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7-06-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白山政办发[1997]17号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局室、中省直企业:《白山市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白山市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实施方案合作医疗是我国广大农民群众在自愿互助的基础上,依靠集体经济支持创办的一种集体福利性质的医疗保健制度,是发展农村经济,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有效措施。为了促进我市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从1997年起我市把建立和发展农村合作医疗作为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为了使这项工作顺利实施,健康发展,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各级政府要把建立和发展农村合作医疗作为有助于减轻农民医药费用负担,分担因病致贫的风险,有助于落实预防保健任务的一项政治任务,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这项工作当做“民心工程”切实抓好。要统筹规划,精心组织,既要积极又要稳妥地实施。要坚持政府组织、民办公助、自愿量力、因地制宜、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确保农民真正受益。筹资以个人投入为主,集体扶持,政府适当支持。在合作形式、筹资渠道、补偿办法等方面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积极探索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又具有白山特色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通过试点,逐步推广,不断完善,力争使多种形式的合作医疗以乡镇为单位,全市覆盖面在1997年末达到20%,在1998年末达到50%,在1999年末达到80%,在2000年全市基本建立起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合作医疗,并逐步向医疗保险过渡。二、试点的组织领导市、县(市、区)两级要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卫生、农业、财政、民政和体改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所辖行政区域的合作医疗试点及其推行工作的领导;乡镇政府要成立由主要领导挂帅的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本乡(镇)合作医疗试点及其推行工作的领导。县(市、区)和乡(镇)的合作医疗领导小组(管理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为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分别设在县(市、区)卫生局和乡(镇)卫生院内,具体负责对本地的合作医疗日常管理工作。三、试点乡(镇)的选择以各县(市、区)农村人口数量和乡(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为参考,选择不同类型的乡(镇)进行合作医疗试点。在选择试点单位时要考虑以下因素:乡(镇)政府对卫生工作的重视程度,卫生院长的能力和管理水平,乡村两级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工作的情况,该乡(镇)大部分村的经济发展水平与建立最低层次的合作医疗相适应等等。力争试点单位选好,办一个巩固一个,为全面推广奠定基础。各县(市、区)1997年试点任务:(一)抚松县、八道江区、长白县为1997年重点试点县(区),上半年每个县(区)选一个乡(镇)做试点,下半年将试点扩大为每县(区)3个。(二)临江市、江源县上半年各选择一个试点乡镇,下半年将试点单位扩大为每县(市)2个。(三)靖宇县1个试点乡镇。市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1997年重点协同八道江区和抚松县抓合作医疗的试点。四、试点的步骤开展试点工作必须遵循精心组织、广泛宣传、积极稳妥、巩固提高的原则,分6步进行:第一步:调查摸底阶段。卫生部门组织力量对试点乡(镇)的两个村的居民患病及其费用负担情况,进行入户调查,统计分析患病科类和频率、治疗疾病的费用,在各级医疗机构就诊的情况及费用支付比例,以便为科学地确定筹资标准和治疗疾病的补偿比例提供依据。第二步:宣传发动阶段。各试点乡(镇)政府召开村干部、乡村医生和村民代表参加的动员大会,宣传合作医疗的意义、目的;讲清党和政府在新时期有关建立合作医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讲清实行合作医疗与减轻农民负担的关系,指出实行合作医疗会给农民带来哪些好处;引导农民积极参加并支持合作医疗。第三步:建章建制阶段。各试点乡(镇)要借鉴外地的成功经验,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地建立起合作医疗管理体制、筹资办法、补偿办法、服务程序以及监督制约机制等各项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第四步:有关人员培训和向农民讲清有关规章、办法阶段。试点乡(镇)要对合作医疗服务和管理人员进行严格认真的培训,要熟练掌握提供医疗服务的标准、原则、规定和程序等,以保证合作医疗正常运行。同时,召开村民会议将有关筹资办法、补偿办法、服务程序、管理规章、有关制度向农民群众宣传好,讲解清楚。第五步:实施运行阶段。各试点乡(镇)正式启动后,要密切注意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消除运行中的障碍,保证顺利实施。第六步:总结推广阶段。市政府将于明年适当时候召开合作医疗工作经验交流会,交流试点县、乡(镇)的经验,总结经验教训,部署新任务。五、试点的具体安排(一)举办形式以乡镇为单元实行乡办乡管,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参加,家庭在户口籍的成员为全部参加对象,不可选择性参加。不同经济实力的乡(镇)、村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同一乡(镇)内不同的村也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形式:1、合医部分合药型:即农民到村卫生所诊病免收诊费、注射及静点的处置费、留置观察的床费、往诊费,在此基础上,对医用卫生材料和基本药品免收一定比例的费用。免收比例依据乡(镇)、村的经济实力,经济发达、公助较多的,可以多免收一些,经济欠发达或较贫困的免收部分可以少一些。2、合医合药型:即农民到村卫生所诊病免收全部医药费用。但到村卫生所以外的医疗机构诊治疾病,按规定村民要承担大部分医药费用。3、合医不合药辅以大病统筹保险型:即村民到村卫生所诊治疾病免收诊察费、注射及静点的处置费、留置观察的床费(往诊费可全免或部分免除)。村民自愿交纳某几个大病的大病统筹保险费用,大病统筹保险可以不限制家庭成员全部参加,凡参加大病统筹保险的村民按规定交纳一定的大病统筹保险费,一旦发生有关的大病时,由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承担一定的医疗费用。大病统筹保险可以以村为单位,也可以以乡为单位。以前实行的计划免疫、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管理办法,做为合作医疗的补充形式,要继续实行,因其覆盖面窄,不做为合作医疗的基本形式。各试点乡镇应根据自己的实际,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选择不同形式的合作医疗进行试点。(二)筹资渠道及办法原则上坚持国家、集体和家庭共同筹资,以家庭筹资为主,国家和集体公助为辅。农村中的五保户筹资,应以国家和集体筹资为主;乡村企业人员也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吸收他们参加合作医疗,筹资渠道可以区别对待。县(市、区)、乡(镇)、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可协商给予合作医疗扶持,以全部减免或部分减免服务项目费用,为合作医疗提供适当补偿。筹集的资金分为合作医疗储备金和合作医疗流动资金。由村民家庭筹集的资金为合作医疗流动资金,这部分资金一般不少于总筹资的70%。家庭筹资由乡镇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向自愿参加合作医疗的家庭收缴,乡、村两级政权组织不可以任何行政的或经济的手段强行收取或扣除。合作医疗储备金由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筹集。根据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负担管理条例》第六条和《吉林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集体扶持的合作医疗资金可在村提留的公益金中列支。根据《中共吉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各地可从农村村提留公益金中提取一定比例,从乡镇企业和村集体经济纯收入中提取1-3%的资金,由乡镇进行管理,用于农村发展合作医疗。”依据上述有关规定,各试点单位可从本地实际出发,筹集一定资金作为合作医疗储备金,合作医疗储备金一般不超过总筹资的30%。(三)资金管理合作医疗储备金和合作医疗流动资金,由乡(镇)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在乡(镇)金融机构设立专门帐户,不应与任何机构帐户混存。各村提留的部分以村为单位使用。乡镇政府筹资的部分以乡、镇为单位使用。合作医疗储备金主要用于合作医疗流动资金的应急补充和风险补偿。各地要建立合作医疗资金管理制度和财务审计制度,强化科学管理和民主监督。(四)筹资标准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集体经济搞得好、农民比较富裕的地方可以标准高些;集体经济欠发达,农民比较贫困的地方可以标准低些,将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再适当调整。合作医疗流动资金按每年5~20元,合作医疗储备金按每年每人1~6元为宜。各地对大病统筹保险个人应承担的费用,也要本着量力而行的原则确定。有条件的乡镇政府可按实际参加合作医疗的人数,每年每人0.3元-0.8元的标准进行补贴,作为合作医疗储备金的一部分。(五)补偿办法合作医疗储备金和合作医疗流动资金,一律用于已经参加合作医疗人员的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费用的补偿。试点乡镇应参照公费医疗的有关规定,制定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限定某些不予补偿的医疗费用。(六)补偿程序:凡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员,需要在规定的补偿范围内医疗服务时,先自行垫付医药费,经乡(镇)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严格审核批准后,随时在合作医疗流动资金中补偿应付部分。补偿只限于按合作医疗规定的转诊程序和手续,在限定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就医或接受预防保健服务的。(七)补偿比例:试点乡(镇)应根据所实行的合作医疗形式,限定补偿数额,实行封顶补偿办法。一般情况下,村级卫生机构提供的服务,补偿比例在15~20%;乡级卫生机构提供的住院服务和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提供的门诊服务补偿比例在20~30%之间;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提供的住院服务补偿比例最高不超过30%,不论在哪个层次医疗卫生机构接受服务,都要规定限额封顶办法。对在合医不合药的基础上的大病统筹保险型合作医疗,补偿办法应另有规定,如规定凡在合医不合药的基础上参加大病统筹保险的,不论到哪个层次的医疗机构就医,一次性付给一定数额的大病保险费用。对确实因病致贫的,可经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在合作医疗储备金中再补助适当金额。计划免疫和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作为各种类型合作医疗的补充形式,对参与者的保偿办法仍按现行办法执行。六、保证措施(一)加强领导,依法实施。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试点实施方案,明确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试点实施后,适时总结经验,完善有关规定和办法,形成当地的《合作医疗管理办法》。(二)广泛宣传,积极引导。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深入发动,做到家喻户晓,利用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村民的典型事例,启发村民树立互助共济意识,从正面积极引导广大农民群众参加和支持合作医疗。(三)全面实行和完善乡村两级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的改革。试点乡镇要选择已经实施“一体化管理”的乡(镇),对没实施“一体化管理”的地方,可先在试点乡(镇)实行“一体化管理”,在此基础上开展合作医疗试点。“一体化管理”要在合作医疗试点的同时进一步巩固完善,使其与合作医疗制度相辅相承,互相促进。(四)加强对试点乡(镇)卫生院的“三配套”建设和乡医培训。要集中财力、物力、人力优先安排试点乡(镇)卫生院的“三配套”建设,改善卫生院办医条件,切实搞好乡医培训,提高业务素质,满足农民就地就近的基本医疗服务。要优先安排城市医院对口支援试点乡镇的卫生院。(五)加强科学管理和民主监督。要通过科学管理和民主监督使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促进合作医疗的健康发展。
一九九七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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