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妥善处理好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设施被无偿拆迁、占用的通知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妥善处理好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设施被无偿拆迁、占用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8-03-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妥善处理好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设施被无偿拆迁、占用的通知
白山政办发[1998]7号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妥善处理好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设施被无偿拆迁、占用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局室:为切实保障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解决供销合作社系统的营业网点和服务设施被无偿拆迁、占用等问题,促进供销合作社的发展,进一步稳定和繁荣农村经济,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和解决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设施无偿拆迁、占用的通知〉》(吉政办明电[1997]62号),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供销合作社是农民自愿入股组织起来的合作经济组织,其财产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侵害供销合作社的财产就是侵害农民的利益。因此,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精神,从严掌握政策界限,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平调、无偿占用和侵犯供销合作社的财产。二、各级政府要对本辖区内无偿强行拆迁和占用供销合作社营业网点及服务设施等问题进行一次清查,对已被拆迁占用、平调的资产,要立即予以纠正、清还;对已与国有企业合并且变更了隶属关系的资产,要重新理顺,界定资产关系,属供销合作社的资产要立即归还;对将供销合作社与国有企业合并成立合资或股份企业,供销合作社不予存在的,原属供销合作社资产部分,可视作合资或参股经营,其控股、控资权归上级供销合作社所有。三、在资产清还工作中,各地要认真核准供销合作社企业营业、服务设施被无偿拆迁、占用责任,其经济损失由责任方负责给予补偿。四、各级政府对供销合作社资产清还工作,要给予高度重视,当做当前工作的一件大事抓实、抓好。供销合作社资产清还工作要于1998年底前结束,对逾期确因情况不能清还的,要与供销合作社协调同意后,拟定协议按协议办理。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一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