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长春市民用水价格和征收引松工程建设基金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97-10-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长府发〔1997〕85号

关于调整长春市民用水价格和征收引松工程建设基金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引松入长工程项目是我市近年来较大的世行贷款项目,为了能够按期偿还世界银行的贷款,维护我市对外信誉并确保该项目能顺利完成。经省政府批准,决.定从1997年

9月1日起,调整长春市民用水价格,并同时征收引松工程建设基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居民用水价格的标准为:居民水价由每吨O.70元调到1.OO元。增加的O.30元作为引松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方法不变。

二、调整居民用水价格和征收引松工程建设基金,是我市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涉及方方面面,各部门、各单位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调价方案的顺利实施。征收的引松工程建设基金要专款专用,严格管理。

长春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十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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