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春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长春市利用外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长春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03-06-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长府办发〔2003〕48号

关于印发长春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长春市利用外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长春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部门:

《长春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长春市利用外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长春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长春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长春市利用外资

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长春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决定,长春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与长春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长春市利用外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合并,一个机构,三块牌子。长春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长春市利用外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长春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是主管全市对外贸易和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招商引资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现就其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如下: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和外商投资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订全市外经贸、外商投资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有关实施细则、管理规章,并监督实施;拟定全市经济技术合作、国内招商引资的政策措施,发展战略及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拟定全市外贸进出口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执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负责全市进出口配额管理和许可证发放;研究和推广各种新贸易方式(含电子商务);依法指导、协调外国对我市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应诉;管理出口商品商标注册登记后的有关事务,指导出口商品宣传;指导、管理全市边境贸易。

(三)贯彻执行国家、省对外技术贸易的政策、管理规章以及鼓励技术、设备及其它机电产品出口的政策,研究拟定和执行地方性政策、规章和实施细则;监督管理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和国际招标,管理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和引进技术的出口与再出口;执行国家出口管制政策。

(四)参与制定全市外商投资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指导全市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及软环境管理工作;负责核准国家规定限额以下、不需要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有关项目合同、章程的变更;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情况;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市国外经济合作并归口管理全市对外援助;贯彻执行国家、省制定的国外经济合作和对外援助的政策、规章;负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项业务的管理和审批工作;监督检查对外援助项目的实施情况;管理援外经费、专项优惠贷款、专项基金等;推进援外方式改革。

(六)贯彻执行国别(地区)外经贸政策和多边经贸政策、管理规章;负责同我国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及外国驻我市官方商务机构的业务联系;代表市政府参加国际经济贸易组织的活动;参与多边对外经贸、国际服务贸易和国际经贸条约、协定的谈判与签署;管理多边、双边对我市无偿援助与赠款。

(七)负责全市企业外经贸经营权的资格审定、申报和登记工作;拟定境外发展、投资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核准市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外国、港、澳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常驻我市商业代表机构的报批业务;负责外地政府和企事业单位驻长机构的核准、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会同市贸促会归口管理涉及赴国(境)外参加和举办展会或在我市举办名称中含“国际”字样的展会;组织、指导境内外各种外经贸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洽谈会和招商活动等,拟定举办上述活动的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我市到外地和外地来长举办各类展销博览及经贸科技交流等活动。

(八)负责全市经济技术合作和国内招商引资计划的综合调度、统计以及指标项目完成情况的考核认定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区域经济合作和对口支援工作,以及国内友好城市间的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的组织、协调和落实工作;负责本市所属部门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指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国内外招商引资和国内经济技术合作重点项目进行调研、论证、筛选,指导项目包装、设计、印制,组织对外推介与交流;负责我市国内经贸代表团出访的组团、联络协调以及合作项目洽谈的组织衔接工作。

(九)参与全市外经贸宏观调控政策的研究并提出建议;申办中央外贸发展基金项目,负责外贸风险基金管理;负责全市各类进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稽核和出口贴息审核;负责全市外经贸全口径统计、信息发布、外经贸标准化、信息化的工作。

(十)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工作和外经贸行业业务培训工作;指导相关协会、学会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市利用外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设16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局机关政务运行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起草并组织实施;负责以部门名义下发文件的审核、制发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负责秘书事务、文书档案、公共关系、信息宣传、提案和议案办复、信访、保密、保卫、外事工作;负责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机关公共事务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和固定资产管理,监督、指导所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指导基层单位老干部工作。

(二)综合规划处

参与制定全市利用外资、内资及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区域经济技术合作、对外进出口贸易发展战略及中长期规划;参与调查研究全市招商引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区域经济技术合作和进出口贸易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建议;负责全市利用外资、内资、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对外进出口贸易情况的综合工作;负责机关重要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机关相关信息及对内对外宣传工作。

(三)计划财务处

负责全市出口企业指导性计划的下达、奖惩管理,提出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等调控建议;负责全市各类企业对外贸易、劳务输出、国际工程承包和利用外资全口径统计及信息发布工作;负责全市外经贸宏观运行状况的监测、分析;指导全市出口商品基地建设;参与拟定和执行与外经贸有关的税收、信贷、价格保险等政策;管理全市各项外经贸业务资金、专项基金、援外经费;负责全市各类企业出口退税稽核、出口贴息审核等工作。

(四)政策法规处(公平交易处)

负责调查研究全市外经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拟定全市外经贸地方性法规草案及政策、规章;参与重大经贸协议、合同和重大争议案的研究与协调;依法管理全市对外反倾销、反补贴以及保障措施中的有关事务,指导、协调外国对我市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应诉;负责外经贸行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负责对外经贸法律宣传,协调和组织外经贸行业业务培训工作。

(五)外经贸发展处

负责研究拟定全市外经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国际市场深度开发计划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国别(地区)外经贸政策;研究和推广各种新贸易方式(含电子商务);负责申报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审办、发放边境小额贸易出口商品的配额并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市企业外经贸经营权的资格审定、申报和登记工作;负责外国、港、澳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常驻我市商业代表机构的报批和业务联系;组织全市各类进出口企业参加各类小型交易会;负责核准对外贸易出国团组,代市政府出具出国任务批件;联系市外经贸企业管理协会。

(六)对外贸易管理处

负责研究拟定全市进出口商品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编报全市进出口商品配额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计划内和一般进出口商品指标及部分配额的申请、分配和许可证的确定与发放;监督管理全市进出口商品配额(不含机电产品配额)招标工作;负责出口商品商标注册后的有关事务;执行国家加工贸易政策,负责审批管理全市加工贸易;组织全市各类进出口企业参加除高交会及小型交易会以外的国内外出口商品交易会、贸易洽谈会、商品博览会等经贸活动;管理出口广告业务;联系国家进出口商会。

(七)机电产品进出口处(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的政策规章、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分析机电产品进出口情况,编发有关资料;根据国家制定的机电产品进出口目录,指导、协调全市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投标工作;调整机电产品出口商品结构,负责推动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体系建设,组织全市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参加国内外机电产品展(博)览会,开拓我市机电产品出口的国际市场。

(八)科技发展和技术进出口处

贯彻执行国家、省对外技术贸易的政策、管理规章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的政策,管理技术和成套设备及高科技产品的出口;监督管理全市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和国际招标;执行国家出口管制政策;参与组织多边和双边工业技术合作;负责外经贸科技发展、技术进步和信息化、标准化等项事务;组织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参加高新技术产品交易会;负责核准我市机电、技术进出口贸易出国团组,代市政府出具出国任务批件。

(九)国外经济合作处

贯彻执行国家对外经济合作的政策、规章;负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项业务的管理和审批工作,规范外派劳务经营秩序;负责从事国外经济合作业务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外派劳务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的年审;负责审核我市对外经济合作出国团组,代市政府出具出国任务批件。

(十)国际经济援助处

贯彻执行国家多边经贸政策,代表市政府参与多边对外经贸谈判、国际服务贸易谈判和国际经贸协定的谈判与签署;积极争取多边、双边对我市的无偿援赠并实施管理,监督受援项目的执行情况;执行国家对外援助政策、规章和方案;负责对外援助资金的具体使用;推进援外方式的改革;贯彻和执行国家和省境外发展、投资的政策和法规;核准市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并实施监督管理。

(十一)外商投资促进处

负责贯彻国家有关利用外资工作的政策、法规,促进外商来长投资工作;指导、参与重大利用外资项目的洽谈和跟踪;联系世界500强及大跨国公司驻国内商务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国内外外商投资交易会、展销会、洽谈会及重大招商引资活动;提出全市招商引资出国团组的计划;负责外商投资政策咨询、法律咨询、项目咨询和项目对接及相关指导工作;负责协调和督促全市利用外资项目的设计和包装工作;负责邀请和接待外商相关工作;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和备案工作。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处

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变更、企业终止、提前终止和清算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承包经营、委托经营的审批工作;负责“两类”企业的考核和确认工作;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的联合年检工作;负责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计划和配额许可证的申报工作;负责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及全市招商引资出国团组的核准工作,代市政府出具出国任务批件;负责指导、调节、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纠纷工作;指导全市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和出口创汇、外资到位及利用外资各项统计工作;协调指导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工作。

(十三)利用外资督查处

负责督查全市涉外窗口单位和执行收费部门的涉外服务工作,并进行测评;负责督促检查全市重大外商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负责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案件的调查、协调和处理,指导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工作。

(十四)经济技术合作处

负责国内经济技术合作与招商引资有关政策、规划、计划的研究拟订及组织实施;负责国内引资指标完成情况的统计调度和考核认定以及有关信息工作;负责经济技术合作与国内招商引资重大或重点项目的组织考察论证、跟踪协调和服务工作;负责区域经济合作、国内友好城市合作和对口支援工作;负责国内经贸代表团互访的组团、联络及合作项目的衔接、洽谈工作;负责国内招商引资的咨询服务和接待投诉工作;负责本市所属部门的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指导工作。

(十五)经济贸易协作处

负责国内区域经贸和科技交流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我市到外地及外地在长举办的展销博览活动;负责名企、名品、先进技术的引进工作,参与我市产品结构调整和企业嫁接改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高新技术、专利技术合资合作及成果转让的洽谈和协调工作。

(十六)外地驻长机构管理处

负责外地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申请设立驻长机构的核准工作;负责长春市企、事业单位到外地设立机构以及外地驻长机构设立有关管理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外地驻长机构之间的经贸信息交流及参加我市有关经贸活动。

机关党委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设置。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工资、机构编制、奖惩、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管理工作由机关党委代管。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市利用外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63名,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行政编制2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6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5名;处级领导职数2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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