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属中外合资企业理顺职工劳动关系处置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宁波市经济委员会文号:
颁布日期:2001-01-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市属中外合资企业理顺职工劳动关系处置办法的通知

市属各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市政府《关于宁波轻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改制方案的批复》(甬政发[2000]274号)文件精神,现就经委系统市属中外合资企业职工理顺劳动关系具体处置办法,提出以下意见:

一、由原国有、集体企业与外方共同出资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含与宁波市外中中合资企业),经中外(中中)各方协商达成共识,可参照甬政发[2000]34号文件有关政策,理顺职工劳动关系。

二、中外合资企业存续期间,原中方户职工一次性发放经济补偿金的标准,采取按工龄分段计算的办法。具体为:合资前均按我市1998年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896元)计算。合资期间,按劳动部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第8条规定,按企业改制时该职工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补偿,本人标准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算。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最高不得超过1998年社会月平均工资的150%。

三、中外(中中)合资企业发放职工经济补偿金来源,合资前由中方户承担,或中方户隶属控股(集团)公司在系统内调剂解决;合资期间由合资各方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

宁波市经济委员会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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