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关于牡丹江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方案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关于牡丹江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3-04-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关于牡丹江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方案的通知
牡政发〔200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卫生局制定的《牡丹江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进一步提高对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防治非典型肺炎不仅是医疗卫生问题,而且是关系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问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的高度出发,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部署上来;克服麻痹和侥幸心理,切买把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作为当前的一件大事来抓,积极做好防治工作。
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摆上重要日程,认真研究和制定本地、本部门的防治对策和措施,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理预案,提高快速处理突发疫情的能力。
三、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按照《牡丹江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方案》要求,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统一指挥,协调行动,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制,把防治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未雨绸缪,主动迎战,加强对疫情的监测,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实把疫情控制在萌芽状态。
五、各地、各部门要利用各种形式,做好防病知识宣传,增强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群众的防病知识。大力开展卫生环境综合整治,不断改善城乡卫生环境状况,降低疾病传播风险。要引导舆论,正面宣传,以正视听,安定人心,维护社会稳定。
六、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安排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所需经费,确保防病治病工作的需要。
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牡丹江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方案
(市卫生局2003年4月17日)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通知》(中办发电〔2003〕10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卫生厅关于黑龙江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03〕19号)要求和全国、全省非典型肺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温家宝总理提出的“沉着应对,措施果断;依靠科学,有效防治;加强合作,完善机制”的基本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为防止非典型肺炎的传播和扩散,保障我市人民的健康,维护全市的社会稳定,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主要领导对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要亲自抓,负总责。各级政府要成立非典型肺炎防治领导小组,组长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适时研究和部署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建立领导小组防治非典型肺炎联席会议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非典型肺炎防治业务指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疫情控制、专家指导、流行病学调查、消毒隔离等5个工作小组,负责非典型肺炎的指导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公共卫生的支持力度,设立非典型肺炎防治专项资金,建立强有力的应急反应机制,提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二、各部门职责
卫生部门主要负责疫情控制和治疗的指导工作;铁路、交通、民航、机关、学校、部队等部门负责疑似病例的观察、隔离、消毒、报告等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加强对师生的引导和防病知识宣传;旅游部门负责监督旅游公司和旅游团队采取防病措施,对前往或途经疫区的旅游团队实行报备制度;外事部门负责对在我市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提供咨询和联络服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严把出入境人员检疫关,发现疑似病人,及时与当地卫生部门联系;外经贸部门负责对外经贸活动的组织宣传工作;农业部门负责对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领导;宣传部门负责新闻舆论宣传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维护防治工作的正常秩序;财政部门负责防疫、医疗、药品、设备购置等所需经费的保障,尤其对弱势人群中的非典型肺炎病例和疑似病例更应给予及时救助。各部门要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把各项防治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三、疫情监测
各级疾病控制(卫生防疫)机构要主动搜索疫情,建立完善的疾病监测系统,加大对所有医院的监测力度,及时、准确掌握疫情动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设立“发烧门诊”和“可疑病例留观病房”,临床医师在接诊可疑病例时,应重视流行病学史询问,并做好记录。对可疑病例,就诊医院要按照“就地发现、就地隔离”的原则,妥善予以隔离留验观察和必要的治疗,同时组织专家会诊和及时上报疫情。火车站、汽车站、机场设立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留验站。铁路、交通、民航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在旅客办理火车(汽车)、飞机手续和通过卫生检疫时,通过观察和询问,发现可疑病人,就地留验观察和隔离治疗,并通知市卫生局。学校和托幼机构要加强对学生和幼儿的疾病监测工作,对有可疑症状的要进行登记,监护其尽快到医院就诊,对疑似病人要报当地卫生、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疫情监测。
四、疫情管理
非典型肺炎疫情按法定传染病管理。从现在起,实行非典型肺炎疫情“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没有疫情的县(市)、区,由防疫机构每天14时30分,向市疾病控制中心上报非典型肺炎疫情,有疑似病例时,上报疑似病例,无疑似病例报零。全市各级各类医院门诊医生发现疑似非典型肺炎病人时,应立即向院领导汇报,医院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会诊,仍怀疑非典型肺炎时,医院要以最快方式上报市卫生局疾病控制科,同时向市疾控中心和当地卫生防疫站报告。市卫生局组织专家会诊,仍疑似非典型肺炎时,由市卫生局上报省卫生厅,同时,请省专家前来确认。
五、诊断依据
各地专家组对当地发现的可疑病例按卫生部制定的诊断标准做出判定。
六、定点医疗
对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实行严格的隔离治疗,设立专门通道,封闭管理。我市指定市传染病医院为非典型肺炎治疗和疑似病例留观的专门机构,红旗医院、解放军209医院为预备医院;指定心血管病医院急救车为医疗救治专用车。各县(市)都要指定救治医疗机构,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治疗药品,配备专用救护车,对确定为疑似病例的要立即送入各指定医院,指定医院要组织骨干医务人员,按照卫生部确定的治疗方案积极抢救治疗,并将疫情和治疗情况及时报告当地疾病控制(卫生防疫)部门。
七、流行病学调查
按照卫生部的统一要求,对每个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都要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同时,还要对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铁路、交通、民航等系统职工中的接触者调查,由本系统卫生部门负责;出入境检验检疫和民航部门配合卫生部门做好乘机病人、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回顾性调查。学生及留学生中密切接触者调查,由学校医务人员配合卫生部门进行。
八、传染源管理
各医疗卫生机构和各有关系统发现的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要本着就地、就近隔离治疗的原则,依法严格管理,死看死守,防止可疑传染源流入社会,将传播危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必要时由公安部门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九、传播途径控制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采取严格消毒措施,避免医院内传染。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要对交通工具、车站、客运站、候机楼等相关场所进行经常性消毒,并保持良好通风。对疫区来的火车和飞机要进行班次消毒。发现疫情的地方,要对公交车和出租车定期消毒。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大对宾馆、饭店和公共场所的监督力度;疾病控制机构要加大检测力度,确保用品消毒、通风等各项防病措施的落实。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要加强对教学区、生活区、活动区的管理,保证教室、宿舍等场所经常通风换气,保持室内外卫生。中小学校近期内减少组织学生参与人群较为集中的社会性活动,教育学生尽量避免前往空气流通不畅、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
十、技术指导
市、县两级成立本地知名专家组成的防疫指导组和医疗指导组,检查、指导和参与防疫和治疗工作。各级防疫指导组要对定点医院和公共场所的消毒、隔离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市级医疗指导组要参与和指导每个疑似病例的治疗。
十一、人员培训
市卫生局要按照非典型肺炎诊断标准,对各级各类医务人员进行专项培训,提高认症能力,采取行之有效的中西医结合治疗方法,提高救治水平,同时提高医护人员自身防护能力;加强对各级卫生防疫人员的流行病学调查、疫区处理、疫情控制对策和措施的培训,确保预防控制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铁路、交通、民航、教育等部门要加强个人防护和环境、物品消毒知识的培训,掌握识别可疑病人紧急处理的简单方法,知晓报告途径。学校和托幼机构要加强对保健医生的培训,使他们掌握非典型肺炎防治的基本知识,及时发现和报告疫情,把疫情控制在萌芽状态。
十二、对外工作
外事、旅游、海关、外贸、边防、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密切与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和沟通,及时通报来自于国外疫区和港澳台地区人员的情况,及时反馈他们的健康状况,为在我市的外籍人士和港澳台同胞创造良好的氛围和条件。一旦发现可疑病例立即报省。
十三、关注农村和社区疾病控制
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和社区防疫工作的指导,加强疫情监测,增强基层卫生人员识别和处理疫情的能力,提高广大农民和社区居民的自我防范意识,掌握疾病控制的基本常识,严防疫情扩散到农村和社区。全市动员,全民动手,进行卫生环境综合治理,改善城乡环境卫生面貌,降低疾病传播流行的危险。
十四、宣传报道
各新闻媒体要贯彻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正面引导舆论宣传,所有关于“非典型肺炎”内容的新闻稿件,必须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初稿,经防治领导小组审核后,由市委宣传部按规定程序报批并发布。报道应侧重宣传党和政府对防治工作的重视、关心,防治工作取得的成效以及涌现的好人好事;侧重宣传防病知识,提高群众自我保护意识。严禁失真报道和不负责任的新闻炒作,维护社会稳定。
十五、通讯联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防治部门、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部门都要设立热线电话,形成防疫和医疗信息网络,保证信息24小时畅通。
市卫生局值班电话:6227279(白天),6224059(夜间)。
市疾病控制中心咨询电话:6523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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