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支持企业上市基金使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关于对支持企业上市基金使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3-06-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长府办发〔2003〕46号
关于对支持企业上市基金使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对支持企业上市基金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关于对支持企业上市基金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支持企业上市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充分发挥基金对于企业上市的促进作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基金建立和使用的主要目的是进一步调动我市各类企业在国内或境外上市的积极性,支持、推动企业做好上市融资的各项前期工作,解决企业在上市过程中的资金困难,加快企业上市步伐。
第三条基金由市政府研究确定、市财政专项拨款1000万元,由市证券办具体运作、专门用于企业上市的支持性资金。
二、建立基金的宗旨
第四条此项基金是市政府为鼓励和促进企业发展而专门设立的政策性引导资金,其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调节作用,鼓励和支持企业上市融资。
第五条此项基金的设立和运作,对于把企业做大做强,加速企业发展,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增强企业参与国际国内市场竞争的能力,进而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基金使用原则
第六条基金的使用与管理遵循“有偿使用、良性循环、信用担保、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加强监管”的原则。
第七条基金的使用对象是已取得中国证监会受理函,且资质信誉良好,确属资金紧张,又由有关部门推荐需要重点支持的企业。
第八条基金采取无息方式,对每户企业的支持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四、基金管理部门
第九条长春市证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基金使用工作的领导。基金设立专门帐户,由市证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及使用,具体使用对象及额度由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确定。
五、基金使用范围及程序
第十条凡在长春市范围内的市属各类符合条件的拟上市企业均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基金支持的申请报市证券办审查核准。
第十一条凡取得中国证监会上市受理函并与各中介机构签署协议的企业,都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写明:
1、企业基本状况;
2、上市进展情况;
3、企业资金情况及上市所需费用;
4、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函和不可撤销的担保书;
5、企业董事会出具的不可撤销的保证书。
第十二条市证券办在收到申请和推荐函后,在两周内组织人员到企业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企业近两年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资产及负债情况、资信情况;中国证监会的受理函、上市所需各种费用、与中介机构签订协议情况;上市时间安排、上市拟筹资额、还款方式、还款计划等。
第十三条由市证券办将基本符合支持条件企业的考核情况整理汇总后,提出初步意见,向市证券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得到批准后,由市证券办与被支持企业签订《支持企业上市借款合同书》,由主管市长签字生效后,市证券办即可办理借款手续。
第十四条被支持企业得到基金后,应加快运作上市前的有关事宜,并应随时接受基金提供方关于基金使用方面的质询,如发现基金使用与有关规定不符,则可立即停止并收回该项基金。
五、基金使用时间及还款办法
第十五条企业挂牌上市后,必须在两个月内还清基金借款,逾期将按同期银行存款收取利息。
第十六条企业因不可抗拒原因不能上市或延期上市,须在规定时间内以企业自有资金还清此款项。
第十七条此款从借给企业之日起,最长时间为一年。
第十八条对借款企业,要加强财务监督,企业定期向证券办上报资金使用情况,确保政府支持资金的合理使用,发挥其最大效用。政府部门要积极为企业提供服务,搞好协调,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第十九条各借款企业的企业法人为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政府支持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及时归还。
六、附则
第二十条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意见由市证券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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