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节约用水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05-10-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吉政办发〔2005〕44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节约用水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人事厅、水利厅制定的《吉林省节约用水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吉林省节约用水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省人事厅省水利厅二○○五年九月八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全社会的节约用水意识,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步伐,有效缓解水资源短缺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制约,保障全省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设立吉林省节约用水奖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吉林省节约用水奖,由吉林省人民政府设立并组织实施,是在全省范围内对在节约用水的宣传、管理、技术开发与推广、节水器具的研制与应用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取得明显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单位(个人)的最高奖励。

第三条吉林省节约用水奖的评选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发扬民主、注重基层、突出实效、推动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吉林省节约用水奖适用于在吉林省境内的取(用)水户、从事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从事节约用水器具及技术工艺研发推广并取得明显的社会经济或环境效益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吉林省节约用水奖每两年评选1次。

第二章评奖范围、名额及比例

第六条凡在吉林省境内的取(用)水户、从事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从事节约用水器具及技术工艺研发推广并取得明显社会经济或环境效益的单位或个人均可自愿申报评奖。

第七条奖励名额按照省政府关于行政奖励的相关规定,结合当次表彰的实际情况,由省节约用水办公室、省人事厅提出,报省政府核准。

第八条奖励名额分配以当地总取(用)水量、节水水平、经济发展状况以及水资源丰枯程度等指标综合平衡。

第九条吉林省节约用水奖的构成比例:

(一)受奖单位构成比例:生产企业不低于45%,服务行业不低于20%,文教卫生行业15%,机关、事业单位10%,其他10%。

(二)受奖个人构成比例:生产企业不低于45%,服务行业不低于15%,文教卫生行业15%,机关、事业单位15%,其他10%。受奖个人中,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比例不得超过受奖个人总数的20%。

第三章评奖标准

第十条先进集体评奖标准:

(一)认真贯彻节约用水政策法规,经常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群体节水意识强,形成了节约用水风气。

(二)重视节约用水工作,有领导专门分管节约用水工作,并指定专人从事节约用水管理。具有完善的节约用水管理制度,节约用水人力物力投入大,效果明显。

(三)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按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全面实施水平衡测试中确定的节水措施。

(四)制定了本单位节约用水的长、中、短期规划和计划,行业实际用水定额值不超过《吉林省行业用水定额》(DB22/T389-2004)规定的相应用水定额值的1.1倍。

(五)积极采用先进的用水器具、工艺,推广应用节水技术,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六)计量设施配备符合相关标准,运行完好。对供用水设施的养护管理及时到位。原始的查表记录完整、准确。

(七)建立了用水统计制度,有准确、完整的台账,建立了节约用水管理档案。

(八)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

(九)科研设计单位积极组织开展节水技术攻关和工艺改进,积极参与节水管理部门组织的节水科研活动。

(十)有计划地组织节水管理人员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技术素质,按期保质完成节水管理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十一)能够积极支持配合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开展对本单位有关节约用水检查和业务指导等工作。

第十一条先进个人评奖标准: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良好的政治素质。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节约用水方面的各项政策法规。

(二)在所在单位节水风气的形成、节水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以及各项节约用水措施的落实等方面起到了模范带头作用。

(三)热爱节约用水工作,对节约用水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任劳任怨,不怕艰苦,甘于奉献。

(四)在节约用水新工艺、新方法以及新技术的科研、推广等方面取得重要突破,节水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显著。

第十二条在符合第十条、第十一条基本条件要求基础上,单位年节水幅度提高20%以上、年节水量超过1000万立方米或者因节水而产生重大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可申报节水特殊贡献奖;单位或个人在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是在节约用水的新工艺、新技术等方面取得重要突破性成果,对全省节约用水工作产生重要影响并能取得重大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均可申报节约用水特殊贡献奖。

第十三条每届节约用水奖评选的具体量化指标在当届评选前由省节约用水办公室、省人事厅联合下发。

第四章评审机构

第十四条吉林省节约用水奖评审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省节约用水办公室会同省人事厅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吉林省节约用水奖评审机构为吉林省节约用水奖评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省长或受分管副省长委托的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由省人事厅、省节约用水办公室相关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省人事厅、省节约用水办公室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六条吉林省节约用水奖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节约用水办公室,具体负责吉林省节约用水奖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章评奖程序

第十七条每届吉林省节约用水奖的评审工作由省节约用水办公室和省人事厅代省政府进行部署。

第十八条各市州、县(市)节水办(水利、水电、水务、水产局)、人事局和省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吉林省节约用水奖的申报、推荐工作。

第十九条负责申报、推荐工作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评审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标准,对其受理范围内申报吉林省节约用水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填写《吉林省节约用水奖呈报审批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后报吉林省节约用水奖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申报先进个人的领导干部需经由当地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审核后方可上报。

第二十条吉林省节约用水奖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申报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抽查并向领导小组提出初评名单。

第二十一条吉林省节约用水奖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将拟表彰名单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

第二十二条公示结束后,吉林省节约用水奖评审领导小组召开全体会议,审议、确定获奖名单,通过后报省政府审批。

第六章奖励

第二十三条获得吉林省节约用水奖的单位和个人,由省政府进行表彰,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并通过新闻媒体对获奖单位和个人的典型事迹进行宣传报道。

第二十四条获得奖励的单位,在水量分配上予以优先考虑;在推广应用节约用水新工艺、新技术,建设节约用水或污水处理工程上,给予政策和资金倾斜。

第二十五条获得奖励的个人,享受市州级劳动模范待遇,优先参加各类相关学习、培训、考察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吉林省节约用水奖奖励经费在省级征收的水资源费中列支。

第七章评奖纪律

第二十七条全省节约用水奖的评选表彰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公开化,接受新闻媒体、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参与评审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程序,做到公正廉洁、实事求是、团结协作、不徇私情。对违反纪律的,取消其评审资格。

第二十九条申报单位和个人要实事求是,事迹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评审纪律的单位或个人,取消其当次及下次的申报和参评资格。

第三十条对已经获奖的单位和个人,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吉林省节约用水奖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撤销奖励,追回奖牌、奖金和证书,取消其因获奖得到的其他待遇,并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取消其下两届申报奖励资格。

第三十一条获奖集体在获奖后的两年内,如发生严重违背先进集体各项标准的行为、超标排污、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或其他突发性造成大量水资源浪费事件的,视情节对获奖单位分别给与批评、警告、通报批评,直至撤销其节约用水先进单位称号。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评审过程中发生超出本办法规定范围的情况,可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经吉林省节约用水奖评审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吉林省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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