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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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3-02-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牡政办发〔2003〕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直属单位:
《牡丹江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工作方案》已经第13届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市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大胆探索,勇于创新,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工作取得成效。
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牡丹江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
组织试点工作方案
2002年8月,我市被列为国家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农合组织)试点单位。为搞好我市农合组织试点工作,提高全市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按照国家农业部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为目的,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深入开展农合组织试点工作,促进我市农合组织内部规范管理,探索农合组织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国内外市场有效联接的途径,创新农村经营体制,发展规模经营,推动我市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二、试点原则
(一)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指导试点单位建立健全民主管理机制和市场经营机制时,不能包办代替,也不能用行政手段干预农合组织内部事务,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循序渐进,水到渠成。
(二)坚持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发展农合组织,不改变乡、村合作经济组织土地所有权、农户承包经营权,不改变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所有权。
(三)既要立足实际、积极稳妥,又要大胆探索、勇于创新,积累农合组织发展的新模式、新经验。
三、试点标准
(一)能够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对会员进行资金、技术、生产、购销等方面的服务,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二)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注册资本、活动场所、管理制度。
(三)能够按照《农合组织试点工作方案》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并积极参加培训和交流活动,起到示范和带动作用。
(四)能够在确定法人地位和争取优惠政策等方面有所突破。
四、试点范围
(一)市本级组建牡丹江市农合组织联合总会试点。
(二)宁安市兰岗镇甜菜协会、绥芬河市绥东村蔬菜协会、东宁县绥阳镇爱国村食用菌协会、海林市山市镇北药协会、穆棱市八面通镇四合村养鸡协会作为市级农合组织试点单位。
(三)各县(市)、区自行选择若干个农合组织进行试点,县(市)不少于3个,区不少于1个。
五、试点内容
(一)规范农合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情况,选定适宜的合作方式和组织形式,制定章程,确定组建原则、组建程序和组织机构等,建立科学的经营机制、民主管理机制、分配机制和积累与发展机制等。
(二)制定扶持发展农合组织的政策措施,包括财政、信贷、税收等方面的具体扶持政策。
(三)探索有关部门对农合组织管理、指导及服务内容和方式,包括认定标准、登记管理办法及生产、营销、经营管理指导和技术、信息、培训、政策咨询等。
(四)探索农合组织如何与国内外市场、与龙头企业建立稳定的联系,并与行业协会有效衔接,以便通过行业协会协调、解决有关争端等问题。
(五)探索农合组织与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和质量检测、检验体系相联接的方式,研究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标准的方法。
六、时间和步骤
(一)筹备阶段(2002年9月1日~11月31日)。进行调研,制定《农合组织试点工作方案》,起草《加快发展农合组织的意见》,确定试点单位,审定各试点的工作内容。
(二)实施阶段(2002年12月1日~2003年9月30日)。
1、完善手续。对试点单位不同的管理与运行方式,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条件下,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审核备案,经有关部门登记后,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承认其合法经营地位。
2、修订章程。制定市级农合组织章程,帮助试点单位修订农合组织的章程。
3、健全机构。建立健全农合组织的领导机构,领导机构可以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形式,也可以是选举产生的理事会形式,或是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相统一的形式等,无论何种形式,要达到能够担负起农合组织进行正常运作的目的。
4、规范管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农合组织的管理进行监督,及时帮助解决农合组织内部出现的各种纠纷和问题,在充分尊重民管的前提下,引导帮助农合组织建立健全各类规章制度,使农合组织严格按照章程运作,促进由松散管理逐步向紧密管理转变。
5、逐步形成合理的分配方式。通过试点,使会员基本实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无法实现的效益和效率,减少个人交易的成本与风险,合理高效使用组织内部的农业设施、信息等资源。对农合组织的盈利,要按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定,可以实行盈利积累,扩大农合组织实力;也可以按照加入农合组织的对等权利义务,实行盈利分红。农合组织要在为会员生产、购销、技术、加工等系列服务能力等方面取得实效,达到以点带面和抓大促小的示范效果。
(三)总结验收阶段(2003年9月1日~10月30日)。各试点单位要总结农合组织试点工作经验,研究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形成农合组织试点工作报告。市农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验收和研讨,并形成全市农合组织试点工作总结报告报国家农业部。
七、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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