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宁波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3-10-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印发宁波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月十日
波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应急预案
第一部分总则
一、目的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症,SARS)是由SARS病毒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具有起病急、传播迅速、病死率较高等特点。为了科学、规范、有效地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指导各地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把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尽最大可能防止或减少该传染病对我市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二、指导思想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沉着应对,措施果断;依靠科学,有效防治;加强合作,完善机制”的总体要求,以控制疫情为中心,加强领导、依靠法制、动员社会,建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控、治长效机制,保障全市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工作原则
防治结合,以防为主;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群专结合,以专为主;科学防治,依法管理;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全市区域范围内涉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与控制的各项工作。
第二部分组织管理
一、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要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切实加强领导。
(一)领导小组
成立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常态管理下,由市政府领导负责;市域范围内发生疫情进入应急状态后,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卫生、公安、教育、宣传、广播电视、检验检疫、交通、民航、铁路、港务、海事、财政、经委、贸易、外经贸、药监、科技、民政、劳动与社会保障、人事、建设、农业、林业、外事、文化、工商、物价、环保、城管、体育、旅游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和检查督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专家咨询委员会,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市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及时协调处理解决防治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下设5个工作组。
⒈文秘综合组
⑴协调落实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制定的防治政策措施,研究提出需经市领导小组决策的重大议题。
⑵协调处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市级相关部门与各县(市)、区条块之间的工作关系,以及其他有关重大问题、突发事件。
⑶负责起草领导的讲话稿、汇报材料及其他文稿,整理印发有关会议纪要,起草审核印发指挥部的各类文件。
⑷负责各类会议的通知文电、简报的收发、处理及管理。
⑸加强与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机构及兄弟城市间的联系和沟通;协调涉外及港澳台同胞防治工作。
⑹负责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工作制度的制定和督促检查,并做好办公室内部各项生活后勤保障工作,确保日常工作、夜间值班的正常进行。
⑺完成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⒉技术指导组
⑴负责疫情动态、专报的编报。
⑵组织制定、修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预案及各种相关技术方案。
⑶组织、协调落实疫情监测与预防控制措施。
⑷指挥协调市与各县(市)、区疾控机构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消杀工作。
⑸负责组织协调病人诊断、救治工作。
⑹制定医疗救治方案。
⑺指导医疗机构诊断、治疗抢救和卫生防护,督促检查医疗机构落实操作规程。
⑻制定医疗救治的资源配置方案。
⑼做好市领导小组的技术参谋,负责对各地各部门各单位防治工作的人员培训。
⑽完成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3.物资保障组
⑴负责协调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组织落实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经费,及时汇报经费需求情况。
⑵负责防治物资的供应、发放、储备和资金使用监管,指导物资采购。
⑶负责协调市经委、贸易局监控和调度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物资生产企业的生产情况以及做好物资调拨调配工作。
⑷负责收集整理物资储备、供应、需求信息;负责提供全市应急医药用品物资储备技术指南。
⑸完成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4.新闻宣传组
⑴宣传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
⑵组织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识健康教育。
⑶宣传报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
⑷负责召开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新闻发布会、组织新闻媒体采访等有关事宜。
⑸宣传报告抗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先进人物与先进事迹。
⑹编发各类抗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宣传资料。
⑺完成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5.信息督查组
⑴负责督促检查全市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情况。
⑵负责对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下达的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任务的督办落实。
⑶负责指导检查各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⑷收集中央、省、市有关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部署信息和外地防治工作情况,掌握我市防治工作动态,及时反映各地、各部门防治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
⑸编发全市《非典防治信息》和《非典防治工作简报》。
⑹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信访、案件查办工作。
⑺完成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专家咨询委员会
建立由卫生管理、疾病预防控制、临床医学、检验等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委员会,提供技术咨询,并随时根据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疫情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补充、完善各项应急处理技术方案。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判定疫情的分级类型,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及疫情分级警戒等级的建议。
各县(市)、区参照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其日常办事机构。
二、相关部门职责
(一)卫生行政部门
承担常态管理下市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控制、医疗救治等实施方案及技术规范;负责组建由预防和临床专家组成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专家组,指导落实流行病学调查、诊断、隔离、救治措施;组织评估临床隔离治疗病人和预防控制疫情的措施效果,完善各项防治方案;组织、协调卫生技术力量,及时发现、诊断和治疗管理病人,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组织实施疫区和疫点隔离消毒等控制措施和人群预防;组织开展卫生宣传教育,向社会和有关部门提供宣传资料;组织开展实验室病原检测,研究有效的防治方法和药物;做好学校、托幼机构、医院和公共场所等重点单位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负责确定监测点及监测网络,掌握疫情动态和分析疫情趋势,及时准确地向政府报告,根据规定程序公布疫情和防治信息,提出预防控制对策和措施;必要时,提请政府对疫区采取疫情紧急控制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物资和经费储备计划;积极指导有关部门,做好社会群体性活动和国际交流活动的卫生保障工作。
(二)公安部门
协助卫生部门及有关部门及时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点、疫区的隔离封锁,做好疫点、疫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做好交通疏导工作,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对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不予配合的,依法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措施;配合交通部门实施交通检疫;严格互联网信息管理。
(三)教育部门
教育部门要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认真负责做好学校、托幼机构等单位的预防工作。组织实施学校学生和托幼机构儿童的晨检制度,及时向当地医疗卫生机构报告可疑病人;开展校园环境整治,加强后勤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改善卫生条件,保证学校教室、宿舍、食堂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和空气流通;要利用校内、校外的各种活动,课内、课外的不同形式,积极组织开展对学生和教职员工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其他传染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防病科学知识;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推广使用呼吸道传染病预防疫苗的宣传教育工作,减少呼吸道传染病爆发;按分级警戒控制措施的相关要求,落实学校紧急防控措施。
(四)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突出新闻报道的主旋律。准确、及时发布疫情信息和疾病预防控制的措施;实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信息报道审核制度,依法按规定程序进行报道。协助做好群众防病知识宣传,提高市民自我防范能力。切实加强对新闻传媒的管理。
(五)检验检疫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切实加强对出入境人员的卫生检疫、医学询问和医学观察工作,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防止非典型肺炎等传染病的传入和传出;收集和提供国外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动态和信息。
(六)交通、民航、港务、铁路等部门
制定本系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预案;依据《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及其实施方案,建立交通检疫机制,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具体组织对交通工具的乘运人员进行交通检疫、交通工具和场所消毒;提供有关资料,配合地方对交通工具上的病例和疑似病例接触者进行查找;优先安排疫情控制所需物资和人员疏散的运送等工作;对发现的有可疑症状的病人及时报告卫生部门。
(七)海事部门
配合港务、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等部门做好锚地及海上船只中不明原因发热病人的转送工作。
(八)财政部门
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制定经费保障方案及相关政策,保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的药械、医疗救治、疫情处理等所需经费;保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所需要的日常工作和运行经费。
(九)经委、贸易部门
根据工作的需要,积极组织疾病防治药品、器械和防护用品等的生产、储备,确保质量,及时供应防治工作所需的药品、器械、防护和疫区的生活用品等,保证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疫区群众的生活需要。
(十)外经贸部门
组织进口国内紧缺的药品、器械、防护用品等物质,积极争取国际组织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处理的技术及物资援助,组织做好市内外资企业、外贸洽谈考察商团的防治工作。
(十一)药监部门
负责督促药品、医疗器械的贮备,根据需要及时提供药品、医疗器械生产和储备信息;加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
(十二)科技部门
协调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检验检测技术的科研攻关;组织开展国内外的科研合作与交流。
(十三)民政部门
开展低收入困难人群及外来民工的医疗救助,负责国内外团体、个人捐赠用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使用工作。督促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病例的尸体处理、殡葬等工作。
(十四)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
根据各自主管的对象,督促落实密切接触者在医学观察期间的各项工资待遇;人事部门要制定参与应急处置队伍和人员的补贴、奖励政策。
(十五)建设部门
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建筑工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制定本市建筑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设计技术措施,严把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关,提出建筑抗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控措施。
(十六)农业部门
做好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相关的动物疫病疫情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指导家畜家禽及人工驯养野生动物饲养场(户)及屠宰场搞好动物卫生,严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通过动物和动物产品传染。
(十七)林业部门
严格查处违法偷猎、贩运和加工能够作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染病宿主的野生动物的行为。
(十八)外事部门
负责及时向在甬外籍专家和国外来访友好团体通报有关情况,做好沟通工作,消除他们的疑虑;协调在甬外籍人员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协助政府新闻办等部门为国外和港澳台媒体提供必要的服务。
(十九)文化部门
配合卫生部门,加强对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及网吧的卫生监督管理,宣传有关卫生防病知识,保证场所空气流通。
(二十)工商、物价部门
工商部门加强对市场经营秩序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物价部门加强市场价格监测,依法贯彻实施价格干预措施,严厉打击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二十一)环保和城管部门
做好被病原体污染的污水、医疗废弃物的处理的监督和指导,监督相关废弃物按规定要求收集、处置;做好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
(二十二)体育、旅游等部门
根据行业特点和各自的工作职责,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切实做好重要赛事和重要旅游节日的卫生保障工作,确保各项活动顺利进行。旅游部门要负责做好外出旅游人员的健康教育,必要时劝阻或限制旅游者到疫区旅游;督促涉外宾馆、饭店做好日常性预防消毒等工作。体育部门配合卫生部门督促经营性体育场所做好日常性预防消毒工作。
(二十三)其他各有关部门
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工作。
第三部分疫情的分级、判定和解除
一、疫情的分级
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严重程度及疫情变化情况,分级实施紧急控制措施,以达到最有效的预防控制效果。
(一)疫情预警(蓝色)警戒
国内已有疫情或其他国家或地区有疫情发生,我市未出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学观察病例、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人。
(二)C级疫情(黄色)警戒
本市出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多个医学观察病例或疑似病例1例,未出现临床诊断病人;或省内及周边地区有疫情发生,我市存在疫情传入可能。
(三)B级疫情(橙色)警戒
本市出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病例数<6);或已出现续发临床诊断病例或医源性传播;或有2个以上(含2个)县(市)、区发生疫情,并有在本市传播的趋势。
(四)A级疫情(红色)警戒
本市出现6例(含6例)以上临床诊断病例;或有5个(含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并有较明显的流行趋势。
二、预案的启动和警戒疫情的判定及发布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依据疫情报告的病例数、疫情范围、严重程度及可能流行趋势,依据疫情预警和疫情等级标准作出初步判定,上报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组织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判定;经判定达到疫情预警及C级以上疫情,由市卫生局向市领导小组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由市领导小组决定启动预案,并发布相应级别的疫情警戒。
三、疫情警戒的降级和解除
(一)疫情警戒的降级和解除标准
A级疫情警戒发布后,经采取控制措施,疫情得到有效控制,临床诊断病例治愈出院,住院临床诊断病例少于6例,且发病区域少于2个县(市)、区,并维持14天的可以降为B级疫情警戒。
B级疫情警戒发布后,经采取控制措施,疫情得到有效控制,临床诊断病例治愈出院,仅有住院疑似病例,并维持14天的可以降为C级疫情警戒。
C级疫情警戒发布后,经采取控制措施,疫情得到全面控制,疑似病例治愈出院,且医学观察病例少于5例,并维持14天的可以降为疫情预警。
根据卫生部、世界卫生组织公告,国内及全球疫情已得到控制,我市已无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相关密切接触者经14天留验观察未出现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的,解除疫情警戒。
(二)疫情警戒的降级和解除程序
疫情警戒的降级或解除,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出,上报市卫生局,经市卫生局组织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判定,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市领导小组批准,宣布疫情的降级或解除疫情警戒。
第四部分疫情警戒的应急响应
一、疫情预警的响应
(一)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各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应急控制措施。
(二)各级卫生专业机构及有关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进入应急状态;启动发热门诊日统计报告,实施医学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报告和零报告制度。
(三)各新闻媒体加强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科普宣传,提高群众的防病意识。
二、C级疫情警戒的响应
C级疫情警戒发布后,在疫情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开展以下工作:
(一)市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疫情发生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设立领导小组,县(市)、区委、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统一领导当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
(二)市卫生局立即组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专家组赶赴疫情发生地指导疫情控制工作,及时将疫情及防治情况上报省卫生厅并且通报全市各县(市)、区,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向社会公布疫情。
(三)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病人的救治工作,立即将疑似病人送指定的定点医院进行隔离治疗和抢救,医学观察病例在其就诊的医疗机构隔离诊治。市、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病家消毒等,确定并追踪密切接触者,迅速开展现场控制工作,并及时将采集的样品进行检测。同时进一步加强本地区的疫情监测,密切注意疫情动态。
(四)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加强校园管理,落实晨检制度,对体温异常(体温≥37.5℃),并有传染病可疑症状的人员,及时到发热门诊就诊。
(五)建筑工地加强人员管理,落实外来人员登记制度,对来自疫情流行地区的要实施健康体检和医学观察2周。
(六)对来自疫情流行地区的飞机、火车、长途客车实行重点检查。对乘客测量体温,填写《健康申报表》,对有可疑发热症状的人员立即采取隔离、移送、留验等措施,对交通工具进行消毒。
(七)适当控制到疫情流行地区的旅游及公务活动,并实行向主管部门报告和登记制度。
(八)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建立与辖区内各单位之间的防治工作信息沟通与协调机制,将可疑人员的排查工作纳入日常工作。
(九)根据需要设立留验站。
三、B级疫情警戒的响应
B级疫情警戒发布后,在C级响应的基础上,开展以下工作:
(一)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市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
(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治后备医院做好收治病人的准备;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控制疫情的需要,调动疾控人员和专家,支持疫情发生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工作。无疫情发生地区要认真做好疫情监测和收治病人等准备工作。
(三)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划定疫点和实施管制的建议;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付诸实施。
(四)停止疫情发生地一切大型经贸、旅游、文艺体育等人群聚集活动;对发生疫情的基本单位(如学校、宾馆、工厂)实施停课、停业或停工。
(五)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建立出入门管理制度,必要时实行封闭式管理。
(六)全市各大公共场所、交通工具、学校及托幼机构等开展预防性消毒工作。具体要求按照卫生部《公共场所、交通工具、学校及托幼机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性消毒措施指导原则》(〔2003〕8号公告)
(七)全市交通、民航、港务、铁路等部门启动交通检疫机制,在政府的支持下,组织对交通工具内的乘运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
(八)全市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强化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科普知识宣传,引导舆论,防止社会恐慌情绪的出现。各部门、各单位要做好本部门、本单位职工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A级疫情警戒的响应
A级疫情警戒发布后,在B级响应的基础上,开展以下工作:
(一)在市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全市各级、各部门全面启动群防群控网络,实行区自为战、村自为战、校自为战、厂自为战、楼自为战,严格落实和检查各项防控措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与村委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点和场所的隔离控制,做好后勤保障和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市政府根据疫情控制需要依法进行现场隔离、疫区的确定和封锁,启动应急储备基金和物资,保证疫区所需的医疗救治、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和供应,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必要的措施,做好生产、生活和新闻宣传工作。
(三)卫生部门及时收集和掌握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情况等动态变化;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专家咨询委员会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向市政府提出下一步预防控制疫情的建议。
(四)根据控制疫情和救治病人的需要,市卫生局在全市调动医疗卫生人员和相关设备等,支持疫情发生地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治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加强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力量。必要时请求省卫生厅派出专家指导防控工作。
(五)疫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疫情控制需要,报经市政府批准,采取限制或停止集市、集会、停工、停业、停课等紧急措施。
(六)未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的县(市)、区委、政府要服从市领导小组的统一调度,必要时支援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同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严防疫情传入本辖区内。
五、其他
在特殊情况下,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需要,市政府可以确定采取必要的应急响应措施。
第五部分疫情现场控制
一、现场流行病学调查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急机动队按规定时限到达现场,按照卫生部办公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的要求,立即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核实诊断,并做好记录。根据流行病学调查获得的信息,及时进行密切接触者的追踪调查。同时,做好病人和疑似病人样品的采集工作,定点医院的医务人员负责采集住院病人和疑似病人的样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采集非住院对象的样品。具体要求见卫生部办公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体样品采集、保藏、运输和使用规范》(卫发电〔2003〕39号)。
二、现场消毒处理
按照“早、小、严、实”的原则划分和处理疫点或疫区,对病人、疑似病人、医学观察病人的住所及可能污染的场所进行消毒处理。
(一)病人、疑似病人和医学观察病人的分泌物、排泄物及其污染的场所与物品,必须经消毒处理。具体要求见卫生部办公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试行)》(卫发电〔2003〕43号)。
(二)病人或疑似病人的遗体由所在医院负责消毒处理。遗体必须及时就地火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消毒处理以及遗体运输和火化人员的防护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具体要求见卫生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知》。
(三)医疗机构内的消毒,由医疗机构安排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消毒人员负责实施。单位和病家的消毒,由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安排经培训合格的消毒人员负责实施。具体要求见卫生部办公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试行)》(卫发电〔2003〕43号)。
三、病例的隔离治疗
(一)临床诊断病例及疑似病例: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120专用救护车运送至指定的定点医院隔离救治;外籍和港澳台籍病例和疑似病例送宁波市传染病医院。
(二)医学观察病例:由报告医院就地隔离、治疗及观察。
(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出院后,病例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做好随访工作。
四、接触者的判定和医学观察
(一)接触者的判定:接触者分为密切接触者与一般接触者,其判定按照卫生部《关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试行)》(〔2003〕11号公告)进行。
(二)密切接触者一般采取家庭隔离,必要时也可采取留验站集中隔离医学观察,隔离场所实施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
(三)一般接触者实行医学观察,每天测体温1次,若出现体温异常和相关症状,应立即到就近的发热门诊诊治。
五、特殊场所的现场处理
(一)国境口岸
在出入境口岸运输工具(飞机、轮船)上发现的病例、疑似病例,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立即将其运送至指定的定点医院隔离诊治;在同一运输工具上入境的密切接触者应立即送就近的留验站,进行隔离留验和医学观察。运输工具由检疫部门及时进行消毒处理。
(二)国内交通工具
在飞机、火车、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上发现病例、疑似病例后,交通工具上的负责人应立即采取通风、隔离、消毒等控制措施,做好与病人、疑似病人同舱、同一车厢的乘客和密切接触人员的调查登记。由民航、铁路、港务、交通等相关部门立即通知当地120急救中心,由当地120专用救护车将病例、疑似病例送就近的定点医院诊治;密切接触者由上述相关部门负责送就近的留验站隔离留验。
铁路、交通、港务、民航、检疫等部门和交通工具上的负责人应及时向病人、疑似病人所在地的县级疾控中心报告疫情信息,并协助卫生部门做好流行病学调查。
六、医源性感染的预防与控制
(一)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重视和预防医源性感染,组织做好医疗废弃物和医院污水的处理的指导工作,卫生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医院隔离、消毒及个人防护等的督查工作。
(二)各级医院要加强管理,严格各项消毒隔离制度,确保预防医源性感染措施落实到位,具体要求见卫生部办公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试行)》(卫发电〔2003〕43号)。
(三)医护人员、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及实验室检验人员在工作过程必须遵守操作规程,严格做好自身防护。具体要求见卫生部办公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试行)》(卫发电〔2003〕43号)和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现场流调人员防护指导原则》。
第六部分医疗救治
为了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严防医源性感染,按照“首诊负责,分类诊治,设置规范,措施适当”的原则实施医疗救治。
一、应急反应
(一)医疗机构在诊疗服务过程中,实行首诊负责制,对不明原因的发热病人询问流行病学史。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应立即采取隔离措施,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非典型肺炎和疑似病人转运工作的通知》规定,妥善作好病人转运工作。
(二)定点医疗机构发现或接到医学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后,要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和推荐治疗方案补充说明》(卫发电〔2003〕45号)的有关要求,立即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同时做好消毒隔离工作。
(三)设有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发现或接到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后,隔离可能被污染的区域和可能被感染的人员,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按有关规定作好病人转运工作。
(四)设有医学观察的医疗机构接到医学观察对象后,立即按照医学观察工作有关要求,开展医疗救治及观察,及时发现与转送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协助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五)当进入黄色警戒时,未设立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不得接诊不明原因的发热病人,应由乡镇政府(街道办)或120安排专车及时将病人转送到就近的发热门诊就诊。
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医务室(所)、个体诊所等医疗机构不得接诊发热病人,应及时将病人转送到就近的发热门诊就诊。
(六)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卫生部关于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医院消毒卫生标准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使用有效的防护用品,防止医务人员感染。
(七)医疗机构收治临床诊断病例或者疑似病例,实行先收治、后结算的办法。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为由拒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
二、定点医疗机构
(一)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和后备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设置,随着疫情的进展,卫生行政部门可酌情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设置进行扩充。定点医疗机构的设置规范见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浙江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发热门诊和隔离病房设置指导意见的通知》和卫生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医院建筑设计要则的通知〉》。
(二)采取积极措施救治病人,减少并发症,严防因医疗不当引起死亡病例的发生;对重症病人的抢救,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进行技术力量调配,必要时请上一级专家组成员会诊,努力降低病死率。
(三)严格按照卫生部《医院消毒隔离工作指南(试行)》的要求,保持病房空气流通,做好病人污染物的消毒处理,注意环境卫生,严格落实个人防护措施。医疗卫生机构必要时可以对临床诊断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进一步做医学检验。
(四)定点医疗机构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后,应每天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病情动态情况,病人病情发生明显变化时,要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按时上报至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收治医学观察病例的医疗机构,亦应每天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病人动态情况。
(五)诊疗原则及出院标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临床诊断标准、推荐治疗方案和出院诊断标准,按照卫生部发布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诊断标准、治疗方案和出院标准》执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医疗机构所送检的病人样品进行相应检验,其检验结果作为医疗机构临床诊断的参考依据。临床诊断、治疗、检验工作具体要求见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新修订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和推荐治疗方案和出院参考标准的通知》(浙卫发〔2003〕117号)、卫生部办公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和推荐治疗方案的补充说明》(卫发电〔2003〕45号)、卫生部办公厅《非典型肺炎人体样品采集、保藏、运输和使用规范》(卫发电〔2003〕39号)。
三、发热门诊
(一)按照“数量适当、布局合理、条件合格、工作规范”的原则,县及县级以上的综合性医院、乡镇中心卫生院和具备条件的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包括街道、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立与普通病人相隔离的发热门诊或呼吸道感染门诊,做好门诊病人的分诊工作,防止门诊病人的交叉感染。
(二)发热门诊的设置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发热门(急)诊设置指导原则(试行)》要求执行。
(三)发热门诊要设在医疗机构内独立的区域,并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设有引导标识,指引发热病人抵达发热门诊。
(四)发热门诊应当分设候诊区、诊室、治疗室、检验室、放射检查室等;放射检查室可配备移动式X光机,并提供挂号、收费一条龙服务。
(五)发热门(急)诊应当配备有一定临床经验的临床医师,并经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识培训,熟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与其他发热疾病的鉴别诊断。
(六)发热门(急)诊和隔离留观室的消毒、隔离、医务人员防护等,要按照卫生部办公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试行)》(卫发电〔2003〕43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发热门(急)诊设置指导原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发热门(急)诊需转运临床诊断病人和疑似病人时,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转运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留验站
(一)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留验站的设置和后勤安全保障,县级卫生部门负责留验站医学观察和消毒处理的技术指导和管理。
(二)留验站负责交通工具中发现的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及其他特殊场所和特殊人群的密切接触者的隔离及医学观察。
(三)留验站应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提供食宿与服务。
(四)留验站必须做到相对独立,合理安排出入口通道及留验人员流向,采取有效隔离措施,有条件的可设立独立的业务用房。
(五)留验站要认真执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转运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的转运交接工作,做好相应记录,详细记录此病人去向,并由交接人签字。
第七部分疫情的报告、通报与发布
一、病例诊断
根据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的临床诊断标准(试行)》,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专家组(以下简称防治专家组)负责对各县(市)、区首例临床诊断病例的确认和全市诊断确有困难的临床诊断病例的诊断。各县(市)、区级防治专家组负责辖区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的诊断;对诊断确有困难者,按规定填写专用会诊单,可请市防治专家组会诊确认。医学观察病例由各医疗机构防治专家组确认,对诊断确有困难者,按规定填写专用会诊单,可请县(市)、区级防治专家组会诊确认。
二、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一)报告内容
⒈医务人员作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或医学观察病例的诊断后,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的误报情况、转归情况及时进行订正和报告。
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疑似病例、医学观察病例以及前两类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详细填写《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调查表》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调查表》并上报。
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辖区内的疫情处理情况,包括疫点数、密切接触者追踪调查、病例的病情变化等情况要及时报告。
(二)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⒈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和医学观察病例的责任报告人。
⒉除责任报告人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疑似病例和医学观察病例的义务报告人。
⒊疫情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铁路、交通、民航、厂矿企业、学校等部门和系统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或医学观察病例,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军队、武警系统的医疗机构发现地方就诊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或医学观察病例,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向当地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在对入境的外国和港、台等外来人员检疫中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或医学观察病例时,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向当地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三)报告程序和方式
⒈实行首诊负责制,发现符合卫生部诊断标准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或医学观察病例时,由接诊医院负责以最快的方式(城镇应于2小时、农村应于6小时内)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首诊医生要认真填报《传染病报告卡》,由医院指定专人负责寄送(传真)至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输入国家疾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无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用疫情专用电话进行报告;医学观察病例也要填报《甲乙类传染病报告卡》,但在卡片显著位置注明“医学观察病例”,不进行网络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必须尽快核实,在2小时内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要求见卫生部《关于印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实施方案>的通知》(卫疾控发〔2003〕222号)和卫生部《关于全国医疗机构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网络直报工作的通知》(卫发电〔2003〕109号)。
⒉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及时将辖区内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调查表》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调查表》输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调查专报信息系统”实施网络直报。医学观察病例的个案调查表采用传真方式逐级上报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进行网络报告。
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于2小时内报告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有外籍人员病例,同时抄报市外事办公室。
⒋当地政府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三、疫情通报
(一)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上级疫情通报后,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二)接到通报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向同级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并通知本辖区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各项预防控制工作。
四、疫情发布
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省卫生厅发布的疫情信息,经市政府同意,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的疫情情况。
第八部分疫情监测、分析和预警
各地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加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监测工作,建立监测网络和实验室快诊检测系统,提高疫情监测的敏感性和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掌握疫情信息,并根据疫情等级变化及时调整监测范围。
一、监测内容
(一)病例监测
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和医学观察病例的诊断、报告、流行病学调查和门诊登记等情况进行监测;对病例的发病与就诊时间分布、病例的性别、职业、年龄及地区分布等进行监测;对城乡社区及医疗单位的各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可疑的输入性、续发性及群体性发热疫情开展流行病学主动搜索与侦查。
(二)发热病人监测
设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对发热门诊的门诊量以及发热病人进行监测。监测内容主要为发热或肺炎病人的就诊数、住院数、就诊及住院病例占门诊量比例;发热病人的呼吸系统症状以及全身症状(包括体温、咳嗽、有无咳痰、痰液性状、胸闷、呼吸加速、气促、呼吸窘迫、头痛、关节酸痛、乏力等);聚集性相同症状的病人等。
(三)重点人群监测
⒈各医疗卫生机构对本单位从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人员的健康情况进行监测。
⒉交通、铁路、机场必要时对来甬、返甬、离甬人员执行健康申报制,测量体温。
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宾馆等必要时组织对辖区内的来甬、返甬人员实行健康监测。
⒋学校、托幼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必要时实行晨检,主要是测量体温。
(四)实验室监测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实验室病原学监测工作。
二、工作程序
各级各类监测单位开展相关监测工作后,及时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各类监测资料,汇总后逐级上报。达到疫情预警警戒(蓝色警戒)及以上后,各项监测资料应实行每日报告制,警戒解除后实行周报制。
三、监测资料的分析与预警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收集全市各类监测资料,对收集的数据进行整理、汇总,定期分析疫情的动态变化趋势;对外籍人员、学生等特殊人员要做专题分析,提出技术对策;发现同类症状病例异常增加或其他异常情况时,及时调查分析原因;分析发热、急性呼吸道疾病、肺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的流行特征,向市专家咨询委员会提供预测、预警背景资料,以便及时对疫情作出预警。
四、监测点设置
(一)达到疫情预警
启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疾病监测网络,对4家市级监测哨点医院发热待查的呼吸系统疾病患者进行重点监测。
(二)达到C级疫情警戒
对交通道口、街道(乡镇)、企事业单位返甬、来甬人员的监测资料及学校、托幼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监测资料进行收集和分析。
(三)达到B级及以上疫情警戒
市卫生局根据疫情流行情况,组织开展血清流行病学监测和人群感染率监测,同时落实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监测方案。
第九部分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级责任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作为重大的政治任务,摆到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保证各项防治工作真正落到实处。要坚持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将预防与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对领导干部考核的内容。对不认真履行政府和部门职责,麻痹大意、玩忽职守,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蔓延的,要追究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及具体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二、制定应急预案,完善应急体系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和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建立和完善应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重大疫情和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单位)的防治预案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做好疫情发生前后及疫情控制过程中的各项工作,使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能够及时、规范、有序地进行。
不断健全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医疗救治体系、监测预警和报告信息网络体系,加强基础建设,完善应对重大疫情和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的网络。重点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现场应急和实验室装备建设,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治定点医院隔离防护和相关抢救设备的建设。
三、加强业务培训,提高防治水平和应急能力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专业机构要组织开展卫生行政、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业务人员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技能的培训工作。培训必须包括涉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所有人员。使医疗卫生人员能够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掌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临床特征、诊断与鉴别诊断、实验室检测、治疗原则、个人防护、消毒隔离、疫情监测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管理和疫情处置等业务技术,提高医疗卫生人员的现场预防控制和临床诊治水平,强化自我保护意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专业机构要经常组织开展现场模拟疫情的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医疗卫生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和水平。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开展与防治相关的科学研究,支持引进和推广防治相关的科研成果和先进技术。
四、加大经费投入,确保物资供应
市及各县(市)、区要建立紧急疫情控制物资储备库,储备消杀药品、检测试剂、器械设备和防护用品等,保证控制疫情所必需的物资供应。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治定点医院和诊治后备医院应按照卫生部推荐的治疗方案备足相关的急救药品和救治设备,必要时大型抢救设备在市内统一调用。
市及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划拨专款,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所需药物、医疗器械、消毒药械、应急物资的准备以及病人诊断、治疗、医学观察相应的诊疗费用。劳动保障部门要协助落实参保病人的诊断、治疗、医学观察期间的医疗费用。
五、制定相关政策,落实必要待遇
对在非典疫情中被隔离或者医学观察的人员,经确认不是病人或病原携带者的,其在隔离或者接受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劳动保障、人事部门应作出相应规定。
市及各县(市)、区政府应对参加非典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和其他人员及其家属在工作和生活上给予帮助,并按国家和省的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待遇。
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做好宣传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参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和其他人员及其家属;不得歧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及其家属。
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医疗卫生单位对参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医护人员、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人员和有关人员,应当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防治工作做出贡献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参加防治工作发生疾病、残疾、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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