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省属林业企业建设用地依法进行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3-07-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省属林业企业建设用地依法进行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

白山政发[2003]14号

为了依法加强土地管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规范土地

登记行为,实现土地登记“全覆盖”的目标,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

例》、《吉林省土地登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市政府决定对行政辖区内的省属林业企业具体包括:吉林森

工集团松江河有限公司、吉林省泉阳林业局、吉林省露水河

林业局、吉林省湾沟林业局、吉林省三岔子林业局和吉林省

临江林业局的建设用地,依法进行土地登记。现将有关事宜

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目标及依据

对林业企业建设用地进行土地登记,是为了全面正确地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规范用地行为,维护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人的合法

权益,提高政府对土地依法实施有效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

开展对林业企业建设用地的登记,要坚持“加强领导,统一

部署,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进

行。

开展对林业企业建设用地登记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

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土地

登记规则》、《吉林省土地登记条例》、《地籍调查规程》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范围、内容及时限要求

(一)对省属林业企业建设用地登记的范围是,在本市

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用地。

(二)对省属林业企业建设用地登记工作的内容,包括

受理申请、地籍调查、初审、上报审批登记和省政府发证。

(三)林业企业建设用地登记的时间要求:各县(市)

区要在2003年7月中旬前完成对省属林业企业建设用地登记

的宣传部署和组织落实工作;9月底前完成该项业务初审前

的工作;10月底前完成初审工作;12月底前完成全市的汇总

和工作总结。

三、组织领导

该项工作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和省国土资源厅的指

导下进行,由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市政府成立以主管副市长范传明为组长,市政府副秘书

长王玉、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沙文锡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其

成员由市国土资源局相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

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科,负责具体工作和督

促检查。

四、方法步骤

(一)自查、申请。由各省属林业企业在7月中旬至8月

中旬完成自查工作,并向所在县(市)的区国土资源管理部

门提出登记申请,同时提供有关材料和证件(土地登记申请

书、土地使用权人代表证明及个人身份证、土地权属来源证

明等)。

(二)初审。8月底完成对林业企业建设用地登记申请的

初审工作。内业工作人员核实用地者身份,依据土地登记文

件、图件等地籍资料,逐件核对并按顺序分不同情况做好记

录,填写表格。外业工作人员应当持相关土地登记文件、图

件进行实地核查;核查中发现宗地四至、面积、用途等发生

变化的,应对宗地变化的内容及原因、依据、问题等情况进

行调查,并做好记录。

(三)报批发证。经初审合格后,由市政府签署意见,

报省政府批准并登记发证。

(四)工作总结。由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

完成此项工作的具体做法及经验作出总结。

五、登记工作的有关问题

(一)登记的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

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

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

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

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

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所称的林业企业建设用地是指,除《中

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直接

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用地以外的工程建设用地。

(二)登记的政策界线及依据:

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实施前

(2000年1月29日)的林业企业建设用地,林业企业持有林

业主管部门建设审批手续的,依法予以登记。

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实施前未经

批准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后,再行登记。

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实施后仍无

任何审批手续,或者只有林业主管部门的建设审批手续而无

土地主管部门的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林业企业建设项目用

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处

理,予以补办用地手续后,再行登记。

六、费用的征缴

按照吉省价房涉字〔1997〕3号文件的规定征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接此通知后,要切实加强领导,

统筹安排,认真抓好落实。各省属林业企业要给予积极配

合,提供方便,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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