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市非法转让、炒卖土地进行全面清查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99-08-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市非法转让、炒卖土地进行全面清查的通知

白山政明电[1999]12号

白山政明电[1999]12号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市非法转让、炒卖土地进行全面清查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局室、中省直企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全省非法转让、炒卖土地进行全面清查的通知》(吉政明电[1999]35号)的部署和要求,针对我市近年来一些地方发生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扰乱土地市场秩序的现象,市政府决定对全市非法转让、炒卖土地进行全面清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清查目的开展这次清查,主要是为了打击破坏土地市场秩序,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特别是非法交易农民集体土地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保护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正常的土地使用秩序。二、清查内容(一)国有建设用地方面。1.不经批准,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2.企业在进行改制、改组过程中,发生土地使用权交易,不经过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土地资产处置的;3.国有土地出让后不符合转让条件进行转让的;4.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等经营性用地,旧城区改造,未依法用地的;5.未依法办理抵押登记而私下抵押的以及依法用于抵押贷款,银行收回抵押土地,不进行变更登记及非法转让、出租的土地;6.独立工矿区用地,铁路及林业非农经营性用地;7.以合作建房、安居工程、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建房等为名,进行商品房开发建设用地;8.闲置的国有土地;9.其他相类似的违法用地。(二)集体建设用地方面。1.买卖房屋、间接买卖土地;2.出租房屋、间接出租土地;3.改变土地批准用途,用于经营性用地;4.非法买卖乡企建设用地;5.集体建设用地未经征为国有,就与外资联营联建;6.非法转让、出租、抵押集体建设用地;7.主要公路、铁路沿线私搭乱建的违法用地;8.征而未用的闲置土地、撂荒土地;9.其他类似的违法用地。三、清查方法与步骤清查采取以下方法进行。一是市政府清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的清查组织调度工作;二是领导小组随时抽查清查的进展情况并重点清查;三是对清查出来的案件采取边清查边处理,处理上收一级的办法。清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一)准备阶段(8月11日─8月20日)。各地要做好组织宣传,违法主体主动申报。自己申报,从轻处理;逾期不报,依法从重处罚,并追究主要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二)全面清查阶段(8月21日─10月10日)各地组织全面清查、处理工作。(三)总结阶段(10月11日─10月20日)各地要认真搞好总结,并于11月1日前以县(市)区为单位将清查统计汇总资料和工作总结上报市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四、组织领导为了搞好这次清查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白山市非法转让炒卖土地清查领导小组。副市长范传明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王玉、市土地局局长蒋惠聪任副组长,成员单位有市法院、市检察院和市监察局、公安局、财政局、计委、建设局、土地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土地局,主任:王晓波,副主任:刘铁俊,市检察院、市监察局各1人。五、清查的要求(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忌走过场。市清查领导小组将建立调度会制度,不定期召开调度会,及时解决清查中出现的问题。各地对重大问题要及时通报,切实搞好这次清查工作。这次清查工作要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土地局具体实施,各土地监察大队要全力配合支持。(二)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等在清查中需要认定的问题,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等有关法律、政策严格区分,认真处理。(三)对林业、铁路等行业用地要查清现状、权属和用途,该登记的一律登记,该实行有偿使用的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四)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有关规定,各级政府要对在这次清查中做出贡献的人员以及举报有功的群众给予奖励。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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