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乡镇煤矿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97-07-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乡镇煤矿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白山政发[1997]44号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乡镇煤矿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局室:为强化我市乡镇煤矿的法制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有关规定和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授权的通知》要求,现就我市乡镇煤矿的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市煤炭工业局是负责全市乡镇煤矿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部门。二、市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的范围:全市境内的乡镇煤矿,即乡(镇)、村、街办集体煤矿、私营及个体煤矿,煤炭系统外企事业单位煤矿,地方国有煤矿的集体煤矿、国有煤矿与地方单位的联办煤矿。三、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条件:⑴有依法领取的采矿许可证;⑵井田地质报告批文(或有关部门批准的资源提供手续);⑶矿长按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规定培训合格,并取得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发放的矿长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持县级以上煤炭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资格证书;⑷有经过煤炭主管部门批准的采矿设计及开采方案;⑸由煤矿主管机关提供并经县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查证明具备“五消灭”(消灭独眼井,自然通风,明火照明,明火放炮,明刀闸开关),装备“四小件”(风机、提升绞车、排水水泵、瓦斯检查仪);⑹具备矿井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图》、《通风系统图》;⑺环境保护经市煤炭局指定的环境保护部门监测并经市煤炭工业局环境保护机构审批合格;⑻对国家、省规定的乡镇煤矿所应具备的其它生产条件,考虑到当前我市煤矿的实际,可由市煤炭工业局限期整改。三、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申办程序:办证单位或个人到市煤炭工业局领取由国家煤炭部统一印制的《乡镇煤矿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及附表,并按规定准备各种材料,各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乡镇煤矿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工作,对跨县(市)、区办矿的乡镇煤矿到资源所在地的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单位,报市煤炭工业局审批。四、为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领导工作,各级煤炭主管部门应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审查、审批及日常管理工作。五、对持煤炭生产许可证生产的乡镇煤矿的日常检查、监督、年检及违法的处罚工作由市煤炭工业局依照有关规定执行。六、全市乡镇申办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截止日期为:1997年8月15日。七、1997年8月15日以后,凡未持有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煤炭生产的将被视为非法,一律不允许生产,违者将按《煤炭法》及有关规定由市煤炭工业局进行处罚。

一九九七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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