据选择不同的缴费标准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选择一次性缴纳6800元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建立个人账户,并以市区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4%比例逐月划入个人账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和住院待遇;选择一次性缴纳3800元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建立个人账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检特治、慢性病和住院待遇。已提前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现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除按上述标准缴费外,还须根据其距法定退休年龄所差年限,按照每年869元的标准,一次性缴齐应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上述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所缴纳资金全部进入统筹基金。

参保人办理参保手续后,参保方式不予变更,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清退。参保人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须在参保人户口注销的当月,按照法定程序携带参保人死亡证明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医疗保险证到医保大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注销手续,清退个人账户余额。

参保人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须按《牡丹江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牡政发[2001]44号)的规定,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享受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

三、参保手续办理

参保人办理参保手续时,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两张,填报《牡丹江市区社会化发放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申请登记表》或《牡丹江市区社会化发放提前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申请登记表》。

四、参保时限

参保人须在2006年6月1日至2006年8月31日期间到市医疗保险局医保大厅办理参保手续,未在规定时限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今后不再办理。

二OO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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