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意见

颁布单位: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03-07-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贯彻落实《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意见

吉市政办发〔2003〕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3年6月17日正式实施。《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全面纳入了法制化轨道,认真贯彻落实《办法》,对于依法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好《办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切实增强贯彻落实《办法》的自觉性,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全面实施

《办法》是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在总结我市十年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颁布出台的。各级政府及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刻认识颁布和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建立和实施公积金制度,对于加快我市住房建设步伐,促进住房消费增长,提高职工购买住房的支付能力,转变职工住房消费观念,推进城市建设的发展,推进住房货币化分配进程,推进国企改革步伐,拉动我市经济增长,实现“三先四市”奋斗目标,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要广泛深入地开展好《办法》宣传工作,各单位、各部门要把《办法》的宣传与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建立公积金制度的法律、法规结合起来,使《办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规则深入人心。在宣传、学习过程中,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既要当好《办法》的宣传员,又要成为贯彻落实《办法》的执行者。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和践行“三个代表”的重要体现,因此要带头学习宣传《办法》,带头依据《办法》推进工作,带头依法尽职守责。

二、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监督体系,切实把公积金制度实施好

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是确保各项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维护公积金安全的重要保障。按照《办法》的要求,要建立定期执法检查制度。财政、房产、审计、监察和人民银行要强化对公积金的监管意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房产局,监督管理工作由房产局牵头并负总责。由上述五个部门组成监管联席会,建立自上而下的监管体系,定期对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通报。财政部门要按照《办法》要求,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全面监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人民银行要依法加强对受委托银行承办公积金金融业务的监管,规范专户设置。审计部门要严格实施年度审计制度,防止资产流失,提高管理效力。

三、要通力配合,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推进我市各项事业的发展

住房公积金管理是全社会的共同事业,关系到改革的发展进程,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

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要通力配合,发挥全社会力量,把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做好。当前重点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强对县(市)公积金管理部的领导。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作为市中心驻县(市)的管理机构,既要由中心直接领导,又要自觉地接受所在地政府的领导,使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与各县(市)的经济发展相同步,更大地发挥公积金的作用。按照公积金管理的职能和职责,由各县(市)政府主管城建的县(市)长,协助市政府分管公积金管理部的工作。

(二)推行住房公积金的代扣代缴工作。一是已实行财政部门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的县(市)区,要按照《办法》规定,逐步理顺住房公积金基数和缴存比例。即:缴存基数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缴存比例为单位个人各5%(2000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为其缴存的比例为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5%)。二是对于已缴存但未实行住房公积金财政代扣代缴的县(市)区,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市)管理部提供具体情况,各级财政部门研究代扣代缴的具体措施和办法。三是对于尚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政、事业单位,其所在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要加大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力度。结合县(市)的具体情况,对于财政收入较好的县(市)区,要按《办法》规定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落实;对于财政收入困难的县(市)区,要首先保证职工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现代扣代缴,单位缴存部分可适当降低缴存比例,但不能低于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欠缴部分待财政形势好转后进行补缴。具体办法由县(市)区有关单位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具体研究。2003年确无能力交缴的单位可以制定缓缴计划,但要列入2004年预算。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大民营和外商投资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工作力度。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私营、外商投资企业,要按《办法》规定,全面启动住房公积金,进行缴存登记,并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各有关部门要配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做好私营、外商投资企业的住房公积金建立工作。

(三)开展住房公积金管理行政执法大检查。由审计、财政、监察和公积金管理部门,依据《办法》,从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出发,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住房公积金管理行政执法大检查。检查的内容要围绕公积金缴存有关情况进行,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推拖、拒绝检查。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坚持“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处理原则,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要把处理违纪问题与处理责任人结合起来,加大处罚力度,严肃纪律。检查结束后,要将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四)加强住房公积金的审计监督工作。要把住房公积金的审计监督工作纳入日程,切实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审计监督工作。审计监督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审计监督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另一方面,要审计监督好各应缴存单位的工作。审计部门要把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监督纳入审计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建立机制,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按照《办法》的规定,对在公积金管理上不严格、逾期不办理缴存、变更登记、欠缴、少缴、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要依法处理,并给予一定的处罚;对单位逾期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经审计责令限期缴存,仍不缴存的,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要强化审计监督,逐步使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纳入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切实保护广大职工的利益,真正实现公积金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宗旨。

二○○三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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