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吉林市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07-01-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吉市政办发〔2007〕2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吉林市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高新区、经开区:

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农委、市民政局、市人事局联合制定的《吉林市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三十日

吉林市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市农委市民政局市人事局

为切实做好我市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6]36号)及“省政府2007年在全省农村全面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试点工作并扩大到城市的农业人口”的总体安排部署,结合我市城区农村卫生工作的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等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互助共济制度的根本性质和方向;坚持“自愿、互助、公开、服务”的宗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基金管理原则;坚持“合理、规范、有序、简便”的农民个人缴费方式,着力解决城区农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努力减轻农民医疗费用负担,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状况,促进卫生公平。通过探索和实践,完善体制和机制,逐步在我市城区建立起新农合制度。

二、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

2007年,吉林市以四个行政城区即船营、昌邑(含经开区)、丰满(含高新区)、龙潭为单位,形成四个互助共济统筹单元,每个单元的新农合参合率达到70%。到2008年,基本建立起体制健全、政策完善、管理科学、保障有力的新农合制度。

(二)基本原则

一是农民自愿参加原则。要通过宣传教育,引导农民广泛参与,形成有效的共济机制,为新农合制度提供基础和保证。

二是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在宣传动员的基础上,农民自愿参合,按时交费,不得以任何形式垫付;但有条件的乡(镇)、村集体经济可以给予资金扶持;省、市、区三级财政每年按照参合人数及时足额安排专项补助资金。

三是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普遍受惠的原则。在制定农民医药费支付政策上体现以大病为主,同时兼顾农民受益面,引导农民广泛参与,增加新农合基金的抗风险能力。

四是方便可及的原则。新农合管理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要为农民参合患者提供方便可及的医疗服务。参合农民在统筹区域内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有自由选择权,并做到“在哪看病,在哪报销”,“当天出院、当天报销”。报销费用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制度。经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允许,参合农民在邻近的其它县、乡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享受统筹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的同等待遇,医药费到户口所在地的区、乡定点医疗机构报销。

三、统筹方式及筹资标准

根据我市城区农业人口较多的实际情况,新农合试点工作以城区为单位进行统筹、核算和管理。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筹资总额不得低于50元,即农民个人缴费部分不低于每人每年10元,也可根据各区农村经济状况适当提高筹资标准。省、市、区三级财政每人每年按40元标准补助,其中: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3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3.5元,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3.5元。

四、补偿模式

根据《关于200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设计与调整的意见》(吉新农合医办发[2006]13号),结合我市城区农村实际,四个城区补偿模式统一选择为门诊家庭帐户+住院统筹+门诊慢病统筹的模式,其中,门诊个人帐户8元,门诊慢病统筹2元,门诊报销封顶为8元,主要用于本人及其家庭参合成员的门诊医药费补助,结余基金结转下年度继续累计使用。住院统筹不设起付线,基金按每人每年40元提取,主要用于参合农民住院患者医药费用补助和大病二次补助,封顶线为每人每年30000元。住院统筹补偿方案统一为下表所示,并根据年运行和患者受益情况,每年可进行一次调整。

费用分段

报销补偿比例

乡镇卫生院

县级医疗机构

县以上医疗机构

0-300元

30%

20%

20%

300-5000元

50%

40%

30%

5000元以上

60%

50%

40%

五、实施步骤

(一)2007年1月28日前,各城区要完成新农合组织机构的组建工作,即新农合管委会、监委会、新农合管委会办公室、技术专家组等;同时还要完成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

(二)2007年1月30日前,各城区要采取各种有效的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还要召开全区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以上干部参加的新农合试点工作及筹资动员大会。

(三)2007年2月15日前,各城区要组织工作组,深入乡镇、村屯指导乡镇、村完成筹资和合作医疗证的办证工作,同时还要完成本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确定和经办机构及人员的配备与培训工作,建立起各项工作制度。

(四)2007年3月1日,全市各城区正式启动新农合试点工作。

六、保证措施

(一)健全和完善组织领导和办事机构。要站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提高对新农合工作的认识,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保证科学推进。吉林市新农合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城区新农合启动及运行的指导与协调工作,确保各级补助资金足额及时到位。各城区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卫生、财政、农业、民政等相关部门及农民代表参加的新农合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区新农合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负责新农合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在乡镇卫生院等定点医疗机构设立相应的经办人员。具体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同时,还要成立由监察、审计、财政、农业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和乡(镇)农民代表组成的新农合监督委员会,主要负责对新农合试点工作和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督,确保基金安全运行。要成立技术专家组,负责定点医疗机构评审及日常的诊疗、用药、处置等审核指导与评价。

(二)制定相关政策。各城区要在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新农合相关配套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出本区新农合的试点方案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新农合相关制度,选择和确定农民群众方便可及的定点医疗机构;同时,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督导检查,保证新农合基金的运行安全,使农民患病得到及时的治疗以及报销程序简便快捷的服务。

(三)做好资金筹集和基金管理工作。

1.新农合基金的个人筹资部分,采取区领导包片、部门包乡(镇)、乡镇领导包村、村干部包户方式进行,缴费的具体工作由乡镇政府组织相关人员和村干部收缴。农民中的低保户、五保户、优抚对象的参保资金,可由民政部门从农村贫困家庭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和优抚经费中支付。省、市、区新农合补助资金要按各城区参合农民的人数及时足额拨付,并存入新农合专用帐户。

2.新农合基金由各区统一核算和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不准挪用和挤占。在基金使用上,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健全基金使用制度,简化报销审核程序,实行公开办事。落实区、乡(镇)、村公示制度,保证参合农民的参与权、知情权及有效的监督,以增加基金使用的透明度。各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金的监管,审计部门要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强化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要严格按照《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审核、科学合理的确定定点医疗机构。要成立由医学专家、财务管理人员组成的专家组,切实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督和管理,规范医疗收费及服务行为,做到科学医治、合理收费,维护参合农民的合法权益,为参合农民提供比较优质、可及、费用低廉的医疗卫生服务。落实参合农民的“三权”,即在统筹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选择权,对医疗用药、诊疗项目及收费标准的知情权和对使用目录外药品及不予报销诊疗项目的决定权。

(五)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队伍建设。各城区要结合本区新农合工作的实际,根据需要和专业结构,合理配备新农合经办机构人员。特别要做好区级新农合管理办公室的建设工作,包括办公场所、办公设备、人员及经费等。日常工作经费原则上按统筹农民每人一元钱确定。新农合管理办公室要认真履行职责,认真指导全区的新农合试点工作,掌握动态情况,及时了解和解决工作运行中的问题。要加强对乡级经办机构、定点机构和新农合相关政策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新农合管理队伍的素质,使新农合规范运作,稳妥推进,有序运行。

(六)做好宣传工作,创造良好舆论氛围。要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教育,加大对新农合制度的宣传力度;要注意发现和掌握运行中的典型事例,以增强农民对新农合的认知度和认同感,使新农合制度更好地惠及广大农民,提高农民参与新农合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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