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阶段性下浮煤炭价调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阶段性下浮煤炭价调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03-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阶段性下浮煤炭价调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白山政办发〔200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目前,我市热(电)煤供应紧张状况有所缓解,为促进煤炭销售,市政府决定阶段性下浮煤炭价调基金。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下浮煤炭价调基金征收标准
(一)原煤按照销售数量每吨收取价调基金5元。
(二)暂缓征收洗精煤价格调节基金。
(三)暂缓征收焦炭价调基金。
(四)暂缓征收型煤价调基金。
二、征收办法
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外运出市的原煤、洗精煤、焦炭,由市煤管中心征收价调基金。
具体征收程序:
(一)公路外运
1.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填报煤炭准运申报表。
2.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签署意见。
3.企业持由县(市)区签署意见的申报表到市煤管中心签署批准意见,按市煤管中心批准的准运数量,交纳价调基金。
4.企业凭交纳价调基金的票据办理煤炭准运手续。
(二)铁路外运
1.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填报煤炭准运申报表。
2.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签署意见。
3.企业持由县(市)区签署意见的申报表到市煤管中心签署批准意见,按市煤管中心批准的准运数量,交纳价调基金。
4.企业凭交纳价调基金票据,由市煤管中心在“铁路货物运输定单”加盖“白山市经济委员会煤炭铁路准运专用章”后,到铁路部门办理用车计划。
三、关于对煤炭价调基金的减免
(一)煤炭生产、经营企业需减免交纳价调基金的,企业需提出减免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煤管中心办理准运手续。
(二)对经市政府批准减免征收或已由市煤管中心征收煤炭价调基金的,各县(市)区不得重复征收。
(三)经市政府批准减免价调基金的仍按(白山政发〔1994〕2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征收。
四、关于下浮征收价调基金的施行时间及期限
为确保热(电)煤供应和促进煤炭销售,此次阶段性下浮价调基金征收标准自2006年4月1日执行。市政府将根据煤管中心提供的煤炭市场变化和热(电)煤供应情况,适时停止下浮征收标准,恢复执行(白山政发〔2005〕23号)文件规定的征收标准。
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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