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12-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确保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在我市得到贯彻落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4〕24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5〕77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黑政办发〔2005〕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纲要》具体工作任务分工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合法决策机制
科学界定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决策权,完善政府决策规则、决策程序和决策监督等制度。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积极探索成立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论证。建立行政决策公开制度、听证制度和跟踪反馈制度。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市政府办、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编办)
二、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一)认真执行《牡丹江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牡政发〔2004〕6号)。要按照《纲要》提出的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遵循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和少而精的原则,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制定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优先制定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加强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方面的有关规定。要坚持以人为本,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把做好依法监督和反腐倡廉、应对各种突发事件、保障农民工和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促进就业和完善社会保障、规范城市拆迁和农村征地等方面的制度建设放在首位,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市政府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
(二)改进制度建设工作方法,扩大公众参与程度。制度建设既要坚持法制统一,又要坚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和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实际工作者、专家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制定专业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制定涉及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重大事项以及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向社会听取意见,尊重多数人的意见,充分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要建立对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制度,增强制度建设的科学性、民主性。(市政府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
(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加快制定《牡丹江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协调机制,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使公众能够方便、及时地查阅政府信息,切实保护公众的知情权。(市政府办、市政府法制办、市信息产业局、市财政局、市档案局、市保密局)
(四)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和定期评价制度。对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每年进行一次清理,及时废止、修改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相抵触,以及与我市改革进程不相适应的文件。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有关组织实施部门每年对其实施情况要进行分析评价,并向制定机关提出继续实施、修改或废止的意见。(市政府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
(五)健全完善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制度和工作机制。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的规定,依法及时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关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要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检查,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抽查制度和年度通报制度。要建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审查制度,认真受理、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异议,依法及时纠正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
三、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一)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原则,科学划分和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设置组织机构,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实现政府职能、机构、编制的法定化。建立政府部门职能争议的协调机制,明确协调程序和方法,保证政府机关高效、有序运行。(市编办)
(二)积极探索和完善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的有效方式与途径。完善各类市场监管制度,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保证市场监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按照非歧视、市场准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原则,打破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突出体现市场机制优先、群众自主优先和行业自律优先的原则,充分利用间接的、动态的、事后的调节和监管方式,逐步强化经济手段、法律手段的地位和作用,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上来,保证市场监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商务局、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牡丹江银监分局)
(三)大力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研究制定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具体措施,从实际出发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建立对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引导和规范的相关制度和措施,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对经济的调节作用。(市编办、市民政局、市物价局、市国资委、市经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
(四)制定和完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等法律制度的配套措施,继续深化劳动就业体制改革,健全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体系,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制度,全面推行职工工伤和生育保险。(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五)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体系,提高政府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和风险的能力,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市政府办组织有关部门)
(六)建立健全集中统一的公共财政体制,细化预算编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建立科学规范的政府部门预算制度,实现预算编制法定化。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和津贴补贴制度,逐步解决同一地区不同行政机关相同职级工作人员收入差距较大的矛盾。(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
(七)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坚决取消违法收费项目,禁止设立"小金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非税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严禁以各种形式返还。行政经费统一由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建立健全财政资金和其他各项资金使用的监管机制,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
(八)建立健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配套制度,明确行政许可设定权和设定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清理行政许可收费。(市编办、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九)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扩大政府网上办公范围,不断拓展网上办理行政事项和政策信息查询的领域,为公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强化纵向和横向政务信息的交换与交流,整合各类政务信息资源,尽快实现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提高办事效率,降低行政管理成本。(市政府办、市发改委、市信息产业局)
四、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积极探索同一系统上下级部门之间的合理分工、协调动作的执法新机制。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逐步扩大和延伸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领域。对未按《关于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1〕211号)规定集中的行政处罚权,要尽快集中到位。继续探索在农业、经济贸易等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继续完善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工作机制,推进综合执法。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认真研究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领域、事项、操作程序、监督检查等制度,并通过试点逐步推行相对集中许可权工作。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合理设置执法队伍,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市监察局)
(二)完善行政执法的财政保障机制。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的制度,建立完善《纲要》确定的行政经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并努力改善行政执法装备和条件,为依法行政提供有效的财力、物力保障。同时要结合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清理和整顿没有财政经费保障的行政执法队伍,尽快理顺依法承担执法职能队伍的经费来源,解决某些行政执法机构靠许可生存、靠收费开支、靠罚没养人的问题,使行政权力与经济利益彻底脱钩。(市财政局、市编办)
(三)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继续开展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处罚权限、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和确认工作,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切实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在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权限方面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培训考试和持证执法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档案管理制度。对经审核、考核不符合执法人员基本条件或者执法违法、以权谋私等不适合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调离执法岗位,收回执法证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市政府法制办、市人事局、市编办)
(四)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进一步明确执法的范围、任务、权限和基本要求,进一步完善评议考核工作程序。评议考核应当采取科学办法,注意听取公众的意见。健全落实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行情况作为评价行政执法单位的全面工作以及有关责任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政绩的一项重要依据,与市直机关(单位)主要共性工作目标中法制建设内容的考评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建立以行政首长为第一责任人的行政执法责任体系,积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一票否决"的工作制度。(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
(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建立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立卷存档。建立并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统计分析制度。(市政府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
五、探索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
(一)完善相关制度,建立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以社会群防群治力量为依托,发挥行政机关、基层自治组织在纠纷预防和解决中的作用。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积极探索化解民事纠纷的新机制,建立基层信访工作和人民调解工作紧密结合的"调访一体化"工作机制。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充分发挥仲裁机构作用。(市司法局、市信访办、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政府法制办)
(二)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畅通信访渠道,完善联席会议、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联合办案制度、信访听证制度以及督办督查等项制度。及时办理信访事项,切实解决人民群众通过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并保障信访人、举报人的权利和人身安全。对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引导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市信访办、市监察局)
(三)完善法律援助服务体系,充分发挥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工作者的作用,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市司法局)
六、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完善有关行政复议程序和工作制度。加强行政复议机构的队伍建设,提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素质,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资格制度,促进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专业化。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调查取证制度、证据适用规则,真正做到重依据、重证据、重程序,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行政复议工作保障机制,提供必要的行政复议工作经费和办案条件,逐步兑现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岗位补贴。(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市监察局)
(二)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制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并按照《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关于赔偿费用核拨的规定,依法从财政支取赔偿费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赔偿。探索建立行政赔偿和补偿的听证、协商、和解制度。(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
(三)加强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创新层级监督新机制。建立健全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经常性监督制度和下级行政机关对上级行政机关的报告制度。完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建立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制度、委托行政处罚和委托行政许可备案制度。积极探索实施行政许可的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市政府办、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
(四)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确保专门监督机关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独立开展专门监督。同时,加强与层级监督机关的联系,将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置于全方位的监督之下,使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紧密结合,形成监督合力,增强监督力度。(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
(五)强化社会监督,拓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渠道。建立社会公众对行政机关及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情况的评议制度和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反馈制度。研究建立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的工作机制。(市政府办、市监察局、市信访办)
七、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
(一)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明确培训内容、方式和考试标准,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领导干部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使领导干部基本掌握并能够熟练运用分管范围的法律、法规,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探索建立对领导干部任职前实行法律知识考核的具体工作制度和程序,将领导干部的法律培训考试成绩作为提职晋升的依据之一。(市政府法制办、市司法局)
(二)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确保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定期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制意识,强化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综合法律知识以及专门法律知识等依法行政知识的培训。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许可实施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岗前资格培训和考试制度。(市政府法制办、市司法局、市人事局)
(三)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完善考核办法。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列入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推进依法行政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市人事局、市政府法制办)
(四)采取各种形式,加强普法教育和法制宣传,增强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观念和意识,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制观念以及守法、依法维权的自觉性,逐步形成与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良好社会氛围。(市司法局、市政府法制办)
八、完善措施,切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一)建立健全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贯彻《纲要》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督办检查。全市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地、本部门贯彻执行《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对贯彻落实《纲要》不力的,要严肃纪律,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相应的责任。(市政府办、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
(二)建立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的定期报告制度。市和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各部门要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具体情况。自觉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的依法行政方面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应当虚心接受,及时整改,并上报整改情况。(市政府办、市政府法制办)
(三)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并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对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也要不断加强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进一步提高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类复杂问题的能力,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要求。(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
二OO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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