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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实施办法》的决定
| 颁布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7-12-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实施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第(一)项修改为:“对不能足额交纳基金的,征(代)收部门应责令限期补交。”
二、第七条第(二)项修改为:“对拒不交纳的,由有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7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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